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四十一 慶曆三年(癸未,1043)

起仁宗慶曆三年五月盡是年六月

  五月丁卯朔,日有食之。

  河陽三城節度使、同平章事楊崇勳為左衛上將軍致仕。

  初,崇勳判成德軍,而部民行賂於其親吏任昭敏、李咸新,使告其子內殿承制宗誨,求免所犯罪。事覺,宗誨等皆編管諸州,崇勳并坐罪。崇勳初猶為宗誨營奏,既逮捕宗誨,崇勳又篡取之。監察御史趙祐言:「闕庭至近,崇勳恣橫如此。臣聞制使李宗易有奏報,繼遣种世材就問,崇勳但臥閤延制使入,云『不合鹵莽』。臣請選使臣以禁兵送崇勳就對。或以其嘗官樞密,務存大體,亦望與一散秩,許令致仕。」上深然之。祐,滏陽人也。此據晁補之所作墓誌,六月壬寅,祐出知州【一】,避賈昌朝執政之嫌也,仍不廢言事。當考。

  己巳,司徒呂夷簡請罷監修國史,不許。又請罷所給俸料,詔給宰臣俸料之半。

  罷屯田員外郎凌景陽、昭信節度掌書記魏廷堅、鄭州觀察判官夏有章召試學士院。

  初,晏殊、夏竦、呂夷簡各薦景陽、庭堅、有章,既得旨召試,而諫官王素、歐陽修言景陽給婚非類,有章嘗坐贓,而庭堅亦有踰濫之罪。故皆罷之。歐陽修從諫集:景陽已就試,改一官,知和州,餘並罷。今從實錄。

  庚午,御崇政殿錄繫囚,命侍御史沈邈等分詣京畿及三京,其諸路即委轉運使、提點刑獄官親行疏決,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杖以下釋之。

  江、淮歲漕不給,京師乏軍儲,大臣以為憂。樞密副使范仲淹言國子博士許元可獨倚辦。辛未,擢元江、淮、兩浙、荊湖制置發運判官。元曰:「以六路七十二州之粟不能足京師者,吾不信也。」至,則命瀕江州縣留三月糧,餘悉發之,遠近以次相補,引千餘艘轉漕而西。未幾,京師足食。元,宣城人也。仲淹二奏,或可刪附。

  壬申,罷戶部判官、工部郎中王球知懷州。諫官余靖言球被疾不任事也。

  癸酉,命御史中丞王拱辰、知制誥田況,與三司同議減放州縣科配。

  詔宗室女從夫任外官者,毋得私至京師。右侍禁王世卞娶宗女晉安郡君,為鄭州兵馬監押,既從至官,而輒私自歸,為有司所劾,故條約之。

  乙亥,忻州言地大震,上曰:「地道貴靜,今數震搖,得非兵興勞民之象乎【二】?宜詔本路轉運、經略司,安卹百姓,毋得輒弛邊備。」

  鹽鐵副使、司勳郎中林濰為少府監、知滑州。初,入內都知張永和建議,請收民房錢十之三以助軍費。事下三司,三司使王堯臣持不可。永和密使人致意曰:「公能行此,則大用矣。」明日入見,具為上言,因曰:「此衰世之事,唐德宗所以致朱泚之亂者,非平時可行也。」濰畏永和勢,助之甚力。堯臣奏罷濰,以河北轉運使、工部郎中、直史館張昷之為鹽鐵副使,議乃定。

  丁丑,詔河東義勇兵願隸諸州就糧神虎、宣毅禁軍者聽之。

  又詔諸路配役在疏決以前者並釋之。

  戊寅,敕三司官吏曰:「經國以財為本,而三司紀綱不振久矣。今邊隅未靖,用度甚廣,軍資所急,民力重困,其務協心營職,無或因循以踵舊弊。」本志以此繫之於二年四月議節浮費下,今從實錄。

  先是,諫官歐陽修既受命,首建議:「天下官吏員數極多,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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