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七 景德元年(甲辰,1004)

起真宗景德元年八月盡是年閏九月

八月乙卯,涇原部署陳興言:「率兵與熟戶折密桑等族掩擊偽署萬子軍主族帳於武延鹹泊川,擒俘三百餘人,斬首二百五十三級,虜獲牛馬、器仗三萬一千計。賊黨敗走,悉焚其廬帳。即日回軍,又與賊遇,俘斬、獲其資畜甚眾。」詔所獲戎俘並給土田資糧,無令失所。賜賚興等有差。(陳興本傳云:與曹瑋、秦翰領兵抵鎮戎軍西北武延鹹泊川,掩擊蕃寇章埋族帳,斬二百餘級,擒三百人,奪鎧甲、牛羊、駝馬三萬計。詔書嘉奨。按此俘斬獲數頗與實錄合,而蕃部名字不同。據曹瑋傳亦不云與興皆出,恐別一事。然本傳載此事於破康奴族以前,則失先後之序矣。當考。)

是日,上御崇政殿,出陣圖示輔臣。

己未,以參知政事吏部侍郎畢士安、三司使兵部侍郎寇準並依前官平章事。

是時,契丹多縱遊騎剽掠深、祁間,小不利即引去,徜徉無鬥意。準曰:「是狃我也。願朝廷練帥領【一】,簡驍銳,分據要害地以備之。」

宣徽南院使、知樞密院事王繼英為樞密使,同知樞密院事馮拯、陳堯叟並為簽書樞密院事,仍詔拯、堯叟俸秩恩例並同樞密副使。繼英小心謹靖,以勤敏稱,上倚愛之。舊制,樞密祖母、母止追封郡太夫人,特詔悉加國封。

樞密直學士、工部郎中劉師道權三司使公事。自後三司除使,多用此制。

庚申,知壽州陳堯佐上言:「饑民刧窖藏粟麥者,凡七十餘人,以強盜計贓法當死。」詔並決杖黥面配牢城,為首者隸五百里外,餘隸本州。堯佐在州,自出米為糜以食餓者,而吏民皆爭出米,共活數萬人。堯佐曰:「吾非行私惠,蓋以令率人,不若身先而使其從之樂也。」

詔滄州、乾寧軍常督壕寨主吏謹視斗門、水口,俟海潮至,擁入御河東塘堰,以廣灌溉。從知雄州何承矩之請也。

先是,朝廷每以敕書約束邊事,或有「當行極斷」等語,官吏不詳深意,即處大辟,洛苑使李繼和言其事,辛酉,詔諸州軍自今有云「重斷、極斷、處斬、決配」之類,悉須具獄以聞。

魯國長公主上言,乞授翰林醫官趙自化尚食使兼醫官院事。上謂樞密使王繼英等曰:「雍王元份亦嘗以自化藥餌有功,請除遙郡刺史,諭以醫官領郡,非朝廷典制,不可行也。況自化今為本院使,居醫官之首,安可更有請求?宜召至樞密院戒督之。」

己巳,定審刑院詳斷案牘之限,大事十日,中事七日,小事五日。

詔京朝官、使臣犯罪論決訖,有司具罪名報審官、三班院,其官吏犯贓私罪被推者,勘事官具有無舉主以聞。

鳳凰見白州,羣臣奉表稱賀。

吏部銓司言,諸州幕職官多歲滿者,常選中少正入資敍人注擬,乃令常參官各二人共舉州縣官一人充幕職【二】。上視選人判詞有極紕繆、書字不成者,宰相寇準建議,自今銓司引對日,齎所試書判以備奏御,從之。

甲戌,邊臣言契丹謀入寇,詔鎮州所屯河東廣銳兵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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