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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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八十六 熙寧十年(丁巳,1077)

起神宗熙甯十年十二月盡其月

  十二月丁丑朔,廣東轉運司奏占城國進象。

  辛巳,以太常丞、直史館、檢正中書五房公事俞充為集賢殿修撰、都大提舉市易司兼在京諸司庫務。不知誰代充為都檢正。七月二十四日壬申,初除都檢正,御史彭汝礪有言;十月十四日,令兩浙監司體量。

  壬午,詔自明年正月朔旦改元為元豐。

  權發遣福建路轉運使蹇周輔乞移路分都監一員駐建州,從之。

  詔:「南郊禮畢,在外學士韓維、王陶、孫永、陳薦皆東宮舊臣,依陪祠例給賜。」

  又詔贈太師、尚書令兼中書令、武功郡王高遵甫追封衛王,定國軍留後、贈侍中向經贈太傅、中書令、河間郡王。

  廣濟河輦運張士澄以催運有勞,減磨勘三年。本不當書,以初復廣濟河運,故特書之。七年十月丁卯,士澄初修廣濟河。

  詳定一司敕所以刑部敕來上,其朝旨自中書頒降者皆曰「敕」,自樞密院者皆曰「宣」,凡九門,共六十三條。從之。中書時政記:十二月六日,詳定一司敕所言:「準朝旨送下編到刑部敕二卷,共七十一條,今將所修條并後來敕劄一處看詳。其間事屬別司者,則悉歸本司;若兩司以上通行者,候將來修入在京通用敕;已有條式者,更不重載;文義未安者,就加損益;合與海行敕相照者,已申中書及牒重修編敕所。兼詳皇祐一司敕係皇祐四年九月八日頒降,今於逐條後目為降敕日,其後來聖旨、劄子、批狀,中書頒降者悉名曰『敕』,樞密院頒降者悉名曰『宣』。共修成一卷,分九門,總六十三條,已送刑部、審刑院、大理寺、律學看詳後,申中書門下看詳訖。其更改條件,屬樞密院內事體大者,亦已申稟【一】。如得允當,乞降敕命,以『熙寧詳定尚書刑部敕』為名,下本部雕印頒降,仍乞與律令格式編敕兼行。如與本部敕文意相仿者,許依本部敕;未降新敕日前已用舊敕與奪之事,並不得援引新敕追改;其熙寧十年六月終已前條貫已經編載者,更不行用;內本部見用舊法升補出官人吏,新敕無文者,並依舊條施行,候無合用舊法人吏,其條更不行用;舊條內合入別敕、不係衝改者,未頒降新條間,且依舊施行。所有熙寧十年七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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