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七十三 皇祐四年(壬辰,1052)

起仁宗皇祐四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秋七月乙巳,如京使趙瑜為京西鈐轄,專管勾捉賊。

  出內藏庫錢三十萬緡、絹十萬匹,下河北助糴軍糧。至和元年八月可考。

  丙午,命知桂州余靖經制廣南東、西路盜賊。時諫官賈黯言:「靖及楊畋皆許便宜從事,若兩人指蹤不一,則下將無所適從。又靖專制西路,若賊東嚮,則非靖所統,無以使眾。不若併付靖經制兩路。」而靖亦自言賊在東而使臣西,非臣志也。上從其言,故有是命。

  丁未,戶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陳旭為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已而言者為旭圖進非次,遂改為禮部郎中、集賢殿修撰、河北轉運使。旭改命,乃庚申日。

  壬子,詔審官院,廣西連、賀、端、白等州,近為蠻賊所踐,宜擇長吏存撫其民。

  又詔自京至廣州增置馬遞鋪,仍令內臣一員提舉。

  丁巳,大風起西方,拔木。

  樞密院言,蠻賊徒黨無慮二萬人,日食米五百石,非有資其糧食者,則勢不可留,須法外禁之。辛酉,詔犯者其首處斬,從者配嶺北牢城,舟車沒官。

  初,魏瓘築廣州城,鑿井畜水,作大弩為守備。及儂智高攻城甚急,且斷流水【一】,而城堅,井飲不竭,弩發輒中,中輒洞潰,賊勢稍屈。知英州晉江蘇緘,始聞廣州被圍,謂其眾曰:「廣與吾州密邇,今城危在旦暮而恬不往救,非義也。」乃蒐募壯勇合數千人,委州印於提點刑獄鮑軻,夜行赴難,去廣二十里駐兵。黃師宓者,廣人也,陷賊中,為謀主,緘使縛其父,斬以徇,賊聞之喪氣。時羣不逞皆旁緣為盜,緘捕得六十餘人,斬之,招懷其驅脅詿誤使復故業者,凡六千八百餘人。

  城被圍日久,戰數不勝。賊方舟數百,急攻南城,番禺縣令蕭注者,新喻人也,先自圍中出,募得海上強壯二千餘人,以海船集上流,未發,會颶風夜起,縱火焚賊船,煙燄屬天,大破之,積尸甲如山。即日發縣門,諸路援兵及民戶牛酒芻糧相繼入城,城中人乃有生意,每戰必勝。而轉運使王罕,亦自外募民兵,遂入城,益修守備。

  賊知不可拔,圍五十七日,壬戌解去,由清遠縣濟江,擁婦女作樂而行。攻賀州,不克。遇廣東都監張忠於白田,忠戰敗被殺。虔州巡檢董玉,康州巡檢王懿,連州巡檢張宿,賀州巡檢趙允明、監押張全、司理參軍鄧冕皆沒。先是,緘與洪州都監蔡保恭,以兵八千人據邊渡蛧,扼賊歸路,會忠自京師至,奪而將之。臨戰,謂其下曰:「我十年前一健兒,以戰功為團練使,汝曹勉之。」於是不介馬而前。先鋒遇賊奔,忠手拉賊帥二人,馬陷濘,不能奮,遂中標槍死。

  甲子,廣東鈐轄蔣偕擊賊於路田,兵敗。南恩州巡檢楊逵、南安軍巡檢邵餘慶、權宜融州巡檢馮岳、西路捉賊王興、萇用和皆沒。實錄稱:偕沒于路田,本紀亦云。按本傳及智高傳,則太平場也,實錄、本紀並誤,今改之。實錄、本紀並云七月甲子偕死。甲子,蓋二十日也。據魏瓘九月奏,則云今月六日。今月六日,蓋九月戊申,實錄亦載之。又稱何宗古等三人同死,與實錄、本紀七月所書不合,當從魏瓘所奏,實錄、本紀誤也。

  除開封府尉氏縣慶曆八年水災倚閣夏稅。

  戊辰,詔蠻寇未殄,荊湖南路之民苦於供給,其令安撫轉運使常存卹之,無得以軍需為名妄有科率。

  又詔秦州番官老疾者,聽其子孫姪降兩資代之。

  庚午,詔罷防河軍士特支。禁兵日給食錢五十,入作排岸司三十。舊制,河水增七尺五寸,則京師集禁兵入作排岸兵負土列河上,滿五日,賜錢以勞之,曰特支。或數漲數防,又不及五日而罷,則軍士屢疲而賜予不及。於是始更其制,比特支才十一,軍士便之。

  辛未,三司言:「開封府諸縣第四等以上戶,歲供市草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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