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九 熙寧七年(甲寅,1074)

起神宗熙寧七年正月盡其月

  春正月己亥朔,不受朝。

  詔諸州自來不造酒處,許以公使錢造,每百貫造十石,額外造者以違制論。見會要七年正月一日。

  頒諸班直禁軍名額。會要具載名額資次,或並附此。

  癸卯,定教閱諸軍,其創教戰法,委主將度地之形,隨宜施行。

  甲辰,將作監主簿、書寫熙河路經略司機宜文字王夏為大理寺丞,賜緋章服。夏管押蕃部都首領瞎吴叱等及齎賀表至闕,上特引對,故有是命。

  乙巳,詔諸路應災傷至甚州軍合發春夫,委轉運司相度減免以聞。

  丁未,司農寺言,諸路義勇、保甲,令逐州管勾常平官兼管勾點檢,從之。

  詔知忻州蕭士元、祕書丞呂大忠與北界差來人議定岢嵐軍地界。上批:「北使耶律洞在館屢生事,可令曾孝寬等具析移文誡敕之。」於是備錄館伴所文字下雄州移牒涿州。蕭士元六年二月一日罰銅,時任太原代州都監。耶律洞乃賀正旦使,去年十二月,實錄三本並脫此段,已追書訖。

  庚戌,永興、秦鳳路察訪李承之言:「中書下楊蟠奏,諸縣並無百姓經察訪司陳訴用稅敷錢不等。臣初入境,見百姓經提點刑獄司陳狀者千八百餘人,即申司農寺。近再過華州,又有鄭縣百姓七百餘人赴本司陳訴,皆蟠詐妄不實。」詔永興軍路安撫司關送推勘院。蟠初以同管勾陝西制置解鹽兼常平等事,擢永興軍等路轉運判官。五年十一月蟠權運判。承之出使,即按蟠不法,詔罷蟠轉運判官,令安撫司鞫其事。蟠數自辨,王安石又主之,竟免它責。蟠被按及罷,不得其詳。承之本傳云:蟠倚勢不法。所謂勢,則指安石也。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錄,安石云:昨楊蟠不待劾而罷。則其罷運判當在六年冬,今附見。朱史削去此段,簽貼云:只關送制院【一】,別無施行。蓋蟠卒免重責耳,當考日錄。六年九月初五日、二十三日,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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