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二 元豐三年(庚申,1080)

起神宗元豐二年十一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乙丑朔,開封府界第六將言,差襄邑縣防河兵闕二百餘人,已添差訖。上批:「今汴流京岸止深八尺五寸,應接向東重綱,方得濟辦。若便差人防護,則無時可以放散。況今水流調緩,不須過為支梧。」詔提點司相度,據彼處隄岸去水所餘尺寸更行增長【一】,方聽上河。」

  己巳,御史舒亶言:「銓院事無正條,止憑吏人檢到例因緣,或致姦弊。乞委官一例刪定為例策。」詔銓院合施行事,並編入敕令格式。

  吉州言:「奉詔市箭笴三十萬,既非土產及民間素畜之物,乞預給錢,限一年和市。」從之。

  送伴遼使李琮等言,大行太皇太后未葬,恐使人以故事邀過白溝,置酒作樂。詔勿過白溝橋,給樂人例物如故事。

  辛未,詔大理寺鞫罪人,依開封府例報稽查司。後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報糾察司,許之,開封府准此。仍詔糾察司如察訪得雖非徒以上而出入不當,許索文案點檢。

  詔陝西諸路經略安撫司差人深入體探夏人點集作過次第,嚴飭守將過為隄備。以上批「聞夏人今春點集頗眾,雖聲言欲討邈川及犯鄜延,緣賊計多姦,所向難測,可處分諸路嚴飭守備」故也。

  廣南西路經略司言,劉誼已奏修邕州城,乞免土丁今年教閱,以備來年差雇。詔候修築日,被雇土丁與免教閱。

  河北轉運判官孫逈言,界河內北人魚船三十餘艘,白晝肆行,未有約束。詔緣邊安撫司體量,如數稍多,即婉順止約。

  癸酉,池州司法參軍、監中書制敕庫孫諤坐失察吏人,漏落進呈條貫,與外任合入差遣。自今制敕庫監官依舊堂後官兼,勿差外官。(熙寧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諤監制敕庫。楊時誌諤墓云:諤自監制敕庫除吏房習學、同編修中書條例【二】。習學一考,當即真,未閱歲,丁父憂去職。服除,會罷習學官,再監制敕庫,仍多攝五房職事,因議司農法,駮其不當者。大臣力主之,諤猶反覆論不已,忤其意。又常叱堂吏,語有所侵。大臣聞而疾之,造為訕上語以聞。賴神宗仁聖,察其無根,得不坐。會庫吏編進條目,漏常程劄子三道。諤已自陳再進矣,大臣交詆之,出為睦州司理參軍。此墓誌所云罷習學官及駮司農法、叱堂吏,皆當考。)

  詔升許州為潁昌府。(張舜民云:神宗自潁州郡王即位,熙寧初,升潁州為潁昌軍,久之,知其誤,遂升許州為潁昌府。按升潁州為潁昌軍,乃元豐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九月十八日德音,非熙寧初也。神宗初為忠武節度、淮陽郡王,後封潁王。忠武即許州軍額,郡王則封淮陽,非潁州,舜民誤也。舊記書升許州舊鎮為潁昌府,新紀削「舊鎮」兩字。)

  詔大行太皇太后鹵簿不用赞书,內臣二十四人捧梓宮。上批:「聞陵下役兵至今未得特支,及使臣添支亦過時不給,致有質賣衣物者。可下京西北路提點刑獄司體量,有實,即劾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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