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五 熙寧四年(辛亥,1071)

起神宗熙寧四年七月盡其月

  秋七月乙酉,彰化軍留後、安定郡王從式為保康節度使。從式遷節度使,本傳乃闕之。舊紀書此,新紀不書。

  丙戌,禮院言明堂祀昊天上帝,英宗皇帝配坐;及五方帝,皇帝親獻;五人帝、五官神位,差官分獻。詔恭依。

  兵部郎中、天章閣待制、知秦州韓縝落職,分司西京【一】。初,指使、三班奉職傅勍夜被酒,誤隨縝入宅,縝令軍校以鐵裹頭杖杖勍脊百餘,致死。勍妻持血衣撾登聞鼓上訴,詔劾之。大理寺當縝罪加役流,該德音降徒三年【二】,公罪應追官勒停,故有是責。賜勍家絹百匹。御史知雜鄧綰言:「縝凶恣專殺,逞其殘暴,而監司不覺舉,走馬不即聞,乞并責之。」於是,走馬承受、西頭供奉官劉用賓坐匿勍妻訴牒降一官,內臣劉希奭坐不以實奏贖銅十斤。劉摯言王韶為縝聲冤,或刪取附此。縝十月甲子判銓,林希云云,今附注此。舊紀書韓縝杖部吏死,落天章閣待制,分司西京。新紀不書。

  降環慶路鈐轄、文思副使郭忠嗣一官,徙永興軍都監,坐慶州軍叛,忠嗣遣人送家屬往彭原縣,虛散首功帖子。朝廷以忠嗣討賊有勞,又嘗經德音,故止降徙而已。

  戊子,層檀國入貢,始通也。其王名亞美羅亞眉蘭。國城距南海二萬里【三】。便風晝夜行百有六十許日,經勿巡、古林、三佛齊乃至廣州。傳國五百年,十世矣。春冬暖。貴人以好越布纏頭,服花錦白疊布【四】,乘象、馬,官有月奉。其法輕罪杖,重者死。土產稻、麥、胡羊、山羊、沙牛、水牛、駞、馬、魚、犀、象、薰陸、木香、血竭、沒藥、硼砂、阿魏、蘇合油、真珠、玻璃、蔔萄、千年棗、蜜沙華三酒。交易用錢,三分其齊,金銅相半,而銀加一分,禁私鑄。人語如大食國。此據神宗正史一百十八卷增入,新紀於年末書層檀入貢,舊紀不書。

  祕書丞章惇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王安石言:「惇相度渝州夷事,多與轉運司不同,可見其不肯詭隨,宜擢用。」上令與外任差遣,安石乞用為檢正,從之。馮京欲須惇到取旨,上曰:「便與之,不須惇到也。」尋又加集賢校理。加集校乃此月十五日,今并書。

  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同判司農寺曾布言:

  臣伏見言事官屢以近日所議差役新法不便,論議紛紜,上煩聖聽。臣承司農之乏,而又備官屬於中書,凡御史之言,臣所預見,考其所陳,皆失利害之實,非今日所以更張之意。雖陛下睿智聰明,洞照其說,然流聞四方,使任事者選懦觀望,不敢營職,而懷貳沮善之人將因此洶洶,轉相倡和,以疑天下之人矣。在臣之職,固不敢畏避彊禦俛默而不言也。

  竊以朝廷議更差役之法,志於便民,故雖遣使四方詢訪利害,而曠月彌年,未有成法可以施之天下者,以為民事之重,經畫之際不可不謹也。惟畿甸之事至近而易講,而所遣之官,其論說措置利害明白多可行者,及其成書,則付之司農,使共開封府提點司【五】集議,已又牓之諸縣,凡民所未便皆得自陳,此可謂詳且盡矣。臣觀言者之言,皆臣所未喻,豈蔽於理而未之思乎?抑其中有所徇而其言不能無偏乎?臣請一二陳之。

  畿內上等人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之所輸錢,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言者則或以謂朝廷受聚斂之謗,或以謂凌虐赤子,此臣所未喻也。

  田里之人,困於徭役,使子弟習於游惰,罹於刑罰,至於追呼勞擾,賄賂誅求,無有紀極。今輸錢免役,使之安生樂業,通略云不知有前日之患。乃所以勸其趨南畝也。言者則以謂起庸錢則人無悅為農者,小則去為客戶、商賈,大則去為盜賊,此臣所未喻也。

  上戶所減之費少,中、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則以謂上戶以為幸,下戶以為不幸,此臣所未喻也。

  天下州縣,戶口多少,徭役疏數,所在各異,雖一鄉村,差役輕重亦有不同者,然昔日第一等則槩充中等之役,雖貧富相遼,不能易也。今量其物力,使等第輸錢,逐等之中,又別為三等或五等,其為均平齊一,無以過此。言者則以謂斂錢用等,則非法所能齊,所在各自為法,二三紛錯,無所總統,此臣所未喻也。

  昔之簿書等第不均,不足憑用,故欲分命使者察諸縣,使加刊正,庶品量升降皆得其平。言者則以謂舊等不可信,今之品量,何以得其無失?如此則是天下之政無可為者。此臣所未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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