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六 景德四年(丁未,1007)

起真宗景德四年七月盡是年九月

  秋七月乙丑朔,南州蠻龔允進等來貢。

  時虎翼軍有率錢修公用什物者,上以法禁甚嚴,而此類贓非入己,情理可憫。丙寅,詔自今一事以上,並從官給。

  丁卯,祔莊穆皇后神主于別廟,殿室在莊懷皇后之上。

  令永安縣民僦官舍錢減其半,永為定制。

  詔婦人犯罪,杖以下非故為者,量輕重笞罰,或贖銅釋之。

  戊辰,審刑院言:「諸路脫漏丁口輦運金帛儲糧,止緣失誤,其命官、使臣無私贓罪案,望止付三司奏斷訖報法寺。又,法寺與勘命官,內檢斷不當、公事失錯或保任無狀,止是公坐不至追官者,並止委轉運司差官鞫問,如無情弊,即依法罰訖以聞。」並從之。

  詔自今官吏犯贓,及情理慘酷有害於民、刑名疑誤者,審刑院依舊升殿奏裁,自餘擬定用刑封進付中書、門下施行。(會要云:詔審刑院凡有法寺奏斷公案,皆具詳議奏覆。今後宜令本院除官吏贓私渝濫、為事慘酷及有刑名疑誤者,依舊奏覆,其餘刑名已得允當,即具封進,仍以黃貼子擬云「刑名委得允當,乞付中書、門下施行」。時王濟等上章乞廢審刑院,帝因令宰相更為約束。王濟欲廢審刑院,當考。)

  詔審官院,見任官滿三年者,方得考較引對,被特旨者不在此限。先是,京朝官代還,無殿累者率考較引對,多獲進改,未嘗限年故也。

  詔西路州軍衣綱官健,為積雨河溢所滯者【一】,續給日食。舊例,軍士所至,止給一日口糧。上以道塗修阻,故卹之。

  己巳,上謂輔臣曰:「王濟上刑名敕五道,煩簡不等。朕嘗覽顯德中敕語,甚為煩碎,當是世宗嚴急,出於一時,既已行下【二】,無敢諫者。」又言魏仁浦嘗作敕草,云「不得有違」。堂吏白「敕命一出,違則有刑,何假此言也」?仁浦是之。王旦曰:「詔敕理宜簡當,近代亦傷於煩【三】。」馮拯曰:「開寶中差諸州通判,敕『刑獄錢穀一一指揮』,又有『不得慢易』之語,方今已簡略也。」上曰:「大凡聯官,苟協和商議,事皆中理。若一人異同,雖不得慢易等字,去之亦難。自今事理有關,輕重不侔者,當先訪有司,具陳可否,然後降敕。」(馮拯傳云王濟編敕。今從實錄。)

  又謂輔臣曰:「近日諫官、御史言事殊少,豈未熟典故,或不知朝廷行事耶?苟能糾彈議論,切中時務,則中外聳聽矣。」

  詔:「羣臣舉官,例皆連坐,宜有區別。自今朝官、使臣、幕職、州縣官,須顯有邊功,及自立規畫、特著勞績者,仍以名聞。如考覆之際,與元奏不同,當行朝典。或改官後犯贓,舉主更不連坐。如循常課績歷任奏舉者,改官犯罪,並依條連坐。其止舉差遣,本人在所舉任中犯贓,即用連坐之制。其改官他任,縱犯贓罪,亦不須問。」

  詔:「如聞鞏縣西南積雨河溢,漂露邱冢,其令所在官為設祭埋瘞。」

  趙德明請許蕃民赴保安軍榷場貿易,從之。

  庚午,置陵臺令,兼知永安縣事。

  壬申,詔:「開封府判官、推官,各增置一員,以獄訟刑法為生事,戶口租賦為熟事,分掌之,仍加俸給【四】。如事有枉抑,未盡公理,非吏人受賕者,自今並以推判官為首【五】。」先是,上之為開封尹,置判官二員、推官三員,及即位,止各置一員。於是,出筆記六事與王旦等議之,其二條以府事繁劇,欲增置推判官。既有是詔,仍令旦等擇人而任之。其後,推判官止分掌左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