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七十一 元祐元年(丙寅,1086)

起哲宗元祐元年三月己未盡是月辛未

  三月己未,左司諫王巖叟言:「臣聞聖人不貴無過而貴改過,明主不貴好諫而貴從諫。成湯之所以為三代盛王者,惟曰改過不吝;高祖之所以為兩漢英主者,惟曰從諫如流。伏惟陛下聰明睿智,超越前古,求天下之治,惟恐不至;用天下之賢,惟恐不及。臣於此時蒙陛下特達之知,擢在諫職,是陛下欲臣每事必言也。臣若遇事不言,有言不盡,則是不忠於陛下,有負於朝廷,為臣如此,陛下將焉用之!陛下用范純仁雖驟,何故無一人有言?蓋賞賢也【一】。一進安燾,則諫官、御史,交章論奏,而多士之議,喧然不平,蓋非公望所與也【二】。臣以為知其無狀,旦令備位,則是陛下所以待大臣之恩已深,已厚,臣等固不敢不體陛下此意,乞賜罷免,但願陛下不躐等進之;及願陛下正命令所出,以存綱紀,而不以斜封用大臣,成聖政之日新耳。今進一非才於極高之位,輕朝廷名器,一當論也。告命不由門下書讀而行之,損朝廷紀綱,二當論也。二者皆非小事,臣豈敢苟順聖意,而不為力言。陛下面諭臣,以為公正而用臣,若二三其心,不固所守,則非陛下用臣之意矣。陛下至聖至明,豈不亮小臣何敢違君命、犯天威以取罪怒?蓋義有不可也。夫以義事君者,臣之忠也;以順事君者,臣之邪也。臣安忍棄忠而不用,而以邪事君。或陛下今欲退臣則可,進安燾則終難厭服清議。惟陛下虛心平意,察愚臣之忠而納其言,天下幸甚!」

  貼黃稱:「王制曰『爵人於朝,與眾共之。』言眾議皆與而後可爵也。今一升安燾,而士大夫之論皆以為不當,非與眾共之之義也。願陛下取法先王,以服天下。」

  右司諫蘇轍言:「臣等前月二十八日奏論安燾除知樞密院告,不令給事中書讀,直下吏部施行事。人微言輕,未能仰回聖意。竊惟封駁故事,本唐朝舊法,祖宗奉行,未嘗敢廢。事有不由門下,不名制敕。蓋此法之設,本以關防欺蔽,君臣所當共守。今安燾差除,未允公議,有司舉職,實不為過。而陛下即令廢法以便一時,古語所謂君有短垣,而自踰之。臣等竊恐百司法度,自此隳廢。君臣之間,無所據執,何以經久!近日朝廷除呂公著門下侍郎,止因中書吏人行遣差誤,不經門下,而給事中范純仁以失職為言,朝廷為之行遣,以申明舊法。及今未幾,乃以一安燾之故,特開此例。況燾與純仁並命,二告皆不經書讀。竊料純仁必不肯不顧前言,黽俛而受。純仁既不受命,則燾必不敢不辭。燾既力辭,而給事中又封駁不已,臣等必恐此命無由復行。伏乞陛下克己為法,檢臣等前奏,且令燾依舊供職。陛下必謂先朝舊臣,無大過惡,不可輕棄,則同知樞密院任用不輕。陛下必謂已行之命,不可中止,則命之未行,臣等無由預議。若既行之後,又不得言,則朝廷設置臺諫竟將安用?陛下明聖,其必不然。臣等區區所惜者祖宗法度,非敢必行己意,以廢格明詔,惟陛下裁擇。」

  庚申,御史中丞劉摯言:「臣近見安燾、范純仁告命不由給事中,直付所司。臣以謂朝廷之大失政也。故尋具狀及與臺官連狀,共四次論列,至今未蒙追正。臣誠不知陛下命令不使給事中書讀,此何意也。將憚其封駁耶?厭其封駁耶?天下之理,是非當否而已。陛下試思之:今來進用燾等,若果當其人,不緣私援,則天下必以為是。而給事中雖百千封駁,猶當終使之經歷而後行,不然罷其人可也。若燾等之進不由公道,理亦未安,天下不以為是,給事中乃能封還駁正,則是拾遺救失,善守其職,有補於國者。陛下當嘉納而改為之,乃盛德事也,不當厭憚其言,而廢其職也。今陛下以給事中之言,為是耶?為非耶?而陛下何故自隳典憲?為此委曲行政,不由於直道命官,乃出於斜封,不知誰為陛下建此謀者。今於門下之錄黃明書云:『奉聖旨更不送給事中書讀。』於吏部之告身給事中銜下明書云:『奉聖旨不書讀。』制命乖當,未見有如此者,實恐取謗於四方,貽譏於後世,不可忽也。錄黃初下,既見批旨,則門下侍郎合行進駁,不合放出。既出之後,尚書省左右僕射、左右丞亦合執奏,不合承行。既行之後,命令不全,吏部亦合申稟,不合書告。是官司上下,皆阿諛苟且,失其職守,壞亂紀綱,成此謬誤,以累聖德。臣不知陛下以名器、食祿養大臣,置百官,將何所用之!凡人主出令差誤,古今所不能無。但左右之臣,彰明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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