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四 太平興國八年(癸未,983)

起太宗太平興國八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戊午朔,上御乾元殿受朝。

  契丹主隆緒改元統和。

  壬戌,上乳母陳國夫人耿氏卒,涪陵縣公廷美之親母也。(事見雍熙元年正月。)

  兩京、諸道州府貢士一萬二百六十人。甲子,命中書舍人宋白等十人權知貢舉。

  戊辰,建海門鎮為太平軍。

  先是,上念征戍勞苦,月賜緣邊士卒白金,軍中謂之月頭銀【一】。鎮州駐泊都監、酒坊使彌德超因乘間以急變聞於上云:「樞密使曹彬秉政歲久,能得士眾心。臣適從塞上來,戍卒皆言『月頭銀曹公所致,微曹公,我輩當餒死矣』。」又巧誣以它事,上頗疑之。參知政事郭贄極言救解,上不聽,戊寅,彬罷為天平節度使、兼侍中。

  己卯,以東上閤門使開封王顯為宣徽南院使,德超為北院使,並兼樞密副使。顯初隸殿前為小吏,性謹介,不狎同輩,不踐酒食之肆,上愛之,於是召顯謂曰:「卿世非儒門,少罹兵亂,必寡學問,今典掌萬機,固無暇博覽羣書。」命左右取軍戒三篇賜顯曰:「讀此可免於面牆矣。」

  癸未,詔諸道州縣長吏延見部內耆德高行為鄉里所信重者,問以民間疾苦,吏治得失,退而改之。從大理寺丞孔承恭之請也。(王稱東都事略有詔曰:養老乞言,哲王之丕訓,觀民設教,載籍之大猷。故遒人振鐸以采詩,刺史褰帷而按部,所以參考風俗,周知其淑慝,延訪耆艾,詳求於利病,斯為茂典,可舉而行。宜令州縣長吏,或部內有耆德高年為鄉里所信者,並須延問民間疾苦,吏治得失,退而行之,以稱吾旨。)

  承恭又言:「儀制令有云:『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望令兩京、諸道,各於要害處設木刻其字,違者論如律,庶可興禮讓而厚風俗。」甲申,詔行其言。(王稱東都事略:詔曰:傳云:「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宜令開封府及諸州於衝要榜刻儀制令,論如律。)承恭,河南人。太祖時,獻宮詞,託意求進用,太祖怒其引論非宜,免歸田里。上即位,以赦復授故官,又嘗勸上於征戰地修佛寺,普度僧尼,以冀冥福,人多笑其迂闊云。

  周顯德中,宋州民飢,官出義倉米三萬四千石以貸,其後徵督,民多流移入它郡。乙酉,詔悉除之。

  二月戊子朔,日有食之。

  丁酉,禁內屬戎人私市女口,吏謹捕之,違者棄市。

  丙午,有司言:「先禁江南諸州民家不得私蓄弓劍、甲鎧,違者按其罪。按律疏禁民私有兵器,謂甲、弩、书、具裝等,若弓箭、刀櫍、短矛並聽私蓄,望釐改之。」詔從其請。

  三月丁巳朔,有司言:「京諸司流外人選滿並授官。勒留及有歸司者,準律,品官任流外及雜任於本司,杖罪以下依決罰例,徒罪以上依當贖法。今諸司使副、三班使臣犯罪,比同品官具決罰、當贖取裁,而諸司職掌即依例當贖,非便。望自今流內品官任流外職事,準律文處分;諸司授勒留官及歸司人,犯徒、流等罪,公罪許當贖,私罪以決罰論。」從之。

  詔免監察御史孫日新,仍削籍三任,坐為荊湖同轉運日職事不治,擅侵官地為廐舍故也。

  殿中丞陸範前知濠州鍾離縣,民有婦殺其夫者,範鞫不得實,民家訴於上,詔劾之,婦棄市,範坐免官。

  己未,同州言民飢,發倉粟四萬斛賑之。

  癸亥,以右諫議大夫、同判三司宋琪為左諫議大夫、參知政事。始分三司為三部,各置使。右諫議大夫、同判三司王明為鹽鐵使,左衛將軍陳從信為度支使【二】,如京使郝正為戶部使。正,平遙人也。

  上嘗語宰相曰:「三司官吏奏事朕前,紛紜異同,互有所說,此固不為私事,但迭執偏見,不肯從長商度,朕每以理開諭。若帝王躁暴,豈能優容?朕於臣下務在將護,才用優劣,一一可見,隨其器能,各加任使。奏對之際,無不假以辭色,善惡兼聽,未嘗峻折之也。」宋琪曰:「人之才用,罕有兼備【三】,陛下聰明照臨,短長俱露,或又初見天威,內懷懾懼,若不賜之辭色,何由畢其懇誠。先帝晚年稍傷嚴急,聖心深鑒事理,曲盡物情,臣下幸甚。」

  己巳,諸王及皇子府初置諮議、翌善、侍講等官,以戶部員外郎王遹、著作佐郎姚坦、國子博士邢昺等十人為之。先是,詔丞郎、給諫以上官於常參官中舉年五十以上通經者備宮僚【四】,遹等被舉。坦、昺,皆濟陰人也。(據姚坦傳,太宗召坦等面諭,然與雍熙二年畢士安等為記室時聖語不異,蓋重出也。今從寶訓,不載於此。)

  壬申,豐州刺史王承美言契丹來寇,承美擊敗其眾萬餘,追北百有餘里,至青冢,斬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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