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九 元祐三年(戊辰,1088)

起哲宗元祐三年三月盡是年四月

  三月戊申朔,詔:「諸路經略司講求護耕之策,勿令賊計得行,致失春事。其新復城寨,有近邊未耕處,聲言召人開耕,令不能測。」

  又詔編敕及春秋頒降條其勿印賣【一】。(舊錄云:「自熙寧以來,吏知習法,而無新書以從學,遂時聽印賣。至是,因言者罷之。」新錄刪去。今從新錄。)

  戶部言:「在京蓄積歲計應用之物,欲將存留外,有餘,令以新兌舊估賣闕,則前一年,其不可留者前半年,並計度申所隸處審實,申尚書本部計置。」從之。

  己酉,三省言:「奉旨,集英殿御試舉人,欲依天聖年故事,皇帝御崇政殿試舉人。二十二日,太皇太后、皇帝御延和殿垂簾,宰臣以下進呈文卷;皇帝御崇政殿,唱名、放榜;賜公服、鞾笏訖,次班於延和殿謝太皇太后。」詔:「舊例,崇政殿試舉人,景福殿考覆。自熙寧後,移於集英殿。可依已降指揮,就集英殿試。其殿試進呈文卷、唱名、放榜,並皇帝御殿;俟賜公服、鞾笏謝恩訖,移班赴內東門謝太皇太后。」

  詔:「夔州路轉運司選人諭施州蠻田忠進,以朝旨放罪,仍限百日聽經官陳首,依舊住坐。若及一年,能彈壓蠻眾,不復為過,即次第保奏,特與真命。」

  辛亥,詔給借揚王顥錢三萬緡,從顥請也。

  壬子,樞密院言:「西賊屯聚,逐寨各止三四百人【二】,聲言作過。欲我清野,以妨春種,或自為護耕之計;或示寡弱,誘致官軍,伏藏重兵,以邀戰勝;或欲於別路作過,牽制本路應援之師。」詔:「趙卨審量賊計,若止是撓我春種,即講求護耕之策,勿令賊為我患。若欲作過,即隨宜應變,深計利害,以取全勝。仍嚴戒諸將、使臣,勿為賊誘或激怒,輕易舉動。」

  癸丑,詔經明行修人如省試不應格,聽依特奏名進士例,就殿試。

  甲寅,詔荊湖南、北路[三]因蠻事出戍軍兵、土丁,特給錢有差。

  天村蠻寇多星堡,詔:「胡田按實以聞,仍相度措置。若因官司引惹生事,及不犯堡寨,殺擄人口,即行撫納。若無故聚集,自謀作過,即掩捕捉殺,務得首惡及以次造謀之人,仍立賞募人殺捕。其餘驅牽徒眾,可諭以放罪,使彼疑惑,勢不能久。仍令李茂直同共措置以聞。」

  丙辰,樞密院言,近降指揮廣南西路經略安撫司,令約束楊晟天等,速歸本業,不可侵越鄰路作過。詔本司體訪楊昌成等,如實與楊昌星結集過湖北,即選人曉諭,勾回本業;若不聽,即差將兵掩捕討蕩,及取其家屬,以為牽制。

  鎮江軍節度使、守司空、開府儀同三司致仕、康國公韓絳卒。上為輟朝、臨奠、成服,贈太傅,諡獻肅。(舊錄絳傳云:「數薦司馬光可用,又稱程頤有經行,已而光亂法,頤敗俗。」新錄辨曰:「王安石變亂舊章,神宗晚而悔悟。及司馬光相哲宗,追復祖宗成憲,而史臣斥曰『光亂法』,頤之學,以孔、孟為師,而云『頤敗俗』,是皆誣也。自『已而』至『敗俗』八字,今刪去。」)

  丁巳,御集英殿試進士。

  樞密院言洪、沅州楊昌星過龍繫路入大盈,盡殺梁家族。詔經略使苗時中選官同體訪事狀,明諭歸業;若蠻情終難安帖,即約束兵將經畫,務要誅殛首惡,勿致例傷驅率之人,輕進貪功,別貽後患。

  詔廂軍歸營及一季,乃聽從役。

  戊午,試特奏名及武舉進士。

  樞密院言:「陝西、河東路並邊民人,以夏賊屯集境上,往往不敢耕種。撓耕之策,反為彼用,實於邊民為患不細。請令趙卨等按實以聞,仍講求護耕之策,以破賊計。」從之。

  庚申,試諸科及特奏名人。

  癸亥,試武舉進士射藝于崇政殿,推恩補官者十有五人。

  詔罷別考校祖宗袒免親試法。(舊錄云:「宗室自熙寧後稍知向學,故科舉比進士少寬,乃分考以為別異,使之勸向。至是,罷去。」新錄削去。今從新錄。)

  左正言丁騭奏:(編類章疏三年三月十六日。)「臣伏自去歲及今,凡四上章疏,論列何正臣不法,未蒙施行。正臣之惡未懲,臣之言終不已。蓋自二聖臨御,登進老成,黜棄凶邪,天地民人無不懽悅,而獨正臣者置而不問,天下有識之士竊有疑焉,不知其何緣而幸免也。太學之獄至於六七,而沈季長、葉濤、王沇之、葉唐懿、余中、沈銖、孫諤、龔原、周常等無辜被罪,太學生非理而死者不可勝數。瀘州之獄疑似不明,而高秉、董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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