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八十二 熙寧十年(丁巳,1077)

起神宗熙寧十年三月盡是年四月

  五月庚戌朔,詔:「諸路言蝻蟲生,宜申嚴條約,下當職官亟除絕之【一】。」

  宣徽南院使、判應天府張方平為東太一宮使,聽居南京。方平四表乞致仕,而有是命。蘇軾代方平作好兵猶好色疏,附此年末。

  監西京抽稅竹木務、太子中允程顥改太常丞。以知河南府賈昌衡、京西北路【二】轉運副使李南公等言顥博通古今,行誼修潔,改官八年,未嘗磨勘故也。

  詔:「交趾納款,如遣人議事,許至桂州。」從經略使趙卨【三】請也。

  蠲機榔等縣防戍軍馬借支路費錢。

  蘄縣桐墟鎮巡檢、殿直劉震為軍賊王海所殺,授震子借職。

  法寺言:「在京牀子弩雄武第二指揮王秀等十人,坐唱率軍眾毋往般卸小麥,副都頭牛遂不禁止之。秀等比附徒三年,刺配五百里外牢城;遂當杖六十。」詔斬秀軍門,餘九人配流海島及廣南;遂杖百,降曹州員寮剩員直。此或與四月丙戌般麥指揮相關。

  辛亥,京東轉運司言,萊蕪縣巡檢、左班殿直賈若水坐以功贖過,免勒停。

  壬子,詔大宗正司【四】,定武軍留後承裕候所展限及半年與磨勘。承裕嘗于殿廬厲聲責大宗正,及毆姪婦吴,展一年半磨勘。上以其屬尊,故特減之。

  詔:「銓試經書、律令大義等人,經書上等循一資,堂除差遣;中等先次指射優便差遣;下等不依名次注官,先次差遣。其刑法人,第一等充法官,第二等循兩資,第三等循一資,第四等與堂除,第五等與免試。」

  又詔諸路提舉官,每員歲舉轄下選人九人充京官。

  詔:「福建路轉運司督捕賊廖恩事,有奏稟不及者,行訖以聞。有能獲恩,與右班殿直、本路巡檢,賜錢五百千;獲以次首領,等第論賞。許自相殺併,或禽捕送官,原罪,亦依次賞之。」

  詔河北東西路轉運判官汪輔之、黃莘,各具巡歷到州軍所支人糧斛樣附遞入進。四月壬寅,輔之自西路改東路,可參照。

  乙卯,詔廣南西路轉運司具軍興計置金銀、錢帛、糧草見存名物,貯積州軍,令提舉官拘轄催驅,毋輒費用。

  詔保州保塞【五】,定州北平、曲陽、唐縣尉,令定州路安撫司權舉使臣。以北人數入為盜故也。

  丙辰,詔緣邊安撫司:「北界遣人移文或押送人口至,不係承接州、軍、城、寨,並婉順說諭約迴,令往當承接州、軍。」

  丁巳,內殿崇班、閤門通事舍人高公繪、高公紀並遷禮賓使,公繪嘉州刺史,公紀榮州刺史;皇太后殿祗應江有章、姚宗元遷一資。以皇太后同天節推恩也。

  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安燾言:「準敕體量河北、京東等路賊盜,竊以朝廷平日立法以治盜賊者,其追捕之格、購賞之科,不為不備。然今日兩路之民,不因災饉而轉為盜賊者相繼,至于率眾羣行,殺害官吏。雖誨盜致寇之由未可遙度,然購捕之格恐難以常法治之。今獻四事:一、彊盜雖殺人,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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