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 元豐元年(戊午,1078)

起神宗元豐元年六月盡是年七月

  六月癸卯朔,日有食之。

  權知邵州侍其瓘言,扶竹水山猺梁義等願附招納,籍為省民,隸邵陽縣,輸丁身錢米。詔荊湖南路安撫司問義,如不願往湖北,即邵州安存之。兩紀附年末,並稱扶山竹猺。

  京東體量安撫黃廉言:「澶州及京東、河北淤官地皆上腴,乞募客戶,依其土俗私出牛力、官出種子分收,選曉田利官兩員詣京東、河北計會,轉運、提舉二司及逐縣令佐相度,招募客戶自今秋營種,并下司農寺詳定條約。」從之,令轉運司選官,如係牧地【一】,即今提點刑獄司選差。

  甲辰夜,東南有光燭地,大星出匏瓜,裂於內階,聲如雷。新、舊紀並如此書。

  乙巳,詔太常博士苗師中、供備庫使朱仲立等二十三人各遷一官,以與塞決河有勞故也。

  河東經略使韓絳言:「麟州銀城寨熟戶蕃部命子元入西界刺事,為戎人所獲,其子莽乜已補十將,今子元逃歸,乞與近上名目,免追莽乜恩命。」詔補子元十將,莽乜免追奪。

  詔熙州增築西南外羅城,漸置樓櫓,凡役兵夫四十四萬。以經制財用局言熙州為一路根本,漢蕃民居及軍營、寺觀並在城外,無所障護,乞因西南壁舊羅城基增築,并女牆高三丈故也。

  荊湖北路轉運司言,交人進奉赴闕,慮雇人夫不足,乞優估價雇錢差借。從之,自今經歷路分並準此。

  潁州團練推官、武學教授蔡碩為大理評事,展磨堪二年。碩供職敍考,當遷次等京官,以嘗姦雜戶,故有是命。

  丙午,以同知禮院、太常丞、館閣校勘劉摯為集賢校理。

  詔:「牧地租課,諸路委提點刑獄,開封府界委提點司催納。每年秋料限滿,次季具納,欠數上羣牧司,任滿無欠、不及二分,令本司保明取旨,即及三分以上者並奏劾。」

  又詔權都大管勾巡護惠民河楊( ),令任滿日再任,賜度牒五十。( )自陳,以夏津縣決河故道為大河,塞曹村決口,省人功物料錢百餘萬緡,又五埽退背減罷使臣五員,乞恩故也。

  丁未,樞密院言副都承旨、西上閤門使、榮州刺史張誠一當磨勘,詔誠一係副都承旨,特與轉遙郡團練使,餘依舊。密記。

  己酉,梓州路轉運司言:「討伐瀘州納溪寨蠻,已準詔俟秋初進兵。今除首惡未獲外,見有獻納器甲降人甚眾。若須用兵平蕩,即未委如何分別當討捕之人,合用錢糧於何處應副,作幾軍分路入討。」詔鈐轄、轉運、提點刑獄司同議利害以聞。

  先是,瀘州江安縣納溪寨居民蘇三十七與羅苟夷人目特意【二】爭魚笱【三】,誤毆殺之,夷訴於寨,寨聞於縣,縣行檢驗之法。夷情忿怨,謂:「漢殺我人,官中不肯償我骨價,又暴露我夷人屍首。」咒咀累日,因聚眾入寇。瀘州出兵備禦、寨將馬仲通素懦,棄寨出奔,夷人遂乘勢焚掠寨南岸,人畜廬屋殆盡。轉運使高秉、判官程之才【四】共奏:「夷人近歲畏服不敢犯漢,一旦狂悖若此,今不治必為後患。乞以本路兵問罪。」朝廷既許之,秉、之才復具事宜以請,乃降是詔。納溪用師,實錄、正史俱不詳。今取宗安國元豐平蠻錄附益之。七月二日差韓存寶。

  京東路體量安撫黃廉言:「本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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