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四十三 元祐五年(庚午,1090)

起哲宗元祐五年六月乙未盡是月庚申

  六月乙未,詔:「諸路提點刑獄司,每半年奏諸州賊盜已獲未獲人數,并按籍審覆,即比折外未獲數稍多者劾奏。」從刑部奏請也。

  丁酉,資政殿學士、知成德軍曾孝寬為吏部尚書,戶部侍郎劉奉世為吏部侍郎,知成都府、寶文閣直學士李之純為戶部侍郎。著作佐郎兼侍講司馬康為左司諫。(范祖禹集有狀云:有女許嫁康子,乞避親。注云:「五月二十六日。」今實錄乃以六月四日書康除司諫,當考。政目亦在四日,恐此集或誤耳。)知洪州、天章閣待制黃履知蘇州,司農少卿何宗旦知洪州。

  詔:「祕書省見校對黃本書籍可添一員【一】,以明州定海縣主簿秦觀充。」校對黃本始此。

  辛丑,太皇太后宣諭宰臣呂大防等曰:「皇帝春秋漸長,將來納后儀式,曾令入內侍省檢尋天聖二年納郭皇后、景祐元年納光獻皇后行禮次第。各為年深並無稽據,兼其時則是降制進冊,不曾御殿,禮甚簡略。有司故事必有存者,可以講尋。」大防等奏乞退而討論。

  詔疏決在京并開封府界繫囚,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杖以下釋之。

  禮部侍郎陸佃權禮部尚書,兵部侍郎趙彥若權兵部尚書。(十六日,鄭雍論陸佃。)檢校太保、知溪峒順州兼都巡檢使田忠俊為檢校太傅。

  侍御史孫升、殿中侍御史賈易言:(六月八日,同賈易奏,此據編類章疏。)「臣近論列翰林承旨鄧溫伯朋邪罔上之跡,其甚者,於麻制中獨推蔡確有定議之功,以漢之周勃可屬大事、誅諸呂、立孝文為蔡確之比,負國欺天,莫大於此。恭惟太皇太后保祐之功,格於天地,皇帝陛下仁孝之德,通於神明。先帝以萬世不易之理而與子,太皇太后以大公至正之道而立孫,天人同心,上下一意,當時豈有危疑之事如漢之諸呂,賴蔡確而後定哉?大事之屬若歸蔡確,則危疑之罪將使誰當?鄧溫伯朋邪不忠,止知文姦言以陰附蔡確,不顧傳制命以欺惑後世。臣竊觀自古邪正之不分,是非之不定,此禍患之所由生也。今蔡確既貪竊定策之功,披襟以當制命,自謂足以比方於周勃,為當今社稷之臣,故敢發於怨望訕謗之詞,以動天下。而二聖寬容,貸確誅夷之罪,流竄遠方,天下莫不以為是。鄧溫伯所為制命,乃朋邪罔上,以欺後世之言,天下莫不以為非,而溫伯有負國欺天下之罪,中外共知,未加顯戮。今朝廷一旦召溫伯還其舊職,豫聞密命,臺諫論列,莫定是非。如此,則向之為是者未必是,而為非者未必非也。是非不明,異時姦臣得以藉口,將有以危疑而被禍者矣。陛下不可不為天下萬世慮,而定是非于今日也。臣非不知苟容緘默,可以持祿,闔門待罪,可以取名,臣所以遲遲於茲,冒犯天威,罄竭愚直,至于再三者,竊慕古人事君之大節,不顧一介潔身之小義,萬一開悟明主,照見姦邪,則朝廷清明,萬世無患。惟願陛下定是非於今日,絕禍患於異時,則臣雖流竄誅殛,死無所恨。謹節錄前漢書周勃傳在前,伏望聖慈少垂省覽,天下幸甚!」貼黃:「臣今來只乞朝廷定鄧溫伯所為制命獨稱蔡確有定議之功,比方周勃誅諸呂、立孝文,當時有無如此危疑之事?溫伯稱述蔡確,果是與非,以絕將來禍患,使異時姦臣無以藉口,然後臣甘從竄黜,庶幾不負陛下擢任之意。臣近日訪聞文彥博臨行之日,曾遍於三省執政官處咨白云:『鄧溫伯乃是彥博說與中書侍郎後進擬,今日既是人言如此,不如罷之。』審如所聞,非出二聖本意明矣。」

  又言:「臣前日曾再具狀奏論鄧溫伯朋姦罔上,褒臣貶主,署在制詞,乞檢會臣所奏劄子付外,早定是非。狀內黃貼子所言風聞事,非論文彥博等以為私,以明非出二聖之本意也。且舉所知,用所舉,乃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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