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 景祐四年(丁丑,1037)

起仁宗景祐四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戊寅,賜蔡州學田十頃。

  壬午,命侍御史知雜事姚仲孫同詳定茶法。詳定茶法所請自今商人對買茶、全買茶,每一百貫六十貫見錢,四十貫許金銀折納,從之。

  詔禮部貢院,諸州軍貢舉人數多不均,宜約舊額,增損以聞。

  龜茲國、沙州並遣人貢方物。

  乙酉,免南平軍瑞陽錫務所欠錫三萬九千餘斤。

  丙戌,詔:「天下獄有大辟,長吏以下並聚廳慮問。有躀異或其家訴冤者,聽本處移司;又不服,即申轉運司,或提點刑獄司,差官別訊之。

  又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給當直兵士三十人,武臣二十五人。

  甲午,內藏庫主者言:「歲出緡錢六十萬,以助三司,蓋始於天禧三年十二月,時詔書切戒三司,毋得復有假貸。自明道二年距今纔四年,而所借錢帛凡九百十七萬二千有餘。請以天禧詔書申飭之。」奏可。

  乙未,詔應祖父母、父母服闋後,不以同居、異居,非因祖父母財及因官自置財產,不在論分之限。又詔士庶之家,應祖父母、父母未葬者,不得析居。若期尚遠,即聽以所費錢送官,候葬日給之。此法自今為律令【一】,故錄之。

  庚子,賜龜茲國佛經一藏。

  二月丙午,賜河北緣邊諸軍緡錢。

  己酉,祔葬莊惠皇太后于永安陵之西北隅。

  初,殿中侍御史張奎請親祀高禖,下禮院詳定。庚戌,禮院上其儀,詔從之。

  壬子,洪州別駕王蒙正除名,配廣南編管,永不錄用。初,其父婢霍撾登聞鼓,訴蒙正誣其所生為異姓,以規取財產。及置獄益州,鞫之,并得蒙正嘗與霍私通事,故再貶之。其女嫁劉從德,詔自今不得入內,及它子孫不得與皇族為婚姻。初,劉美為嘉州都監,蒙正欲嫁女與其子從德,蒙正父有才智,獨不肯,蒙正固請之。一日,以婚書告家廟,父大慟曰:「吾世為民,未嘗有通婚戚里者,今而後必破吾家矣。」此據范蜀公記事,又稱蒙正家有訟蒙正入獄,竟死於獄中,當考。高若訥傳云:若訥為知雜御史,王蒙正知蔡州。若訥言:「蒙正起裨販,因緣戚里得官,向徙郴州,物論稱不平。今予之大州,可乎?詔寢其命。按若訥為知雜日,寶元元年十二月,此時蒙正已編管,不知蔡州除命在何時也,必前此則可。若然,則若訥有言,亦必不在為知雜後也。從德妻即遂國夫人也【二】。別志所書富弼繳詞頭事,更當考詳。

  甲寅,詔禮部貢院,自今三月一日申請貢舉,其舉人到省,以十一月二十五日為限。先是,崇政殿說書賈昌朝言:「舉人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父祖遠官【三】距本州二千里,宜敕轉運司選官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詔兩制議,而翰林學士丁度等言:「貢舉舊制,以五月一日申請,十月二十五日上名于省。若二千里而移試,或有不及。願稍寬其期,聽如昌朝說。」故降是詔。自是諸路始有別頭試。

  除邕州管下谿洞諸州天聖五年以前所逋租稅。

  己未祔莊惠太后神主於奉慈廟。

  庚申,德音降東、西京及靈駕所過州縣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詔自今內品有犯,並勘罪檢刑名杖數聞奏,降所屬斷遣。時高品陳崇祐抵罪贖金,令未得與差遣,因有是詔。

  甲子,賜御史臺冊府元龜及天下圖經各一部。

  乙丑,置赤帝像于宮中,以祈皇嗣。

  丙寅,詔侍御史知雜事姚仲孫司諸路提點刑獄考課之法。先是,諸路復置提點刑獄,還朝多擢為府官,仲孫請第其課為三等升黜之,故即以命仲孫。

  詔河北緣邊安撫使兼提舉緣邊諸州軍寨,便糴糧草。

  賜常州學田五頃。

  庚午,詔應責授諸州上佐文學、參軍等,經十年無過,而願自便者,聽之。

  三月甲戌朔,以崇政殿說書、司封員外郎、直集賢院賈昌朝,祠部員外郎、崇文院檢討王宗道,屯田員外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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