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十三 元豐四年(辛酉,1081)

起神宗元豐四年六月盡其月

  六月丙辰朔,荊湖北路轉運使孫頎【一】等言,乞於辰州【二】會溪城量益戍兵五七百人,漸招納上溪諸蠻,仍差知辰州張鄰臣、通判柳概措置。從之。

  夔州路轉運司言;南平軍播州夷界巡檢楊光震乞補羅鲧等充把截將,及給玉帛撫諭羅氏鬼主,不令應接乞弟,及招納里歌順、蠻州等族。上批:「宜並依所乞。可下都大經制瀘州蠻賊公事、梓夔路鈐轄司指揮,及令彭孫應接。」

  林廣言:「知遂州李曼決配犯階級卒郭立不當,亦不關報。曼昨知瀘州,惹引邊事,今又不量情理,縱軍士犯罪,恐別致生事。」詔轉運司劾李曼,仍發遣出川界,永不與川峽差遣。自今應林廣所轄兵犯軍法,並關報林廣,逐處不得一面施行。

  戊午,以權判兵部、降授承議郎、天章閣待制趙卨權發遣三司使。

  詔:「東行河道已填淤不可復,將來更不修閉小吴口,候見大河歸納,應合立隄防,令李立之經畫以聞,其干涉州縣修護城堤,並聽立之處分。」時議者欲復禹故道,上曰:「陵谷更變,雖神禹復出,亦不可拘以故道。蓋水之就下者,性也,今止以州縣為礙,壅遏水勢,致不由其性,此乃治水之事,非治水之道故也。若以道觀之,則水未嘗為患,而州縣為水之害耳。」(舊紀云:戊午,詔河決北行,順利無塞。)

  詔河北諸郡蝗蝻漸熾,可專委東路提舉官李宜之督捕。

  河北東路提點刑獄劉定言:「王莽河一徑水,自大名界下合大流注冀州,及臨清徐典御河決口、恩州趙村壩子決口兩徑水,亦注冀州城東。若遂成河道,即大流難以西傾,全與李垂、孫民先所論違背,望早經制。」詔送李立之。

  都大經制瀘州蠻賊公事司言:「已牒知南平軍魏從革,候本司關牒入界期日,即稟彭孫節制,領兵照應討蕩乞弟。」詔林廣、彭孫將來入蠻界,約進兵之期,要在首尾相應,分張賊勢,必於殄滅。

  己未,權發遣三司度支副使蹇周輔為河北路體量安撫,除河防事李立之經畫外,應干振卹,並詳度施行。(舊紀書:周輔體量安撫河北水災。)

  詔夔州路轉運副使鮮于師中專應制瀘州軍須。

  上批:「開封府治蓋漸之獄,禁繫已久,詳其所治,在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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