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四 熙寧七年(甲寅,1074)

起神宗熙寧七年六月盡是年七月

  六月丁卯朔,命知熙州王韶都提舉熙河路買馬,權提點刑獄鄭民憲同提舉。以中書言熙河出馬最多,雖已置買務於熙州,立法未盡故也。二十五日韶云云。

  詔賜提舉河北常平倉司衛州封樁糧四萬九千餘石,貸共城、獲嘉、汲三縣中等闕倉戶【一】。判大名府文彥博言:「懷、衛州闕食饑民聚而為盜,初無結集黨與,臨時倡率,即又潰散。既無主名,追捕止撓平民,不安田種,欲的有倡首姓名、情理深重者,乃追捕。」從之。

  詔河北路轉運、提舉司置場,以常平及省倉歲計餘糧減直,許民以絲錦綾絹增價博買,為轉運司年計,或俟秋成博糴。

  庚午,中書奏事已,上論:「古人用兵奇正之術,以為旗參差而不齊,鼓大小而不應,此真敗也。至如韓信之破趙,背水為陣,而棄大將旗鼓以誘敵,彼成安君知兵者也,非示以真敗,何能勝乎?」

  河北東路察訪司曾孝寬,乞自本司差官同安撫、轉運司相度滄州三塘及緣界河經黃河填汙地募人種木。從之。

  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張諤言:「準朝旨,權提點諸路監司所申巡歷狀,乞監司官歲分州縣互巡,次年正月十五日以前具已巡歷上中書。經一年不巡者,委中書點檢官申舉。」從之。

  辛未,詔應赴後殿起居臣僚乞假如月過兩次,令內侍省遣醫看驗。

  著作佐郎黃顏言,給納青苗錢穀,乞明立條約,使州縣官吏視年之豐荒合請數給散,毋以元散數為額。權潤州觀察推官王覿言,青苗錢乞自今災傷五分以上當展料者,舊欠展料錢穀皆未得催理。詔並送司農寺。

  癸酉,遣官謝雨。

  河東都轉運使、太常寺少卿、集賢殿修撰張景憲為右諫議大夫,再任。先是,諸路官吏行新法或違失,監司多所奏劾,人情惴恐,景憲不劾一人。議者欲分河東為兩路,事下景憲,景憲言:「河東地肥磽相雜,州縣貧富亦異,正宜有無相通,以備邊費。若路分,則財賦難以移用。」其議遂罷。上批:「河北路已編排義勇、保甲,可速令具丁數以聞。」

  詔真、揚、楚州運河依兩浙運河擇尤淺澀處先開淘,令發運轉運司借上供錢米雇夫。

  甲戌,權知開封府孫永言:「昭化軍節度使、康國公承顯多以金錢與僧本立,請求遷官。乞從別差官推治。」詔開封府依公結絕,如事干承顯,即牒大宗正司會問。本立嘗屬宰臣王安石子雱,永屢上殿及此,上察永意,欲以及安石也。朱本削「本立嘗屬王雱」以下,今復存之。

  是日,中書奏事已,上語輔臣曰:「諸葛亮居草廬,蓋有以自重,然後可至大用耳。其二十罰以上,皆自行之,蜀寡材能之士,是以每事躬親,亦何可譏也。」又曰:「韓信為大將,勸漢王定三秦,安天下,莫不如其策;雖有成皋、宛、葉之危殆,然天下大計,固已素定矣。」

  詔涇原路經略司度僧牒五百,以備賑救。

  又詔:自今應陝西賣鹽場見在鹽約支及二年,即權停買納。

  乙亥,詔罷道士威儀迎引宗室喪葬。

  詔監安上門、光州司法參軍鄭俠勒停,編管汀州。始,俠上書獻流民圖,朝廷以為狂,笑而不問,第令開封府劾其擅發馬遞入奏之罪。而俠又上書言:「天旱由王安石所致,若罷安石,天必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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