《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十三 元祐三年(戊辰,1088)

起哲宗元祐三年八月盡其月

  八月乙亥,詔吏部磨勘選人,遇崇政殿坐聽,以次引見訖,赴內東門謝。前此須垂簾日乃謝,慮或滿責,故有是詔。

  丙子,秀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簽書公事沈括賜絹百匹,仍從便居止,以括上編修天下州縣圖故也。

  丁丑,詔文武官雜壓增冀、兖、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在御史大夫之上。

  戊寅,阿里骨遣人入貢。

  詔賜吴楚國安仁賢壽夫人張氏殿前司虎翼空營地為壽堂,從所乞也。罷元祐二年五月二十日不許諸處指占指揮。(御集八月五日。)

  己卯,揚王顥改封徐王。初封鄧王,尋改此。

  朝奉郎、集賢校理、權判登聞鼓院歐陽棐為職方員外郎。右正言劉安世言:「臣昨以歐陽棐除館職不當,已累次論列,至今不蒙指揮。近日伏聞用為職方員外郎,除目既傳,中外駭愕。何者?棐以險邪庸瑣之才,憑藉執政親昵之勢,百日之內,三被恩榮,雖臺諫交章,蓋有不能奪者,而又繼有此命,是朝廷之名器可以名取,而天下無復有公議也。臣既有言責,目睹僥倖,苟不反覆開陳,以破小人之情狀,則天下將責臣以失職之罪,是以願終言之。去歲左司諫韓川嘗言王伯虎、鄧忠臣,以為不堪館閣之選。二人者,特以人才不高,或曾經罪廢,雖已敘雪,尚皆落職授外任差遣。今棐才既猥下,性復憸回,以交結執政子弟,預『五鬼』之目,為清議所惡,加以考功無狀,屢致人言,固已赦而不問,偶用大臣之薦,驟遷太史之職。陛下幸聽臣等論列,而大臣亦恐甚喧物論,遂令追寢。自爾姦邪之黨,恥於不勝,爭為游說,必欲用之,於是無名直除館職。臣累疏極論,不蒙施行。縉紳皆曰:『伯虎、忠臣孤寒之士,無人主張,故韓川一言而遂令罷免。棐則以大臣力主,而執政多姻家,故小臣之論至於五六,而猶不能勝。』陛下以此二事對而言之,則朝廷之公私可見矣。今既力排公議,使棐濫得美職,而棐入館未及一月,復授郎官,慰滿其欲,必謂臣等既為朝廷不聽其言,無敢復議,急加引拔,以快私心,滋開羣枉之門,以累至公之政,略無顧憚,漸不可長。伏望陛下特賜睿斷,稍正紀綱,罷棐誤恩,黜之外郡,使天下知公道之存,而朝廷名器,不為有力可以幸得。非特一人之私願,實天下所望也。」

  又言:「臣聞棐亦以恩命頻數,人言籍籍,居不自安,露章遜避,而近日傳聞已降指揮不許辭免。若果出於陛下之意邪,臣猶當援引義理,反復論列,必期開允,庶不曠職;若出於大臣之謀耶,則不過邪說巧進,熒惑聖聰,沮遏言路,以快私意而已。進言者必曰:『棐嘗為郎官矣,今復還之,未見其過。』此則繆妄之甚也。且棐既任郎官,而朝廷無名除授館職,臣等論其不可,章五六上,是時用臣之言,不過復與閒曹,則合公議矣。然而力排正論,必貼以職者,豈非館閣之清選,優異於郎官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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