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二十九 元豐五年(壬戌,1082)
起神宗元豐五年六月盡其月
八月庚戌朔,詔工部郎中范子奇與都水監同相度滑州天臺埽、衛州齊賈上埽,如浮梁壅遏水勢,權拆去以聞。工部言二埽危急故也。
封御侍武氏為才人。
詔吏部限三日選差團教保甲巡檢、巡教使臣一十九人赴永興軍路。
詳定官制所言:「尚書省施行政令,分屬六曹之事,都省總之,或有稽違,所當察舉而任其責。今擬立法:諸六曹事有稽違而不察舉者,以律上官案省不覺坐之,令、僕、丞為一等,左右司為一等,都事【一】、主事為一等,令史以下為一等。」從之。(朱本云:無施行,合刪。今仍存之。)
辛亥,詔酒行下戶倍罰麴錢【二】,除三分中已改一分外,更免一分。
河北轉運司言:「準朝旨,令兵部以三路自置保甲,候教過年分實費錢糧【三】,裒取一年數,為自今封樁額,充保甲支費。勘會保甲冬教錢糧,朝廷已不封樁,今悉令本司承認,慮久遠不能供億。」詔自元豐四年降指揮後封樁,陝西、河東準此。
河東經略司言:「麟州神木堡與西賊鬥敵,監押賈默以眾先退,致賊殺巡檢高素。」詔河東轉運司劾罪。(舊紀書:辛亥,夏人寇麟州神木堡,巡檢高素死之。新紀不書。)
新權發遣廣南西路轉運副使吴潛乞遣陝西路軍馬五七百騎戍桂林,詔差在京馬軍兩指揮。
涇原路制置司行營總管劉昌祚言:「昨本路兵出界抵磨〈口移〉隘,賊兵負險拒敵,禽其首領,斬首級三千,獲人口孳畜萬數。每遇大敵,常獲全勝。後諸將聽高遵裕節制,但聚為一軍,不往外援,師老退還,臣蒙恩薄責【四】,累及諸將。蓋各有亡失分數,緣內有攻城傷殘、飢殍、拖後人數不少,即非戰敗亡失。伏望矜察諸將總兵深入,累獲勝捷,量推恩賞。」詔:「磨〈口移〉隘得功將、副,朝廷於賞格特加等;其亡失人兵,會計帳數,等第降罰,即與諸路同法;所有軍前死傷、以故不能自還,不會入亡失之數。劄與劉昌祚知。」
廣南西路經略司言:「蠻人蒙光但言賣板木於宜州,都監等不依例給見錢。」上批:「送謝麟、麥文昞依公體量,不得以路由桂州,為張頡所惑,致移易事實。」(七月丙午。)
詔判司農寺曾孝寬罰銅八斤,丞王端臣、主簿莫士先各十斤。以申條制不當故也。
壬子,天平節度使、均國公傭為彰武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進封延安郡王。昭容朱氏進位賢妃。(兩紀並書此,但不書節度、儀同耳。)
戶部言:「日者,鹽鈔數多,價賤難售。相度所支陝西五路計置軍儲鈔計二百萬緡,鈔內隨逐路所得各減半,凡百萬緡。其逐路糴買糧草錢,即於減罷樁還陝西見錢鈔、末鹽錢內隨數分與逐路,令商人入便。」從之。
祕書省言:「宗正寺修上玉牒,借登位以來至熙寧十年起居注、時政記、日曆照用,檢會無許借指揮。」詔宗正寺官就祕書省修定。
涇原路經略司言:「秦州甘谷城歸順文思副使卜聚瑪伊克手下部落軍使巴雅爾等二十九人、馬二十三匹走回西界,已追逐捕獲,乞下提舉蕃部司同體量。」
以董氈進奉人景青宜党令支為瓜州團練使,阿星為靜州刺史,各增賜茶綵。賞軍前功也。
癸丑,詔熙河、秦鳳兩路買馬,切見買逐等馬價畫一取索,劄付景青宜党令支等,令使臣入蕃告諭【五】。
權管勾同經制熙河蘭會等路邊防財用趙濟言:「臣以七月甲辰至熨斗坪,聞得癸卯不覺西賊五百餘騎至堡外殺漢蕃人口,驅掩士馬而去,及諜知鐵牟山嘯聚已數萬。欲以本路及涇原、秦鳳漢蕃兵約日出其不意,會合掩擊。」詔:「涇原路經略制置司、熙河蘭會路都大經制司如覘候有實,度兵力可勝,即便宜施行。」
詔故豫章郡王宗諤子仲營等轉一官,女已封郡君者封縣主,未有封邑者封郡君。
詔三省,樞密院,祕書、殿中、內侍、入內內侍省,聽御史長官及言事御史彈糾。先是,置監察御史,分六察,隨所隸察省曹、寺監,而三省至內侍省無所隸,故以長官、言事御史察之。
甲寅,詔知潁昌府、資政殿學士韓維再任。(為丁巳日曾鞏罰銅書。)
賜蕃官皇城使訛麥以下二十五人物帛有差。
熙河蘭會路都大經制司言:「本路汝遮川、癿洛宗二城堡未築,已相度因今防秋興工,省財力而辨事,已牒李察合團結河東、京西廂軍九千接續應副。」從之。
詔:「河東轉運判官蔡燁專管勾每年入中,或移稅糴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