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三十四 元豐六年(癸亥,1038)

起神宗元豐六年三月盡是年四月

  三月丙子朔,詔河北轉運判官呂大忠罰銅三十斤,以黃河溢,不即救護也。

  詔權發遣陝西路轉運使、通直郎李察,權發遣京東路轉運副使、朝奉郎吴居厚各遷一官,以措置鹽事有勞也。京東轉運司言:「比較本路及河北賣鹽場,自行新法,已及一年半,凡收息錢三十六萬緡。」故有是命。(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六年三月十日。)

  置徐州寶豐監,歲鑄錢三十萬緡【一】。

  丁丑,文思副使曹貽孫,內殿承制張寬,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楊琰,各遷一官,賜銀、絹百,以營葺京東貨物場也。

  詔:「定西城已興功,而西賊近在熙河嘯聚,慮防托軍馬未足支吾,委李憲遠置斥堠。」

  樞密副都承旨、客省副使張山甫等奏:「伏見團教保甲,朝廷立定三等事藝,賞典優渥。按閱之際,其間或令家丁及以別都保人冒名代試,亦無由辨認,兼正長所教事藝及第一等至九分以上,即補班行名目,其欺偽容蔽,亦合為之關防。欲乞特降指揮,重立告賞之法,庶幾經久杜絕姦弊。」奉旨:「今後按閱,並先委巡教官封臂寫記保分,候按訖拆去。」(密記三月二日事。)

  己卯,詔御史臺察官察諸司稽違,皆按法舉察;諸司所施行失當,雖無法亦聽彈劾以聞。

  日本國僧快宗等一十三人見於延和殿,上顧左右曰:「衣紫方袍者何日所賜?」都承旨張誠一對曰:「熙寧中,從其國僧誠尋對見被賜,今再入貢。」上曰:「非國人入貢也,因其瞻禮天台,故來進見耳。」並賜紫方袍。

  詔借支河北提舉司寬剩錢三十萬緡,付轉運司預買紬絹。

  詔開封府第三等以下見教保甲戶【二】,去年以前逋負,權住一年。從提舉教閱保甲劉琯請也。

  詔祕書省長貳毋得與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奏狀即繫書。其關防漏泄,並依舊編修院法。

  詔陝西、河東經略司,緣邊城寨,自今有招納或投順西人收接地分,據人口以至日即給食。

  知安肅軍潘孝綽言:「朝廷昨用開封府判官杜常議,諸路妄通卒即所在州軍刺填廂軍。竊謂禁軍逃亡,首獲妄通,可以幸免流配;廂軍負罪逃亡,妄通,終不發覺,避重役則走赴輕處,避遠惡則自通近地,借支錢糧因此失陷,壯城作匠漸致闕人。乞下有司以杜常言與臣議詳定立法。」詔下工部。

  辛巳,太學正馬希孟為太學博士,以上批「自景靈新宮成,羣臣獻鸊頌者以十數,獨希孟之文可觀」也。

  禮部奏:「有司攝事祀昊天,伏請初獻曰帝臨嘉至之舞,亞、終獻曰神娭錫羡之舞;太廟初獻曰孝熙昭德之舞,亞、終獻曰禮洽儲祥之舞。」從之。

  刑部言:「舊刑官詳斷官分公案,斷訖,主管論議、改正、注日,方過詳議官覆議,有差失問難【三】,並於檢尾批書,送斷官具記改正,上主判官審定,然後判成錄奏。自二司並歸大理,斷官為評事、司直,議官為丞,所斷案草不由長貳。日者,斷案類多差忒,欲乞分評事、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為議司。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從之。

  御史王桓言:「聞戶部尚書安燾近緣住滯綱運事,避匿己罪,報上不以實,法應隔朝參,而陛下優恩,特令免隔。比聞獄具,有司依條報燾不應釐務,燾于此時自當杜門屏息,以俟謫命,而乃不忌典刑,傳呼入省,燾可謂犯義而不知恥矣【四】。陛下屈法以寵近臣可也,其如天下相率為燾何?」詔劄與燾。

  詔:「北使經過處,知州曾借朝議大夫者依舊,自今更不借官,令權服金紫,不得繫金帶。其押賜御筵官仍互借,先已借朝議大夫,即借中散大夫,並許繫金帶,不佩魚。」

  壬午,京東轉運副使吴居厚言:「自置鹽稅司近二十年,(「置鹽稅司近二十年」,據御集已增入,當考。)商人負正稅錢七萬六千餘緡及倍稅十五萬二千餘緡,皆周革提舉日失於拘催。乞依市易務例,除放倍罰銅錢,百千以下限三年【五】,百千以上限五年,止令納正稅。」上批:「宜依所奏,作朝廷直降指揮。」

  癸未【六】,詔:「秀州團練使、駙馬都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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