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四 景德三年(丙午,1006)

起真宗景德三年九月盡是年十二月

九月庚子朔,斬殿直、泗州巡檢王文用。文用捕獲劫賊,受賊父賂,遂以其父為反告,上於本州。既而慮其事敗,乃迭喧所部將校,謀為剽劫。鞫之得實,罪當絞,特斬焉。又黜其父右領軍衛大將軍、會州刺史謙為忠正節度副使,不署州事。上視款,見文用才二十歲,未嘗更事,因詔三班院,自今使臣年及三十累經勾當者,乃得選充監押、巡檢。

有司言萊蕪監大叔等冶鐵數不登,詔廢之。

大理寺言定禁軍逃亡條,其下等禁軍,月給醬菜錢滿二百,隨軍壕寨而亡命者,請如禁軍例決遣,自餘悉準厢軍。上曰:「俸少而法重,是深文也。」令自今下等禁軍差為壕寨者,並增俸及三百,有犯論如法,餘從所奏。

癸卯,向敏中、張崇貴等,言趙德明累表歸順,詞意精確,望降詔慰諭,從之。

鄜延副都部署石普言,夏州請盟,朝廷加以恩制,望不授押蕃落使。上曰:「是蕃部舊職,不可去也。然普意亦有可采,宜令止兼管內押蕃落使。」

己酉,詔:「聞陝西緣邊州軍,游惰之民,聚而蒱博,急則為盜,恣擾鄉閭。宜令所在申明舊詔,嚴行禁止。」

庚戌,詔以稼穡屢登,機務多暇,自今羣臣不妨職事,並聽游宴,御史勿得糾察。上巳、二社、端午、重陽并旬時休務一日,祁寒、盛暑、大雨雪議放朝。著於令。

知鎮戎軍曹瑋言,伊普才迭三族首領率其屬來歸,欲發兵應接。上以德明輸貢效款,議加朝命,乃詔瑋等如舊係熟戶,則依例安置,自餘勿為發兵。

上謂輔臣曰:「明德皇后園陵頓遞,如聞所司廣有須索,頗擾於人。」乃詔內侍取宮掖及諸王院一行人數付御厨、翰林、儀鸞司,除本司祗備外,所須什物,畫一以聞,即詔州縣供給。仍諭所至非有宣敕,不得應副,揭榜以示民。

壬子,詔:「民以書籍赴緣邊榷場博易者,自非九經書疏,悉禁之。違者案罪,其書沒官。」

癸丑,鄜延路部署言:「得趙德明牒,請蕃部指揮使色木結皆以等還本道。今色木結皆以見屬府州,計其歸投在德明誓表前,請詔府州具證驗事狀以諭德明。」從之。

丙辰,御崇政殿親試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光祿寺丞錢易、廣德軍判官石待問並入第四等,以易為祕書丞,待問為殿中丞。待問,眉山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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