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 元豐元年(戊午,1078)

起神宗元豐元年六月盡是年七月

  六月癸卯朔,日有食之。

  權知邵州侍其瓘言,扶竹水山猺梁義等願附招納,籍為省民,隸邵陽縣,輸丁身錢米。詔荊湖南路安撫司問義,如不願往湖北,即邵州安存之。兩紀附年末,並稱扶山竹猺。

  京東體量安撫黃廉言:「澶州及京東、河北淤官地皆上腴,乞募客戶,依其土俗私出牛力、官出種子分收,選曉田利官兩員詣京東、河北計會,轉運、提舉二司及逐縣令佐相度,招募客戶自今秋營種,并下司農寺詳定條約。」從之,令轉運司選官,如係牧地【一】,即今提點刑獄司選差。

  甲辰夜,東南有光燭地,大星出匏瓜,裂於內階,聲如雷。新、舊紀並如此書。

  乙巳,詔太常博士苗師中、供備庫使朱仲立等二十三人各遷一官,以與塞決河有勞故也。

  河東經略使韓絳言:「麟州銀城寨熟戶蕃部命子元入西界刺事,為戎人所獲,其子莽乜已補十將,今子元逃歸,乞與近上名目,免追莽乜恩命。」詔補子元十將,莽乜免追奪。

  詔熙州增築西南外羅城,漸置樓櫓,凡役兵夫四十四萬。以經制財用局言熙州為一路根本,漢蕃民居及軍營、寺觀並在城外,無所障護,乞因西南壁舊羅城基增築,并女牆高三丈故也。

  荊湖北路轉運司言,交人進奉赴闕,慮雇人夫不足,乞優估價雇錢差借。從之,自今經歷路分並準此。

  潁州團練推官、武學教授蔡碩為大理評事,展磨堪二年。碩供職敍考,當遷次等京官,以嘗姦雜戶,故有是命。

  丙午,以同知禮院、太常丞、館閣校勘劉摯為集賢校理。

  詔:「牧地租課,諸路委提點刑獄,開封府界委提點司催納。每年秋料限滿,次季具納,欠數上羣牧司,任滿無欠、不及二分,令本司保明取旨,即及三分以上者並奏劾。」

  又詔權都大管勾巡護惠民河楊( ),令任滿日再任,賜度牒五十。( )自陳,以夏津縣決河故道為大河,塞曹村決口,省人功物料錢百餘萬緡,又五埽退背減罷使臣五員,乞恩故也。

  丁未,樞密院言副都承旨、西上閤門使、榮州刺史張誠一當磨勘,詔誠一係副都承旨,特與轉遙郡團練使,餘依舊。密記。

  己酉,梓州路轉運司言:「討伐瀘州納溪寨蠻,已準詔俟秋初進兵。今除首惡未獲外,見有獻納器甲降人甚眾。若須用兵平蕩,即未委如何分別當討捕之人,合用錢糧於何處應副,作幾軍分路入討。」詔鈐轄、轉運、提點刑獄司同議利害以聞。

  先是,瀘州江安縣納溪寨居民蘇三十七與羅苟夷人目特意【二】爭魚笱【三】,誤毆殺之,夷訴於寨,寨聞於縣,縣行檢驗之法。夷情忿怨,謂:「漢殺我人,官中不肯償我骨價,又暴露我夷人屍首。」咒咀累日,因聚眾入寇。瀘州出兵備禦、寨將馬仲通素懦,棄寨出奔,夷人遂乘勢焚掠寨南岸,人畜廬屋殆盡。轉運使高秉、判官程之才【四】共奏:「夷人近歲畏服不敢犯漢,一旦狂悖若此,今不治必為後患。乞以本路兵問罪。」朝廷既許之,秉、之才復具事宜以請,乃降是詔。納溪用師,實錄、正史俱不詳。今取宗安國元豐平蠻錄附益之。七月二日差韓存寶。

  京東路體量安撫黃廉言:「本路被水之初,乞委監司察災傷縣令不得力者,聽於不經水災若事簡縣對移,如闕人,即於得替待闕人不依常例奏舉;及乞申敕有司檢計溝河,候豐熟令所屬調丁夫濬治;梁山、張澤兩濼累歲填淤,浸民田,亦乞自下流浚至濱州。」從之,開濬溝河,令都水監遣官同轉運司檢視工料。廉受命安撫京東在熙寧十年八月九日。

  詔河北路轉運司,昨發塞決河急夫,候發春夫計日折免,更蠲五分。

  辛亥,詔提舉茶場司,于闐進奉使人買茶與免稅,於歲額錢內除之。

  癸丑,以前權發遣荊湖北路轉運副使、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徐禧同知諫院、兼管勾國子監。

  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閔言,乞依李稷劾官吏。詔宗閔與理轉運判官資序,所舉京官、縣令及使臣陞陟,比稷所舉人三分聽舉其一分,其州縣官吏於茶場司職務有違,亦許案劾。

  詔:「武學上舍生在學一年不犯第二等過,委主判同學官保明免解從上,毋過二人,內於貢舉法自應免解,及已該免解,後更又在學二年以上無殿罰,免閣試【五】。」案此條文義未明,疑有脫誤。

  甲寅,命輔臣祈雨。

  知鎮戎軍張守約言:「張義堡四面受敵,易攻難守,堡南一里有舊堡,三面臨崖,城兩重,皆不受敵。乞存新堡外,更修葺舊堡,移置倉、草場,及見任監押合管勾上下兩城兵馬、煙火,遷廨舍於舊堡。」從之。

  乙卯,上批:「靈平埽役兵冒暑工作,極為勞苦,賜特支錢有差。」

  又批:「修河所減放役兵多道死者,深可憫惻。宜指揮專委逐路提點刑獄官一員,點檢催督,早令達住營州軍。」

  丙辰,詔:「提舉官自今與轉運判官以資任相壓同者序官,其添給、當直、接送人船遞馬兵士,並依轉運判官例。」

  經制財用司言:「熙河路弓箭手,昨準朝旨,四人同治官莊一頃,頗聞困于役使,致闕二千人。欲罷四人治田指揮,惟收成時聽暫應副外,餘毋得役使。兼秦鳳路轉運司綱運所兵級,已詔隸本司,乞勘會元額,下陝西轉運司簡廂軍投換,以充治田。如不足,益以選中保寧兵。」從之。七月一日,十月二十七日。

  上批:「聞近畿路有苦雨處,令轉運司委長吏禱名山、靈祠,及令開封府界【六】提點司督諸縣開畎積水,具退出民田次第以聞。京東西路州軍委轉運司施行。」

  丁巳,權都水監丞范子淵【七】言:「乞於汜水鎮北門導洛水入於汴為清汴通漕,以省開閉汴口功費。」詔候來年取旨。十二月六日可考。

  己未,詔都水監應河埽物料,於合應副路轉運及開封府界提點司,取三年中一中數為額,委逐司管認應副錢物,關本監計置。

  庚申,著作佐郎、直集賢院范育為太子中允、檢詳樞密院兵房文字。

  殿前都指揮使、安武節度使郝質卒,車駕臨奠,贈侍中,諡武莊。

  辛酉,詔滄州清池、莫州任邱、霸州文安下城、秦州成紀隴城清水、延州膚施延長延川、慶州安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陽、邵州邵陽武岡、澧州石門慈利十八縣,自今委三班院選差使臣為尉,其舊係使臣監當闕,送流內銓差注。

  詔殿中丞陳安民追一官勒停,展三期敘;太常博士吴安持追一官,免勒停,衝替;前檢正中書刑房公事劉奉世落直史館,免勒停,監陳州糧料院;詳斷官竇苹追一官勒停;詳議官周孝恭、大理評事文及甫並衝替。安民嘗官相州,坐與失入馮言死罪,屬及甫言於宰相吴充,安持坐受及甫屬以諭奉世【八】,奉世坐諭法官令指定不須作失入,苹、孝恭坐定為非失入,其牽連得罪者又數十人、充釋不問,周清遷一官。

  初,蔡確勘是獄,欲鍛鍊以傾充,既為中丞,遂收繫及甫。及甫懼,即如安民前款稱嘗白充,充諾之,且稱嘗屬充子安持。確又收奉世,奉世先為樞密院檢詳,充自樞密使拜相,奏奉世檢正中書,充雅信重之。確令大理官吏稱受奉世風旨,欲出安民罪。奉世懼,亦稱於起居日嘗受安持屬。確又欲收安持,詔第令即訊。安持恐被收,亦稱實屬奉世。時三司使李承之、戶部副使韓忠彥皆上所厚。忠彥,琦子,而承之嘗為都檢正,確皆令囚引之。承之知之,數為上言確險陂之情,上意稍解,趣使結正。於是獄成,忠彥猶坐贖銅十斤,充上表乞罷相及闔門待罪者三四,上趣遣中使召出令視事。確屢率言事官登對,言罪安持太輕。上曰:「子弟為親識請託,不得已而應之,此亦常事,何足深罪。卿輩但欲共攻吴充去之,此何意也!」以確所彈奏劄還之,言者乃已。墨本云:獄成,人以為冤。朱本削去。今詳述其事,則冤狀自見矣。

  癸亥,馬軍副都指揮使、昭信軍留後賈逵為殿前副都指揮使、建武節度使。舊紀書此。

  詔應內外臣僚昨舉才行堪陞擢官,令中書審察人才取旨。

  甲子,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閔言:「本司元依客例買解鹽入川變轉茶本,不禁私販。後劉佐榷賣,遂致人言,及因解鹽司申陳,盡從廢罷。伏詳朝廷止絕本司賣鹽之意,慮妨商賈而害鈔。緣解鹽法弊在出鈔過多,乞除劉佐榷法不行外,許依舊施行。」詔李稷相度以聞。

  乙丑,李稷乞定成都府、利州路茶場監官【九】買茶無雜偽粗惡,替罷委提舉官保明,滿五千〈馬犬〉與第五等酬,一萬〈馬犬〉與第四等酬,每一萬〈馬犬〉第加一等。若買粗惡偽濫雜茶,估剝計所虧坐贓論。同監官賞罰聽減一等,即徒罪不至追官者並衝替,其賣買食茶依收息給賞。從之。

  上批:「河東路置備兩九軍兵仗【一○】,近韓絳累奏有申明陳乞事,如有未報可者,可趣行下。」

  丙寅,命太子中允、祕閣校理、同知諫院徐禧計議環慶等路措置邊防事。七月十九日辛卯、明年三月十四日癸未、十七日丙戌可考。

  詔:「應教閱軍員有能部轄及曾經驅策幹辦、各有膽略、堪統領陣隊者,委管軍臣僚及路分總管、鈐轄、都監及州總管、鈐轄、將副各歲舉樞密院,類聚注籍,遇須人才任使,以被舉重者取旨錄用。」

  知將作監主簿王古言:「去歲詔講復義倉,試於畿邑,已不擾而可行。欲乞於豐稔路委提舉司勘會省稅、常平、免役等錢穀欠閣共不及三分處先推行,庶幾數年之間即見成效。」詔京東、京西、淮南、河東、陝西路依開封府界諸縣行義倉法;餘依奏,仍以今年秋料為始。本志云:將作監主簿王古言:「義倉之法,試於畿邑,已見不擾。請下提舉司,視諸路稅、役錢欠閣不及三分者,先推行之。」乃詔京東西、河東、陝西、淮南路立義倉如畿縣法。八月八日己酉所載路分先後不同,當考。

  詔京東東路民訴方田定驗肥瘠未實處,並先擇詞訟最多一縣,據名色等第酌中立稅,候了日無赴愬,即案以次縣施行。七月九日。

  丁卯,荊湖北路轉運司言:「沅州屯田務自初興至今,所收未嘗敷額。若募人租種納課,不費官本,利害甚明。乞朝廷詳酌施行,及令本州通判管勾,月糧給食錢。」從之,委轉運判官馬瑊提舉。熙寧七年四月十九日,初置沅州,元豐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罷屯田務。

  詔諸路都作院,委樞密院選差本路提點刑獄官一員提舉點檢。

  戊辰,鄜延經略使呂惠卿言:「宥州牒稱麟、府二州邊人侵耕生地,乞降回宥州牒本。」詔管勾麟府路軍馬高遵一等驗定西人所爭地界,舊曾與不曾開耕?係與不係兩不耕地?速保明以聞。

  庚午,分命輔臣祈晴於郊廟社稷。

  著作佐郎何正臣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正臣,新淦人也。

  辛未,權發遣福建路轉運使、屯田郎中、直史館蹇周輔并提舉本路鹽事。先是,周輔言:「奉詔相度鹽事,欲令上四州募人充鋪戶,官給印歷,請鹽分賣,減其價直。移南臺倉於水口鎮,增巡防兵,選捕察之官。私販者、交易引致、停藏負載之人,不以赦。前後三犯杖,皆編管鄰州;已編管而再犯者配本城,禁其般運雜和之弊,嚴保伍捕告之法。」從之。周輔奉詔相度在熙寧十年八月二十九日。食貨志:熙寧十年,福建盜廖恩聚黨掠州縣。恩既平,御史中丞鄧潤甫言:「閩、粵山林險阻,連亙數千里。無賴姦民比他路為多,大抵盜販鹽耳。恩平,遂不為備,安知無躡恩之跡而起者!」乃詔福建路蹇周輔度利害以聞。周輔言:「建劍汀州、邵武軍官賣鹽價苦高,漳泉福州、興化軍煮鹽價賤,故多盜販賣於貴處。異時建州嘗計民產賦錢買鹽,而民憚求有司,徒出錢或不得鹽。今請罷去,頗減建劍汀、邵武軍鹽價,募上戶為鋪戶,官給券,定月所賣,從官場買之。如是,則民易得鹽,盜販不能規厚利。又稍興復舊倉,選吏、增兵。立法,若盜販、知情囊橐之者,不以赦,三犯杖,編管鄰州;已編管復犯,杖、配犯處本城。」皆行之,歲增賣二十三萬餘斤,而鹽官數外售者不與焉。元豐三年賈青云云具本年。

  前國子博士陳士儒毆婢,婢逃,且告士儒及其妻李與羣婢共害其母張。詔開封府鞫之。士儒,執中子也。據呂公著家傳,士儒獄是月就開封府鞫,明年正月己卯,改送法寺。

  復鄧州方城鎮為縣,隸唐州。置南平軍南川縣。割通遠軍遮羊堡隸岷州。此據實錄,八月又書復方城縣,誤也。舊紀但書置南川縣、割遮羊堡事。密記二十六日所載甚詳。

  秋七月癸酉朔,主客郎中鄭民憲特陞兩任,以民憲前任經畫熙河路營田等有勞也。五月九日、六月十四日、十月二十七日。

  手詔:「御史臺有定奪刑名及承詔治獄,皆有司所不能決者,丞屬須得人,乃以弼佐官長,副朝廷欽恤之政。其推直官虞肇、馮如晦年齒衰遲,資性疲挆,不足稱辦職事,可並送審官東院,令本臺舉官以聞。」虞肇見四月二日相州獄。

  詳定禮文所乞罷南郊壇天皇大帝設位。詔弗許。又言:「古者帝牛必在滌三月,所以致其嚴潔,通誠於神明也。今既無滌宮繫養之法,每於祭前三月市於民,而有司滌養不嚴,一切苟簡。欲下將作度修滌宮,具繫養之法,飭所屬官司省視,委太常寺主簿一員閱察。」從之。兩紀並書立南郊滌宮。

  又言:「古之祭祀必具五齊、三酒,今尊罍一以法酒實之,是名物徒存而亡其實也。謹案鄭氏釋五齊、三酒各有名色,尋呼酒工諭以大略,工人稱可以約古醞造,乞送所屬施行。」詔止令法酒庫、內酒坊以見造諸酒實之。二年八月戊午改酒齊法。

  甲戌,詔:「以西上閤門使、忠州團練使、涇原路總管韓存寶都大經制瀘州納溪夷賊公事。仍於渭州及涇原路選下番土兵五千,內馬軍一千,及差經戰鬥使臣二十員隨行,務在殄滅自來屈強村囤,俟賊眾痛懲翦戮,憚威匄命,即許自新。如有軍馬未至以前請降村囤,即令點集強壯,自備器仗,隨大軍討賊;或勾集不從,即除老小、婦女外盡殺之。應本路兵馬並聽存寶節制,其糧草錢帛委高秉、程之才隨軍計置,不得預軍事。秉、之才奏請,具六月六日。其提點刑獄穆珣令歸本司,如韓存寶未到,但嚴設隄備,毋得輕易出兵。」

  先是,珣言:「納溪寨去瀘州纔三十里,而羅苟村夷賊在寨之西南不及五里,八姓五十餘村,夷族千戶,內近漢之地稍平,於進兵為易,其後則林箐深阻,難以嚮邇。皇祐中,嘗出驚劫,殺傷官兵,跳梁踰年,乃乞打誓。今又託事起端,燔燒民舍,輕侮官軍,乍出乍沒,以伺邊隙。昨雖時有夷人乞降,然夷情狡獪,未可取信。邊人驚惑,未敢復業。近準諸處關報,朝旨令招安,將婉順開論夷人,以見收捕蘇三七根究施行,毋得復為寇。此見陛下聖度包荒,文德柔遠,天地大仁,不較蚊鰦之毒,而愛念元元,至深至厚也。然而醜類兇悍,不識恩信,輒復烏合蟻聚,侵逼納溪鎖水,若不加誅以絕後患,則烏蠻生界觀望,為害不細。臣愚欲望出自宸斷,遣親信之臣,授以睿算,俾專處置行營軍事,而轉運、鈐轄同經制。仍於陝西路就近差神虎、保捷等五七指揮以備呼使。然後極其巢穴,殲厥種類。據險要以立堡寨,籍保伍以教耕戰,使被邊諸夷,竭蹶聽命,而烏蠻遠徼,聞之莫不破膽,誠為上策。」時梓夔路鈐轄王光祖先統所部兵屯瀘州,亦奏乞陝西兵,故以命存寶。新、舊紀并書存寶經制納溪夷,十月辛亥、十一月甲申奏功。

  知沅州、西上閤門副使【一一】謝麟為引進副使,辰州都監、西京左藏庫副使孫懷用為文思副使。以斬捕猺賊及受猺賊丁先鋒等納木契投降有勞,轉運判官馬瑊保明以聞故也。於是,瑊亦降敕書奨諭,賜銀絹各五十,使臣以下轉官減磨勘年,選人循資,軍士、土丁轉資賜銀絹各有差。陣亡仍支孝贈,命官、軍員與其子恩澤,防拓土丁賜錢存恤其家。三月辛丑,四月辛酉,五月己丑,皆合參照。

  丁丑,開封府言,定奪昭憲皇太后家大禮恩澤,當自長子審琦直下子孫仲容始。詔杜仲容與三班借職,自今大禮推恩準此。

  以如京使、權廣西鈐轄張之諫為熙河路鈐轄。以之諫自陳母老久病在甘谷城無供侍,乞移陝西故也。尋差知順州。

  上批:「聞蜀中用兵,多無賴不逞舉人干請將官,以求效用,妄希功賞。令轉運司及韓存寶毋得以一人往。」

  詔三班奉職劉富特轉右班殿直。初,客省申:富齎詔賜真臘國王及管押本國貢物上京,中書初未嘗擬賞,而令客省發歸本路。上批:「昨朝廷以交蠻犯順,令廣州選募富往真臘國宣諭。聞往來海上,亦頗勤勞,可量與酬賞,候有保明至,別取旨。」至廣東經略等奏至,故有是命。

  詳定禮文所言:「舊南郊式,車駕出入宣德門、太廟櫺星門、朱雀門、南薰門皆勘箭。熙寧中,因參知政事王珪議,已罷勘箭,而勘契之式尚存。春秋之義,不敢以所不信而加之尊者,雷動天行,無容疑貳。必使誰何而後過門,不應典禮。考詳事始,不見於開寶禮,咸平中,初載於儀注,蓋當時禮官之失。伏請自今車駕出門罷勘契。」從之。

  詔奪新授西京左藏庫副使楊中廣轉官敕告。初,中廣以管勾隄堰部役遷官,至是,知其部役河上,多以疾在告,不當預賞故也。其都大提舉修河燕達等保明不當,特釋之。

  又詔:「開封府國子監舉人,並通取解額併試;其諸州不滿百人者,委轉運司取近州各用本處解額就一州考試。」

  庚辰,詔:「前福建轉運副使、職方郎中徐億追一官,免勒停,令致仕。前知福建【一二】、司封郎中、直龍圖閣元積中落職。駐泊陳德用、巡檢張永等八人並追一官,衝替,免勒停。」坐廖恩驚劫,措置乖失及不襲捕故也。

  環慶路經略司乞以本司及常平錢帛,乘秋成廣糴,如將來別無支用,即依糴價兌與轉運司。從之。

  辛巳,命西上閤門副使張山甫,入內東頭供奉官【一三】、勾當內東門司馮宗道同案閱京東、西將下馬步諸軍武藝。以上批「依開封府界例特差」故也。

  詔永興軍等路提舉司,據未經方田均稅縣分,并已經方田,因民被訴,曾差官定奪委實不均縣分,如夏熟秋苗滋茂,可見豐稔次第,即一面依方量均稅條差官體量訖,前期一月申中書取旨。六月二十四日。

  又詔:「故西天譯經三藏、鴻臚卿日成賜諡曰闡教,仍依法護例遺恩度僧七人,惠辯院歲增度僧一人。」

  詔:「自今諸寺、監丞差通判以上資序人,如係知縣人,即充主簿,權發遣丞事。」

  上批:「鄜延路新團諸將及分定守禦堡寨所闕器甲什物【一四】,係軍器監、轉運司應副者,宜指揮自經略司申牒到限半年內應副。」

  癸未,判司農寺蔡確【一五】請令三局丞、主簿不妨職事兼刪修本寺條例【一六】。從之。

  詔河東、陝西經略司,指揮緣邊城寨探刺夏人過設備預。以上批「秉常始親國事,今秋點集甚嚴,又鄜延、麟府界,閒有遊騎出沒,羌情難測,戰守之具宜早有分畫」故也。

  詔鎮安軍節度推官、知澶州衛南縣李夷白循一資。以靈平埽闕草,夷白市十餘萬束應用,都水監乞優與推恩,中書擬理為勞績,而上批「夷白所買草數不足多賞,然聞濟一時急用,實為有功,可特循一資【一七】。」

  甲申,詔諸路轉運司就廨舍所在州置斗秤務,委都監管轄,依省樣造作,別差官較定,分送諸州商稅務賣之【一八】,如買出輒增減及私造行用者,各杖一百。

  贈皇城使路慶孫妻霍乞追減長子志明一官與壻鍾敏,詔以慶孫死事,許追志明左班殿直與敏三班差使。

  乙酉,詔諸路轉運及開封府界提點司樁管闕額禁軍請受。令逐司更不問見管兵數有無少賸,止據元額月給錢糧,委提點刑獄及府界提舉司拘收,於所在分別樁管;其見銷減未盡合廢兵級,即復於上件錢糧內支破,歲終具數申樞密院。

  己丑,命樞密直學士,提舉中太一宮孫永監修刪潤齋醮科儀。

  知河陽、兵部郎中、集賢院學士鄧綰為龍圖閣待制,知荊南。

  庚寅,知禮院、大理寺丞、集賢校理曾肇兼修國史院編修官。肇奏:「臣史學不如臣兄鞏,乞回所授。」不聽。

  詔三司勘會江南西路轉運司,如去年糧綱起發已辦,宜免折變現錢外,仍下發運司具析於六路敷錢不均及併差官在江南西路剗刷因依以聞。

  初,有旨聽發運司據逐路未運糧百萬石折變見錢,而江西轉運司訴以年額轉漕已足,兼朝旨令於六路內均折變,而發運司乃獨敷本路以六十萬石,又別遣官起本路見錢,靡有孑遺,違編敕量留準備糴置三年芻糧之法,故有是詔。究竟何如?

  又詔廣西提舉司,應桂、昭、賓、象、梧、藤、龔、潯、貴、橫等州昨運糧充夫之家,第一第二等以上更放一料役錢二分;第三等放一料五分;第四第五等以下全放兩料。

  辛卯,詔自今武臣遙郡以上乞分司,如歷任不因戰功轉官及不曾任管軍及橫行,並除南班官分司。

  詔:「澶定州、大名府封樁草計置久未畢,可令大名府通判馬獻卿、澶州通判梁彥明、定州通判楊景芬計會元計置官以未足數及時糴買。仍令逐路安撫司催促,其元差勾當官並罷。」

  又詔:「昨呂惠卿重分畫鄜延將兵條約等並已施行,今差徐禧往環慶路分畫將兵,令與逐路經略司依詳鄜延路所定條約措置;如內有事理不同及別與惠卿計議事件即具奏聞,仍劄與逐路照會。」六月丙寅遣禧,二年三月癸未、丙戌可考。

  又詔張山甫就便往亳州按閱見團結訓練諸軍。

  甲午,管勾外都水監丞、殿中丞耿琬兼提舉河北淤田水利司,仍自今罷置淤田一司。墨本云:自今淤田一司罷置同管勾官。今從朱本。

  詔麟州星最朗、木瓜鋪,自熙寧八年以後所耕闢生地,令麟府路軍馬司指揮,自今留兩不耕地,西人巡馬悉令依舊處過注;并劄下河東路經略司照會,仍候西界再問,止作本司已如此施行回牒。

  乙未,詔:「近差京西南路提點刑獄張復禮督捕蔡州界強賊,今合諸處兵已多,深慮統制不一,各務顧避遷延,致兇黨轉更結集,驚擾州縣。宜令復禮毋得止在州縣行遣文字,可速糾率諸處兵甲,不以遠近襲捕,須令日近全火敗獲,其如軍校有不用命,即行軍法,命官械繫聽旨。仍應干捉賊事,並聽復禮指揮。」

  丙申,詔:「張山甫等案閱京東、京西將兵,其隨行應合用弓弩,可依殿前呈試〈豆斗〉力打硾,弓以分靶為滿,弩三石者加五〈豆斗〉,三石五〈豆斗〉加七〈豆斗〉,令山甫等親掌之,毋得下司。」

  上批:「諸路分樁闕額禁軍請受,可令樞密承旨司專差吏簿錄。其逐路輒支用者,論如擅支封樁錢帛法。」

  詔樞密院,引見御龍直出職將,虞候三人當補神衛都頭,以嘗執從物祇應,特補天武都頭,仍指揮自今應執從物人以人材武藝兼選。

  丁酉,詔:「自今諸酬奨,第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轉一官;選人,判、司、主簿、尉五考;初等職官,知令、錄四考;兩使職官,令、錄三考;支,掌,防、團、節、察判官,并因軍功、捕盜不限考第,並轉合入京朝官,不及以上資考者循兩資。第二等,減磨勘三年;選人循一資,與堂除差遣一次;軍功、捕盜轉次等合入京朝官。第三等,減磨勘二年,選人循一資。第四等,免遠、免短使、免試【一九】;無可免者,各與升一年名次。第五等,各升半年。該兩次已上酬奨者與併賞、併升,願留後任收使聽。

  江、浙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公事錢昌武言:「潭州瀏陽縣永興銀場自去年銀銅興發,乞下諸路轉運司應副本司收買銅銀增鑄錢。」從之。仍借支湖南上供錢十萬緡,候所鑄錢撥還,及令司農寺於認還內藏庫歲額錢內支挪十萬緡,專置銀赴京。

  御史黃廉言:「前歲科場逐經發解人數不均,如別試,所治詩者十取四五,治書者纔及定取人分數【二○】,所貴均收所長,以專士習。」詔自今在京發解并南省考試【二一】,詩、易各取三分【二二】,周禮、禮記通取二分。

  又言:「國子監生員著述議論,盡得講官緒餘,將來逐官例差考試,竊恐去取之際,或未能判然無疑,雖未必私徇以亂名實,其如參校所長,多就己見,此蓋人情所不能免。如此,則外方疏遠之人,偶不相合,遂致黜落,甚非朝廷兼收博采之意。臣愚欲乞將來止選近歲新科人為試官【二三】,或差近郡教授。」詔候差官日取旨。

  提點在京倉場所言:「在京諸倉有名額重纍者,乞改易。其延匹、永濟、廣子各第一倉依舊名外,欲以延口第二為元豐倉,永濟第二為永豐倉,廣積南倉為大盈倉,廣濟稅倉為廣阜倉。」從之。案延匹、延口、廣子、廣積、廣濟倉名前後互異,當有誤。

  詔:「昨西蕃董氊遣首領朝貢,忠款可嘉,宜差供奉官郭英齎詔慰諭,及賜對衣、金帶、銀器、衣著各三百匹兩;令熙河路經略司依治平二年差使臣賜敕告例,經略司更送大細法錦五匹,大綵五十匹,細末茶、散茶各五十斤。」

  京西第六將言,將官李延遇選募兵五百,赴唐州桐柏等縣捕賊。上批:「將官捕盜,募兵自隨,初無明條,乃是延遇憚賊怯懦,滋大事勢,不惟不足彈治士卒,傳聞四方,亦足起侮,宜特衝替。」

  詔京西遭劫賊殺死保甲人丁及弓手等,可檢例與存恤,并勘會諸捕盜并救助之人輕重傷,依條支賜。

  三司言:「今具熙寧十年終在京及府界樁管闕額禁軍請給數目,乞免封樁。」詔在京特依奏。丙申日上批可并此。

  己亥,命權發遣河北轉運判官、殿中丞高鎛詣濱、隸州界風雨損城壁及害苗稼處照管,仍令京東轉運司案齊州章邱縣官吏,如不預備救護,致民被水衝注為患,即劾罪以聞。

  庚子,以右諫議大夫、集賢殿修撰張景憲知河陽。景憲還自瀛洲,為上言:「比年多凶歉,百姓積逋負,今歲纔小登,州縣督趣併償,道路流言,謂其害甚於凶歲。願少寬假,以紓元元。」上可之,下其奏有司。時西南蠻犯邊,朝廷方出師,景憲言:「聖人以天下為度,於四夷何所不容?今小醜跳梁,殆邊吏擾之耳。且其巢穴險遠,若進兵窮討,萬一糧餉不繼,則坐困我師,邇人先受其弊。」上曰:「卿言是也,然朝廷有不得已者。」景憲二事,朱本止存諫出師,正史削去,今並存之。

  初,澶州決河復塞,呂公著奏疏曰:「臣伏見昨來澶州曹村埽決潰,全河衝注山東,聖心惻然,即議閉塞。奮自獨斷,出於羣疑。功未踰時而有成,患不閱歲而尋弭。雖上下竭力,遂致澄清,實由陛下至誠憂民愛物之心,天相神助,殆非人力。以此見天道聰明,日監在下,棐忱輔德,遄應不遲。為人上者,可不欽畏!恭惟陛下,聖德仁厚,出自天性,臨下御眾,有日月之明,天地之量,誠非凡庶庸妄所能臆度。以至今日數起詔獄,逮繫頗眾,有司極於鍛鍊,羣下無不震恐,比至臨決,多從末減。昔于公一郡之獄吏耳,猶以陰德有報,光大子孫,況以萬乘之尊,六合之廣,布德施恩,固宜受福無疆,施及萬世。然臣願陛下雖性得之,猶復加聖心焉。上奉天,下接人,加精致誠,執要行簡。道高百王而謙以自牧,學貫六藝而虛以受人。雖威肅羣品,不得謂下絕欺誣;雖智燭輿情,不得謂事無壅蔽。親正士,拒壬人,必有忍以濟事功,推內恕以及人物【二四】。於以崇起忠厚,保合太和。則易所謂『自天佑之,吉無不利』,詩所謂『干祿百福,子孫千億』者,蓋將以類而應。臣以無狀,獲備近列,竊慕古人將美盡規之義,惟陛下裁幸。」

  是月,公著入對,上迎謂曰:「覽卿所奏,深得人臣盡規之義【二五】。」時,獄犴寖蕃,而上繼嗣未廣,公著辭順而意切,故上深納焉。

  公著因面奏宜增館閣之選曰:【二六】「臣聞『濟濟多士,文王以寧』。方周之興,至於兔罝之人,有可以當腹心干城之任者。今三館、祕閣之職,乃朝廷之華選,前世以來,將相名臣多出其閒,得人之盛難以遽數。臣在皇祐、至和中,備員館閣,當時同輩,後亦往往至通顯。比年雖有簡拔,其數未多。其中或以勞進者,又皆外補,朝廷平日難於收采,緩急必乏使令,以至近者遣使高麗,頗煩聖擇。古人有言:『士不素養,無以重國。』臨事倉卒乃求,非以尊朝廷也。臣竊謂天下未嘗乏才也,求之而後至,用之而後知耳。臣願陛下考合庶言,斷自聖見,更得雋偉之士,疏通之才,稍增館閣之選。平日足以優游飭厲,緩急惟所用之,以重朝廷。」

  又論宜寬縣令之制曰:「臣伏乞審官院、流內銓以知縣、縣令闕多,凡選人被舉充職官及轉京官者,倒差知縣;已被差者,不過舉辟,不得避免。臣竊以為當國家有道之時,付之以百里之地,有民人社稷之重,則士子所宜願為。今乃設一切之令,強所不欲,與坐殿負犯者亡異。此殆郡縣法網太密,而勸別之道不明。吏有盡心奉法、治行明白者,未聞有所箧異,一罹微文【二七】,則不能自免於譴斥。加以近歲朝廷更改法度,郡縣之吏或不能奉行。故於常法之外,峻其黜典,經赦去官,多不原免。積累歲月,坐此殿累者益眾。臣愚以為長吏之官,朝廷宜少寬假。非有贓私顯狀及罷挆尤不勝任者,雖屬小法,無輕替易。仍詔諸路監司、牧守,其所屬令長,有奉公愛民,治效尤異者,每歲別薦三二人,間或奨拔,待以不次。其次如職事修舉,有舉主、合轉京官者,特與依諸州教授例,就任改官,許令再任。如此,則勤廉者得以自保,勞能者有所激勸,中才足以強勉,異效不致滯留。」上深以為然,即詔中書立法,而法竟不就。

  注 釋

  【一】如係牧地「如」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五補。

  【二】目特意「特」原作「持」,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五之二五改。

  【三】魚笱原作「魚筍」,據閣本、活字本改。

  【四】程之才「程」原作「陳」,據下文及宋會要蕃夷五之二四改。

  【五】武學上舍至免閣試此條原注:「文義未明,疑有脫誤」。按宋會要崇儒三之三○記:「元豐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詔:『經任大小使臣無贓私罪,听召保官二人量試驗充武學外舍生』。」餘同原刊,只「上」作「外」,并無「己」、「更」二字,全條為義較長,錄供參攷。

  【六】開封府界「府」字原脫,據文義及下文己未條補。

  【七】范子淵「范」原作「趙」,據本書卷二九五、宋史卷九四河渠志、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一○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濬汴河改。

  【八】安持坐受及甫屬以諭奉世「受」原作「令」,據下文及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三、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蔡確欲陷吴充改。

  【九】茶場監官「監」原作「鹽」,據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宋會要食貨三○之一五改。

  【一○】河東路置備兩九軍兵仗「九」,閣本、活字本同。疑為「州」之誤。

  【一一】西上閣門副使「西上」原作「東西」,據宋史卷三三○謝麟傳改。

  【一二】知福建福建為路名。宋各路長官無稱「知」者,惟諸州有知州,疑此處「建」為「州」之誤。

  【一三】入內東頭供奉官「官」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宋入內內侍省有內東頭供奉官,據補。

  【一四】器甲什物「甲」原作「用」,據閣本改。

  【一五】判司農寺蔡確「寺」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一一補。

  【一六】兼刪修本寺條例「兼」下原衍「刊」字,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一一刪。

  【一七】可特循一資「一」字原脫,據宋會要方域一五之三補。

  【一八】分送諸州商稅務賣之「送」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九】免試「免」原作「短」,據閣本改。

  【二○】各定取人分數「定」字原脫,據宋會要選舉三之四六及宋史全文卷一二上補。

  【二一】并南省考試「省」原作「京」,據閣本及同上二書改。

  【二二】詩易各取三分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二上同。宋會要選舉三之四六其下有「書取二分」四字。

  【二三】近歲新科人為試官「新」原作「一」,據同上二書改。

  【二四】推內恕以及人物「推」原作「惟」,據宋史全文卷一二上改。

  【二五】深得人臣盡規之義「人」原作「近」,據同上書改。

  【二六】公著因面奏宜增館閣之選曰「面」原作「而」,據閣本改。

  【二七】一罹微文「罹」原作「罫」,據閣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