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 天聖二年(甲子,1024)

起仁宗天聖二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甲午,詔:「禮部貢院、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各增置點檢試卷、封彌、巡鋪【一】、監門官有差。開封府舉人無戶籍者,召有出身京朝官保二人,無出身曾歷任者保一人;外州召命官、使臣為保,不得過一人。所保不實,以違制論。舉人兩處取解及犯徒而嘗以蔭贖者,永不得入科場。同保人殿五舉,其殿三舉者實殿一舉,五舉殿二舉。進士不得以押韻入試,罷諸科舊人別院試者,聽至復場入試。其被黜而毀謗主司及投匿名文字,令所在收捕之。即主司不公,許單名以告,不得期集連狀。廣南東西、益、梓、利、夔等路,舊制,於額外有合格者,亦聽舉送,如聞比來冒籍者多,自今毋得額外發解。」時承平歲久,天下貢士益眾,間起爭訟,故條約之。

  癸卯,命御史中丞劉筠等四人權知貢舉。

  戊申,吏部銓引對選人九人,前束鹿縣尉王得說歷官寡過【二】,書考最多,而無保任者,上察其孤貧,特擢為大理寺丞。他日又引對選人,有賈積善者,十四考無公私過,雖無舉主,特擢為京官。賈積善事,會要在十月十五日,今附此。

  庚戌,降知鄧州、給事中寇瑊為少府監、知金州,左屯衛大將軍、蔡州安置石普為本衛將軍,皆坐失保任也。

  詔貢舉如咸平二年故事,令禮部放牓,仍先具合格等第字號以聞。

  辛亥,知貢舉劉筠等請差覆考及詳定官,上曰:「非所以責成之意也。」詔筠等以公考校。巡鋪官、左正言孔延魯【三】又請未試前令主司曉諭舉人,不得上請,仍雕印試題,分明解說,就試卷內散,上曰:「文闈取士,條約已多,只依舊例施行可也。」

  甲寅,詔兩制、大兩省以上,正刺史、閤門使以上,並聽受命日告謝。先是,臣僚告謝、或自外代還,上欲盡知其姓名,故令前一日先以名聞。閤門不喻上意,而侍從官亦須奏。至是,翰林學士李諮建言而釐正之。

  是月,詔:「諸路州軍,自今常留縣令管勾簿書,催督稅賦、及理婚田詞訟,不得差出勾當小可公事及於縣鎮道店場務比較課利。其令佐年滿,雖準銓牒放罷,若一縣全然闕人,未得出給解由,須本縣不至闕人,即許離任。」時諸州軍累言屬縣令佐,因年滿放罷及轉運司差往他處比較課利,有一縣全闕官者,故條約之。會要天聖二年正月事。

  吏部南曹言:「選人磨勘,例問刑部有無過犯,定奪公私罪名。又恐其間曾有過犯,或奏案在大理寺,未經奏斷,即刑部無由得知。自今更乞問大理寺。」從之。

  二月辛酉,左屯衛大將軍、致仕李福落致仕,歸班。福先為永興軍部署,坐不察朱能反,特令致仕。以屢更赦宥,故起之。

  襄州上將作監、致仕胡旦所撰漢春秋,上因問旦吏歷及著書本末,宰臣王欽若對曰:「旦詞學精博,舉進士第一,再知制誥。然不矜細行,數敗官,今已退居。嘗謂三代之後,獨漢得正統,因四百年行事立褒貶以擬春秋。」上稱歎之。癸亥,命旦為秘書監,仍錄其子彬為將作監主簿。

  乙丑,召輔臣于崇政殿西廡觀講孝經。

  丙寅,復西頭供奉官康文德為閤門祗候。文德先為永興軍都監,朱能以兵叛,知永興軍朱巽遣文德招還叛卒三百餘人,猶坐不察能姦狀,落職監集津鹽稅。於是,援赦自陳,故復之。

  賜欽州修城役卒緡錢。

  庚午,上謂王欽若曰:「久罷貢舉,慮遺天下賢俊,宜令禮部貢院精加校試,將來放進士特增至二百人,諸科三百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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