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七十二 皇祐四年(壬辰,1052)

起仁宗皇祐四年正月盡是年六月

  春正月辛亥,徙英州別駕唐介為全州團練副使、監郴州酒稅【一】。

  王堯臣、王守忠、陳旭等,較慶曆、皇祐總四年天下財賦出入,凡金幣絲纊薪芻之類,皆在其數【二】,參相耗登,皇祐元年入一億二千六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六十四,而所出無餘;為書七卷,丙辰,上之。詔送三司,取一歲中數以為定式。二年正月受命,至是乃上之。

  庚申,乾寧軍獻古鐘,詔送詳定大樂所。實錄明年二月末又書乾寧進古鐘。本志亦在明年二月。而此年所進,志獨不書,恐實錄重出也。今止存其一,明年二月不復書。

  丙寅,聽吉州司理參軍祝紳持兄服。初,江南東路體量安撫言紳幼亡父母,養於兄嫂,已嘗為嫂服,今又請解官持兄喪。上曰:「近世蓋有匿父母喪而干進者,今紳雖所服非禮,然不忘鞠養之恩,亦可勸也。」既聽之,仍候服闋日,與幕職官、知縣。

  詔:「昨為唐介顯涉結附【三】,合行降黜,亦慮言路或塞,尋與敘遷。尚恐言事之臣有所顧忌。御史臺、諫院,其務盡鯁直,以箴闕失。仍令通進司,或有章奏,畫時進入【四】,必當親覽,或只留中。」此據會要四年正月十九日丙寅也。

  戊辰,詔御史臺,臣僚年七十,因體量罷官或分司、致仕者,更不推恩子孫。

  己巳,詔許諸路轉運司災傷處貸民種食,即不得以勸誘為名,抑配人戶。

  壬申,樞密直學士、工部侍郎、知福州劉夔請解官歸武夷山為道士,不許,尋命知建州。夔,建州人也【五】。遂以戶部侍郎致仕。知建州在今年十月戊戌,致仕在明年四月,今并書之。

  癸酉,刑部郎中、江東轉運使張沔直史館。翰林學士趙槩等言沔早居臺省,頗聞清謹,乞加褒擢故也。

  乙亥,塞郭固口。

  二月戊寅,上謂輔臣曰:「東南歲比不登,民力匱乏,嘗詔損歲漕百萬石。今發運使施昌言、許元乃欲分往兩浙、江南調發軍儲,是必謀誅剝疲民,求羡餘以希進爾,宜約束之。」因詔昌言等遵前詔,毋得輒有科率。

  己卯,降利州路轉運使、度支郎中李熙輔提點荊湖北路刑獄,度支員外郎張紀知歙州,並坐按部無狀也。

  庚辰,兵部郎中傅永為戶部副使。慶曆末,永自梓州路轉運使移陝西。慶曆八年正月,自梓州徙。時關中用折十鐵錢,盜鑄不可勝計,公私患之,永獻策請變錢法。至境,問民所乏,貸以種糧錢,令麥熟納償,而薄取其息,民大悅。永亟檄州縣,凡散二百八十萬緡,大錢悉盡,乃以聞。已而朝廷變法,遂下令,以小鐵錢三折大鐵錢一,民出不意,破產失業自經死者甚眾,而盜鑄亦以衰止。所貸得麥四十萬斛,商人入粟於邊而受錢於中都,歲五百萬緡。時河北奏乞錢,朝廷未有以給,永言本道倉廩實,請以所當受錢畀之【六】,上嗟賞。自康定用兵,陝、華以西移輸稅於邊,民力大困,永令輸本郡,而轉錢以供邊糴,儲亦無乏。王堯臣詳定課績,上其事,又賜詔褒之。尋召入,權糾察在京刑獄,於是擢副三司【七】。傅永傳云:永獻策請變法,既悉貸民大鐵錢,遂下令以一折三,民多破產失業,而盜鑄亦止。按變法在慶曆八年六月,乃用三司議,或因永獻策亦未可知。若謂永遂下令以一折三,則是永自擅作法罔民,初非朝廷變法也。朝廷變法,適與永貸民大鐵錢相先後。蓋永悉貸民大鐵錢,大錢雖折小錢十,而小錢十可改鑄大錢五且有餘,即鄭戩所云盜鑄獲利十之六也。永前貸民大錢,今但取小錢【九】,又以小錢三折當十大錢一,其名似優貸者,其實陰奪盜鑄之利也。永傳載此事殊不了了,今略加刪潤使易曉。

  詔開封府:「比聞浮薄之徒,作無名詩,玩侮大臣,毀罵朝士,及注釋臣僚詩句,以為戲笑。其嚴行捕察,有告者優與恩賞。」

  辛巳,降提點江南東路刑獄、都官員外郎張肅知睦州,同提點內殿承制、閤門祇候趙牧小處監押。先是,朝廷以京東、淮、浙、江、湖災傷,令轉運、提點刑獄分路巡察。而肅等稽違不行,乃奏準編敕,每遇出巡,仍須同行,又請挈家於分定州軍。上曰:「始令分路巡按,蓋急於撫卹疲羸,督視盜賊,而肅等乃欲挈家以自便。」故降之。

  癸未,命御史中丞王舉正與三司同詳定冗費。

  甲申,右屯衛大將軍克繼上廣夏竦所集古文韻六卷。上謂輔臣曰:「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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