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四十五 元豐七年(甲子,1084)

起神宗元豐七年四月盡是年五月

夏四月辛未,大食貢方物。

西上閤門使、寧州刺史王湛領成州團練使,蕃官皇城使盧凌領忠州刺史,如京副使解政為莊宅副使,西京左藏庫副使李儀為文思副使,并兼閤門通事舍人,論出界功也。

河東經略司言,蕃官三班借職屈德宜獲級。詔以一級遷奉職,其一級充本族巡檢。

秀州軍事推官桑景、彞侔皆博徒,以功勝陟錢,(案:原本有脫誤。)并坐汙濫也。

澶州觀城縣保甲三百餘人,持梃入舊縣鎮奪攘民財,命呂公雅赴澶州監劾。詔為首人郭萬領赴元作過處特處斬,呂皓依法決訖,特刺配本州禁軍指揮雜役。(二月一日、十四日、十六日,并四月二日、十二日,可參考別修。)

壬申,權提點河北東路刑獄李仲甫言:「兩浙路歲散和買紬絹錢,乞依江東例,止用舊十分之三給鹽。」下本路轉運鹽事司相度。

詔:「開封府界三路提舉教閱保甲官并本司勾當公事官、指使,每再遣官教閱,通比三等:武藝及五分,與減磨勘三年;六分,減四年;七分,遷一官。以上每加一分【一】,更減一年,至十分取旨。如止及三分,展磨勘二年;二分,展三年;一分以下,降一官。」

甲戌,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言:「準朝旨應副秦鳳路軍器什物,本路見闕,若盡製造,十二年可了。欲除本路應副外,更乞給賜。」詔據所乞三分給一。

乙亥,遼主遣歸州觀察使蕭浹,太常少卿、乾文閣待制侯庠,來賀同天節。

福建轉運使賈青【二】言:「昨提點江西刑獄,編排虔州諸縣槍杖手立額,依保甲為法,歲一案閱,民以為便。江西一路可以推行。」詔下本路,依虔撫州、建昌軍等處見行法。

丙子,戶部言:「本曹每歲收支常平、免役、場務、義倉金帛米數,及田產已佃未佃、已賣未賣,水利或增或廢,前此未有以勾考。乞從本部立法。」從之。

河東經略司言,三月中旬,西賊夜入安豐寨境,焚民居殺掠。詔遭爇斃者依例支賜。(三月甲子墨本所書,當參考。)

提舉府界保甲司括畿內馬,凡得三千四百七十六匹。詔劉琯以給教騎人。

丁丑,京東都轉運使吴居厚言:「去年收息錢內,以七萬三千緡餘給河東保甲司賞賜支用。」詔黃廉據數交割。

石得一奏,接伴遼使下親從官隨行虧法【三】,欲乞令過位覺察。詔許之,其入位與北人私相交易,及轉達事情者察之,餘勿舉。(朱本。)

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專計置鄜延路糧草。

京東東路提舉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人田訟最多,乞擇三五縣先方田。」詔候豐歲推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罷方田。)

賜饒州童子朱天錫五經出身。天錫年九歲,禮部試誦七經皆通。上召入禁中,取諸經試之,隨問即誦,歎曰:「此童誦書不遺一字,又無所畏懼,乃天稟也!」延安郡王時在旁,上指天錫而撫王曰:「汝能如彼誦書乎?」面賜錢五萬,使買書以歸,戒以後無廢學。(天錫後無聞,或當削去,并十月庚辰其弟天申。上指天錫云云,據林希野史增入。希時任禮部郎中,實主試事。元豐七年甲子四月,番陽人朱擬攜其子天錫年十有一,能誦五經、語、孟凡百卷,詣登聞自陳。有旨送禮部試驗。即召天錫詣部,試以五經各五篇,語、孟各三篇,應聲如流。又使秉筆自書其鄉里、姓名。部為保明作奏。神宗召赴睿思殿,親試易乾卦、禮樂記、周禮考工記,皆全篇百餘通。宮人環視,天錫殊不懾。哲宗時九歲,為延安郡王,侍膝下,神宗指天錫而撫之曰:「汝能如彼誦書乎?」面賜天錫五經出身,仍賜錢五十千,使買書以歸,再三戒以不要廢學。)

戊寅,客省副使曹誘言,乞本省治事畢,候三省、樞密院出,方許出局。詔:「客省、四方館所治職事全簡少,徒糜占人吏,端坐無補,可令治務罷即出。」

上第六女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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