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二 元豐元年(戊午,1078)

起神宗元豐元年九月盡其月

  九月壬申朔,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言:「近者,蒲宗閔乞於鳳翔府民間買鹽,限一萬席,運轉錢本入川中市易,遲疾不同,難足此數。乞令本司如商人例,買鹽入川,變易本錢,歲無過萬席。」從之,仍不得令州縣出賣及有抑配。

  以知江寧府呂嘉問知潤州。江南東路轉運司言,嘉問違法不公,乞移一郡,所貴易以根究,故有是命。於是嘉問亦言,欲案治都大巡檢楊中庸等罪,而轉運司輒諭令自陳首,乞差不干礙官吏推治,詔並送轉運司。嘉問以熙寧十年十月二十一日知江寧。

  陝西都轉運司言,秦鳳等路緣邊糴場,積欠商人入中糧草錢五十九萬緡。詔三司特於年額外,給鹽鈔三十萬緡,以資次先後均二年印給。

  詔:「諸路上供金銀錢帛應副內藏庫者,委提刑司督之;若三司、發運轉運司擅折變、那移、截留致虧本庫年額者,徒二年。」

  癸酉,交阯貢方物。兩紀附年末。

  甲戌,詔自今科場奏所試策問,並具撰人職位、姓名。先是,上以別頭試官撰奏策問,辭意有不當者,莫知撰人為誰,故有是詔。

  樞密院請非在京及將下禁軍指揮旗頭外,馬步軍並以十分為率,馬軍一分習槍刀,餘習弓;步軍二分習弓,二分習槍刀,餘習弩;開封府界、京東西五路三百料錢軍分,除已習槍刀外,見射第一等弓者,為弓箭手,餘并新招刺人並為弩手。從之。兵志元豐元年詔,在京及將下禁軍,以十分為率,馬軍一分習槍刀,餘習弓;步軍二分習弓,二分習槍刀,餘習弩;五路軍士受奉三百者,除已習槍刀外,見射第一等弓者,為弓箭手,餘并新募兵並為弩手。

  乙亥,詔:「管勾廣西常平等事劉誼,根磨點檢廣西轉運司及提舉兩浙常平事范珣,會計安南軍事實費、見管不同因依,并具逐色樁管所在;內在邊遠無守備處,並移近裏州;有不堪存留者,可即貨易之;其軍器即擘劃拘收;其餘路分,亦移牒取索勘會以聞。」

  都提舉市易司言,欲以市易務上界見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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