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七 天聖七年(己巳,1029)
起仁宗天聖七年正月盡是年四月
春正月乙未,契丹遣夷離畢、左千牛衛上將軍耶律漢寧、少府監劉湘來賀長寧節。
庚子,命供奉官、閤門祗候曹用和往滄、德州規度河隄。
壬寅,三司言,江、淮發運使歲豐上供米六百萬石,前詔權減五十萬,今歲豐,請復如舊。詔更一年復之。
癸卯,樞密使曹利用罷,以保平節度使、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判鄧州。
初,太后臨朝,威震天下。中人與貴戚稍能軒輊為禍福,而利用以勳舊自居,不卹也。凡內降恩【一】,力持不予,左右多怨。太后亦嚴憚利用,稱侍中而不名。利用奏事簾前,或以指爪擊帶鞓,左右指以示太后曰:「利用在先帝時,何敢爾耶!」太后頷之。利用奏抑內降恩,或屢卻而復下,則有黽勉從之者。久之,人測知其然,或給白太后曰:「蒙恩得內降,雖屢卻於樞密院,今利用之家媼陰諾臣請,其必可得矣【二】。」下之而驗。太后始疑其私,頗銜怒。
內侍羅崇勳得罪,太后使利用召崇勳戒敕之。利用去崇勳冠幘,詬斥良久,崇勳恥恨。會利用從子汭為趙州兵馬監押,而州民趙德崇詣闕告汭不法事;奏上,崇勳方侍,自請往按治,乃詔龍圖閣待制王博文、監察御使崔暨與崇勳鞫汭於真定府。即罷利用樞密使,制辭猶以利用累章請外為辭。利用既受命,請對,不許。而崇勳等窮探其獄,獄具,汭坐被酒衣黃衣,令軍民王旻、王元亨等八人呼萬歲;且傅致汭辭,云利用實教之。上以問執政,皆顧望未有對者。張士遜進曰:「此獨不肖子為之,利用大臣,宜不知狀。」太后大怒,將并逐士遜,而王曾徐亦為利用解,太后曰:「卿嘗言利用橫肆,今何解也?」曾曰:「利用恃恩素驕,臣每以理折之。今加以大惡,則非臣所知也。」太后意少釋。
丙辰,貶利用為左千牛衛上將軍,知隨州,仍令供奉官陳崇吉、御史臺驅使官趙崇諒乘驛伴送。法寺議汭當斬,王旻等亦抵死,汭之母妻皆緣坐徒三年。詔杖殺汭,妻論如法,決其母杖十五;王旻杖脊配沙門島,遇赦不還;王元亨以喪明編管旁州;餘悉配廣南、荊湖牢城。知趙州及同判並謫監當,本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特釋之。給趙德崇田五頃、錢二百千。
先是,館閣校勘彭乘嘗與釣魚。故事,上未得魚,侍臣雖先得不敢舉竿,及上得魚,左右以紅絲網承之。既而乘同列亦得魚,欲舉竿者,左右止之曰:「侍中未得魚,學士竿未可舉也。」利用後得魚,左右復以紅絲網承之,利用弗禁。乘出,謂人曰:「曹公權位如此,不以逼近自嫌而安於僭禮,其能久乎!」無幾何,利用敗。
利用常辟太常博士、夏人司馬池為羣牧判官,池辭不就,朝廷固授之。利用委池括大臣所負馬價,池曰:「令之不行,由上犯之。公負尚多,不先輸,何以趣他人。」利用驚曰:「吏紿我已輸矣!」亟命送官。數日而諸負者皆入。利用貶,其黨畏罪,從而毀短者甚眾,池獨颺言稱利用之枉,朝廷卒不問。王陶談淵載曹瑋、任守信二事,今附見,當考。曹利用晚節福過災生,剛愎驕傲,人怨神怒。天聖中,姪閤門祗候汭為趙州都監,嬖一婢,室家不和【三】,逐出為民妻。民居在護戎公署之北,因壞垣不葺,汭常出入其家,尋舊好。婢與其夫喧爭,汭衣淺色襖子入其家,民亦被酒,因有山呼之事。既奏至,朝廷奏削,匿于利用家數日,因鎮定走馬任守信入奏,述其事,方究尋其削。翌日,罷利用樞密使,以節度使、司空、侍中判鄧州。未行,物論甚喧,洶洶數日,間達于天聽。章獻后垂簾臨朝,中書奏事訖,留輔臣以詢其事。王沂公為昭文,張鄧公集賢,呂許公、夏鄭公參預,皆蒼皇無以對。鄭公越次而奏云:「利用悖逆,只乞問士遜,十年同在宥密,以利用舉而大拜。」士遜無一言辨,但雨泣而已。翌日,再貶利用左監門衛將軍、知隨州。士遜罷相,守刑部尚書、知江寧府。內侍押班任守信為定州路鈐轄,一日,習射于園中,其左右惟見守信獨語云:「侍中何故至此!」退立數步,踣于地。從者翼歸正寢,風涎大作,已不救矣。先是,守信天聖中為鎮定走馬承受,時知定州曹瑋與大貂曹利用有隙,會姪汭猖狂山呼于趙州,奏入月餘未行。瑋密諷守信以邊事入奏,白于章獻劉后,遂貶利用,而非命死于道。後守信赴官定州,經由趙之高邑縣,道旁一墳莊,詢之誰氏,曰:「故曹侍中墳。」守信自此覺神色慘沮,至定,不旬日而疾作。其年,瑋亦薨謝。
戊午,詔羣臣準詔舉官,歲終不及其數者聽闕。
詔罪人配隸他州而妻子不願從者,聽之。
二月庚申朔,禮部侍郎、參知政事魯宗道卒。太后臨朝,宗道屢有獻替,太后問唐武后何如主,對曰:「唐之罪人也,幾危社稷。」后默然。時有上言請立劉氏七廟者,太后以問輔臣,眾不敢對,宗道獨曰:「不可【四】。」退謂同列曰:「若立劉氏七廟,如嗣君何!」帝與太后將同幸慈孝寺,欲以大安輦前帝行,宗道曰:「婦人有三從,在家從父,嫁從夫,夫歿從子。」太后命輦後乘輿。執政多任子于館閣讀書,宗道曰:「館閣育天下英才,豈紈庣子弟得以恩澤處邪!吾子誠幼,已任京官,然終不使慁國恩。」曹利用恃權驕橫,宗道屢折之帝前,自貴戚用事者,莫不憚之,時目為「魚頭參政」,因其姓,且言骨鯁如魚頭也。在政府七年,務裁抑僥倖,不以名器私於人。疾劇,帝幸其第臨問,賜白金三千兩。既卒,皇太后臨奠之,贈兵部尚書。初,太常議諡曰剛簡,復改為簡肅,議者以為「肅」不若「剛」為得其實也。王子融作王曾言行錄及百一篇,毀短宗道殊甚。然他書莫不稱宗道剛簡可畏,恐子融所云或出私意耳,今不盡取。
甲子,同州觀察使、知陳州李士衡為左龍武大將軍,建州觀察使、知衛州康繼英為右羽林大將軍,並分司西京。士衡,曹利用妻父;繼英,亦利用姻家也。
詔擇文臣歷邊任而有材武及嘗為近臣舉充右職者,并武臣之子孫在朝而有節義者,與換官,三路任使。
乙丑,詔諸路當職官吏,或以職田俸粟及草濫估中官易致敗腐,自今犯者以違制論,所入並沒官,募告者賞之。
丙寅,禮部尚書、平章事張士遜為刑部尚書、知江寧府【五】。士遜得宰相曹利用之薦也【六】,利用長樞密,憑寵自恣,士遜居其間,未嘗有是非之言,時人目之為「和鼓」。利用得罪,士遜又營救之。利用既斥,士遜隨亦罷。上以士遜東宮舊臣,故加秩而遣之,辭日,又解通犀帶賜焉。
戶部侍郎、參知政事呂夷簡以本官平章事。始,王曾薦夷簡可相,久不用。士遜將免,曾因對言:「太后不相夷簡,以臣度聖意,不欲其班樞密使張耆上爾。耆一赤腳健兒,豈容妨賢至此!」太后曰:「吾無此意,行用之矣。」於是,卒相夷簡,以代士遜。此據魏泰雜記。然泰所云請即宣召學士草麻,則恐不然。蓋張知白死,曾薦夷簡,不用,而用士遜。及士遜將罷,曾復薦夷簡,太后因用之,何必如是匆促。且不類曾平日舉動,故不取也。
詔羣牧制置使自今不得舉判官,須朝廷差人。
丁卯,以樞密副使、給事中夏竦為參知政事,翰林學士兼龍圖閣學士、右諫議大夫、權知開封府陳堯佐為樞密副使,龍圖閣學士、右諫議大夫、權三司使事薛奎為參知政事。奎入謝,上諭奎曰:「先帝常以卿為可任,今用卿,先帝意也。」
御史中丞、兼刑部侍郎晏殊為兵部侍郎、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兼祕書監。故事當賜襲衣、金帶、鞍勒馬,上曰:「殊嘗輔政,賜宜有異。」特以繡癋寵之。
戊辰,翰林學士章得象權發遣開封府事。時命龍圖閣待制王博文代陳堯佐,而博文按真定獄猶未還也。得象在開封府才二十七日,性仁柔,懼有冤濫,命僧就第設七晝夜道場以禳之。
初,曹利用領景靈宮使,令樞密主事蘇藏用、令使趙兼素、中書堂後官孟昱主宮中公使錢,而利用嘗私貸錢未還。法寺定利用為首,當除名;藏用等為從,應徒二年半。詔藏用、兼素、昱並勒停,利用同時坐數罪,而貸官錢法尤重。癸酉,再貶利用為崇信節度副使,房州安置。仍命內侍楊懷敏護送之,別選官知房州及監押、巡檢。
利用四子各奪兩官,沒所賜第,籍其家貲。利用弟左侍禁閤門祗候利涉前為趙州都監,強市邸店,役軍士治第。利涉時在京師,亦詔劾於開封府,法當奪三官,勒停,詔特除名編管。既而趙州又言利涉嘗盜官物,遂決杖二十。利用舅太子中舍致仕韓君素居棣州,頗恃勢,放息錢侵民,又私醞酒其家,特除名,配沂州編管。殿直田務成為利用主家事,嘗因事受賕,崇儀副使田承說又以書抵務成,妄言錢惟演有章營解利用。務成坐贓追兩官,勒停,仍編管;承說亦贖銅七斤。
有司籍利用家貲,得水晶盃盤十副,賈人不能言其直,曰:「此非人間所常有也。」有老賈人識之【七】,曰:「噫!此物官有舊價矣,又何估焉。」吏詰之,曰:「此丁侍中故物也。侍中敗官【八】,籍其家貲,吾蓋嘗估之。」吏閱視舊牘,果如所言。
甲戌,以戶部副使、度支員外郎王鬷為司封員外郎、知湖州【九】,羣牧判官、太常丞韓琚【一○】同判濠州,太子中允、集賢校理李丕諒落職,同判和州。鬷,利用同里人,相厚善;琚,利用所薦;丕諒,士衡子,即其妻兄,故皆絀之。通判許州、陽翟祕書丞程戡,利用女壻也,亦坐降,通判蘄州。程戡事據本傳,實錄不書也。
又以西上閤門使曹琮為河陽都監,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六宅使、康州刺史劉承顏知處州,知瀛州、禮賓使魏正為杭州都監,皆利用所親厚者。琮,瑋之弟也。時朝廷以利用嘗所薦擢者多領兵守邊,欲悉罷去之,殿中侍御史鞠詠請一切毋治,以安反側,詔從詠言。(曹侍中利用因姪汭聚無賴不軌,獄既具,有司欲盡劾交結利用者,時憸人幸其便,陰以文武四十餘人諷之,俾深治。仁宗察之,急出手詔:「其文武臣僚內有先曾與曹利用交涉往還、曾被薦舉及嘗親暱之人【一一】,並不得節外根問。其中雖有涉汭之事者,恐或詿誤,亦不得深行鍛煉。」其仁卹至此。是年,聖算方二十。此僧文瑩所錄也,其事不見于實錄、正史。然鞠詠請勿治利用所薦擢領兵者,不知其從違,按此則詠言必從矣。今但借此用記詠言,仍削而不著。)
乙亥,召工部侍郎、知永興軍王曙為御史中丞。
詔以朝廷事簡,中書、樞密院聽午後五刻出。
甲申,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鄭守忠等請如殿前都指揮使例,從皇太后駕出,從之。守忠,陳留人也。此段當考,不然削去。
乙酉,賑河北沿邊水災飢民。州縣有不任職者,轉運使亟選所部官代之。
河北轉運使言,自河平以來,澶州諸埽未嘗完築,恐盛夏益復漲溢,請募民入中芻糧,以備緩急。詔可。
閏二月辛卯,詔近臣除居第外,毋得於京師廣置物業【一二】。
宦者多惡曹利用,必欲置之死。楊懷敏護送利用,行至襄陽驛,懷敏不肯前,且以語逼之。利用素剛,遂自經死,懷敏乃奏利用暴卒。始,契丹深入寇,朝廷方厭兵,第憂盟不就,顧於聘賂無所愛,而利用以小官奉使,敢任大事,力靳其數【一三】,於國有勞。既富貴,負恃以為己功,性又悍梗少通,力裁僥倖,而其親舊亦有因緣以進者,故及於禍。然其在朝廷,忠藎有守,始終不為屈柔,死非其罪,天下寃之。後其家請居鄧州,上惻然從之,且命利用子內殿崇班淵監本州稅。曹淵監鄧州稅,恐自有時,當考。景祐二年四月,始聽利用諸子還京師。十月,以舊第四之一還利用子孫。
癸巳,詔河北經水州軍募人入粟,以濟貧民。
乙未,詔河北河東沿邊及廣南東、西路,自今幕職、州縣官初改京朝官者,並以為福建路知縣。當考。
丙申,以左藏庫使、滄州鈐轄閻文應兼雄霸沿界河同巡檢、河北屯田司事,仍許每歲以秋冬入奏。
丁酉,詔曹利涉田產非強市者,悉還之。
甲辰,詔文臣換右職者,聽任子弟為文資。
楊州召伯閘成,賜發運使鍾離瑾敕書獎諭。初,監楚州稅王乙請自召伯埭東至瓜步濬河一百二十里,以廢二堰。下發運使規度,而瑾言功大不可就,止置閘召伯埭旁。既成,公私利之。
乙巳,供奉官王仁旭為閤門祗候。仁旭,馬軍都指揮使夏守贇女壻,守贇以乾元節任子恩授之,仍詔毋得援例。
戊申,上謂輔臣曰:「比建慈孝寺,蓋以薦福先帝;及太一宮,為民祈禳:幸已畢功。自今京城惟倉庫、營房、官舍敝壞者修完之,餘無得擅興力役。」因下詔諭中外。時都人厭土木之勞,及詔下,咸喜。
壬子,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置不設,意吾豪傑或以故見遺也,其復置此科。」於是,稍增損舊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決勝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官之被舉及應選者。又置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之應書者。又置高蹈邱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及應書者。又置武舉,以待方略智勇之士。其法【一四】,皆先上藝業於有司,有司較之【一五】,然後試祕閣【一六】,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若武舉則仍閱其騎射焉。
初,盛度建言於真宗,請設四科以取士,曰:「經術之士,若典刑備舉,則政教流行,請設博通墳典、達於教化科。堯試臣以事,不直以言語筆札求人,審官期於適用,請設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今戎警未除,調邊勞戍,必資良帥,以集事功,請設軍謀宏遠、堪任將帥科。獄事之繁,民命所繫,若推按失實,則枉情傷生,請設明曉法律、能按章覆問科。」景德二年,遂置六科,蓋緣度之議也。時度方責洪州,密詔度撰策目,馳驛以進。及議封禪,吏部科目皆廢。夏竦既執政,建請復制舉,廣置科目,以收遺才,上從之,更采度前議,而降是詔。(度本傳云:初,度謫洪州,建議復賢良方正科【一七】,密詔度撰策目以進,度又請建四科【一八】。既而用夏竦議,置六科,其議亦自度始。按賢良方正科,自乾德二年始復置。是年,頴贄應詔;四年,姜涉應詔。咸平四年,又置。是年,查道、王曉、陳越【一九】等應詔,真宗親策何亮、孫暨、孫僅、丁遜等。而度謫洪州,乃景德元年閏九月,然則傳所稱度請復賢良方正科,誤矣。蓋賢良方正科,其復已久,度更欲廣其科目,而景德二年所置六科,實用度議,故度雖在謫所,真宗猶令度撰策目以進也。及仁宗用夏竦議,更置六科,其科目尚多取度所言者,故傳云其議亦自度始。今稍刪潤,使不相牴牾。)
癸丑,置理檢使,以御史中丞為之。其登聞檢院匭函改為檢匣,如指陳軍國大事、時政得失,並投檢匣,令畫時進入,常事五日一進。其稱冤濫枉屈而檢院、鼓院不為進者,並許詣理檢使審問以聞【二○】。時上封者言,自至道三年廢理檢院,而朝廷得失、天下冤枉浸不能自達。會上讀唐史,見匭函故事,與近臣言之,夏竦因請復置使領,上從其議。乙卯,始命御史中丞王曙兼理檢使。淳化三年五月,置理檢院,至道三年十一月乙酉廢。
大理寺言比部員外郎夏侯彧等一十一人,並嘗保薦曹利涉,而利涉所入差遣,每緣利用陳乞,難坐薦者之罪。」上曰:「所薦如此,其人亦可知矣,當薄懲之。」乃詔各罰銅三十斤。
詔中書門下,凡左右近臣有子弟族姻仕於諸道州府者,令轉運使副及長吏等謹察其臧否,無得曲庇之。會要閏二月詔,實錄無之。
三月庚申朔,詔龍圖閣待制以上,自今非任要劇,毋得奏異姓親。
辛酉,以右班殿直何九齡為貝州兵馬監押、管勾河北東西路屯田隄道。九齡父承矩,實興屯田,為捍邊之利,特命領之。
癸亥,詔:「如聞京城諸倉所納軍糧,多概量過數,以故綱吏積欠,或破產不能償官。綱吏亦有與諸倉為弊,概量不足,乃減刻軍食以補之。其令提點倉場官與點檢斗面使臣躬親閱視,自今界中有羡數,監官更不理為勞績。」先是,諸倉所支多從減刻,計所收羡數,以圖恩賞,故條約之。又諸倉納糧綱概量不實,操舟者坐亡失所載,或杖脊徙重役。殿中侍御史陳琰始奏選官監視,謂之定斗面,至今行之。定斗面,據陳琰新傳附見。至今行之,蓋指元豐間也。
三司使寇瑊繩下急,漕數不足,綱吏率論以自盜。勾當東排岸司符惟忠爭曰:「在法,欠不滿四百石者不坐。若以自盜論,則計直八百即當坐徒矣。」瑊怒曰:「敢抗三司使耶!」惟忠曰:「職有當辨,非抗也。」瑊益怒,惟忠爭愈力,如所爭乃已。惟忠,彥卿曾孫也。此事附見。
乙丑,詔吏受賕,自今毋用蔭。時三司吏毋士安坐受賕,法應徒,而用祖縣令蔭以贖論,特決杖勒停,而降是詔。
丙寅,詔諸州公用供帳之物,毋得假借於民,其故弊者聽以不係官頭子錢更製。從御史中丞王曙之請也。
癸酉,范雍丁母憂,起復。
甲戌,詔廣南、福建幕職州縣官赴所任,如川峽例,給以館券。
屯田郎中李璹言:「渝州當二江之險,綱船至者,比為風濤所溺,其失官物三二分者【二一】,法當備償;全綱失者反不坐。以故舟人不敢救,而船歲溺者不可勝數。請自今若失全綱,舟人皆杖一百,主吏遞降一等;其官物判為三分,須償一分。如救及分而無侵欺者,釋其罪。」從之。
戊寅,上謂輔臣曰:「王欽若久在政府,察其所為,真姦邪也!」王曾曰:「欽若與丁謂、林特、陳彭年、劉承珪時號為『五鬼』,其姦邪險詖之墮,誠如聖諭。」
賜畿內治溝洫役卒緡錢。
祠部員外郎、祕閣校理陳詁知祥符縣,治嚴急,吏欲動朝廷使罪詁,乃空一縣逃去,太后果怒。而詁妻,宰相呂夷簡妹也,執政以嫌不敢辨。事下樞密院,副使陳堯佐獨曰:「罪詁則姦吏得計,後誰敢復繩吏者。」詁由是獲免,徙知開封縣。詁辭,乃命權判吏部南曹。
庚辰,詔自今召試人,令學士、舍人院試詩賦如舊制。以近歲所試論策,其文汗漫難考也。天禧元年九月可考。
命西染院使盧鑑往陝西緣邊計置糧草。
河北轉運使言契丹歲大饑,民流過界河。上謂輔臣曰:「雖境外,皆吾赤子也,可不賑救之!」乃詔轉運司分送唐、鄧、襄、汝州,處以閒田,所過州縣給食,人二升。
審官院請京官到院,各具所欲入路分狀一本,願入遠及折資者聽。凡經再問闕不就,即依名次硬差。丁憂服闋及自不般家處代還,許至三問。從之。
壬午,上謂監修國史王曾曰:「先朝美政甚多,可諭史官詳載之。」因言兩漢書文辭溫雅,唐書殆不能及也。王曾退,相謂曰:「上日省四方封奏,間閱經史,見前代述作之體,且善評之,自昔好文之主,亦未嘗留意及此。」
癸未,詔百官轉對,極言時政闕失如舊儀,在外者實封以聞。既而上謂輔臣曰【二二】:「所下詔,宜增朋黨之戒。」景德三年四月,詔羣臣轉對,不知何時罷,今又復之。王稱東都事略詔曰:「國家設制策之科,將慱詢于鯁議,有能規朕躬之過失,陳宰相之闕遺,糾中外之姦回,斥左右之明比,述未明之機事,貢無隱之密謀,以至臺省之官,阿私而罔上【二三】,郡國之吏,專恣以濫刑;或通受貨財,潛行請託;或恃憑權勢,敢事貪殘;並許極言,朕當親覽。其令百官遇起居日轉對,在外臣僚,亦許具實封以聞。」
羣牧判官龐籍因轉對,言:「舊制,不以國馬假臣下,重武備也。樞密院以帶甲馬二借內侍楊懷敏,羣牧覆奏,乃賜一馬。三日而復借之,數日而復罷。樞密掌機命,反覆如此!平時百官奏事上前,不自批章,止得送中書、樞密院,蓋防偏請,以啟倖門。近歲傳宣內降,寖多於舊,臣恐法度自是隳也。往者王世融以公主子毆府吏,法當贖金,特停任。近作坊料物庫主吏,宮掖之親,盜三物,輒自逃,三司捕未獲,遽罷追究。今日聖斷乃異於昔,臣竊惑焉。又祥符令檢吏稍嚴,胥吏相率空縣而去,令坐罷免。若是則姑息者獲安【二四】,而清強者沮矣。」籍,成武人也【二五】。初,羣牧判官闕,以內降求之者凡十數人,執政患之,相與謀曰:「得孤寒中有聲望、才節可服人者與之,則中旨可塞矣。」乃以籍姓名進,詔遂用籍。
羣牧判官司馬池因轉對,言:「唐制,門下省,詔書出有不便者,得以封還。今門下雖有封駮之名,而詔書一切自中書下,非所以防過舉也。」內侍皇甫繼明等三人給事太后閤,兼領估馬,自言估馬有羡利,乞遷官。事下羣牧司,閱實,無羡利。繼明方用事,自制置使以下,皆欲附會為奏,池獨不可,吏拜曰:「三中貴人不可忤也。」池不聽。繼明等怒甚。會除開封推官,敕至閤門,為繼明黨所沮罷,乃以屯田員外郎出知耀州。池轉對附此。出知耀州,當考其時。
甲申,上封者言天下茶鹽課虧,請更議其法。帝以問三司使寇瑊,瑊曰:「議者未知其要爾。河北入中兵食,皆仰給於商旅,若官盡其利,則商旅不行,而邊民困於餽運矣。法豈可數更?」帝然之,因謂輔臣曰:「茶鹽民所食,而強設法以禁之,致犯法者眾。但緣經費尚廣【二六】,未能弛之【二七】,又安可數更其法也。」
泰州鹽課虧緡錢數十萬,事連十一州,詔殿中丞張奎往按之。還,奏三司發鈔稽緩,非諸州罪。因言:「鹽法所以足軍費,非仁政所宜行。若不得已,令商人轉貿流通,獨關市收其征,則上下皆利,孰與設重禁壅閼之為民病【二八】。」有詔悉除所負。奎,臨濮人,全義七世孫也。奎事不得其時,附茶鹽課虧後,當考。
增置潭州通判一員,從太常少卿李若谷請也。
詔廣西轉運司選曾親民政、諳練邊事、強幹使臣知融州。
丙戌,遣官祈晴。上因謂輔臣曰【二九】:「昨令視四郊,而麥已損腐,民何望焉!此必政事未當天心也。古者大辟,外州三覆奏,京師五覆奏,蓋重人命如此。其戒有司,審獄議罪,毋或枉濫。」又曰:「赦不欲數,然舍是無以召和氣。」
夏四月庚寅,赦天下,免河北被水民賦租。京師自三月朔雨不止,前赦一夕而霽。
辛卯,遣官謝晴。殿中侍御史張逸言:「庚寅赦書,十惡與四殺連文,並為已殺人者不赦。然則十惡非殺人者,亦得赦矣,恐非詔意,請明示有司。」遂詔十惡罪,無輕重皆不赦。
壬辰,置石州定胡縣兵馬監押一員。
三司發運使言,黃河挽舟卒不習湍險,多溺死。詔中書召三司使議之,乃於河陰募置水軍二千人。
乙未,置萊州萊陽縣采金場。
己亥,契丹遣興國節度使耶律衮、大理少卿張震來賀乾元節。
庚子,詔天下稅務,毋得漬壞商人物帛。初,內出蜀羅一疋,為印朱漬,壞者數重,故條約之。
己酉,貝州言:「民之析居者,例皆加稅,謂之罰稅,惟其家長得免。清河、清陽、歷亭三縣,戶罰絲五分、鹽五升、錢五十,武城縣復增錢五十,漳南縣又增蜀黍八升,而他州悉無此例,請除之。」詔可。
李公蘊之子德政自稱權知安南靜海軍留後事,遣使來告哀。辛亥,贈公蘊侍中、南越王,命廣南西路轉運使王惟正為祭奠使,又為賜官告使。除德政檢校太尉、靜海軍節度使、南安都護、交趾郡王。
乙卯,開封府推官、屯田員外郎李昭述知常州。昭述,宗諤子也,嘗為曹利用所薦,故出之。
丙辰,詔鄧州賜契丹歸明人李美田十頃。美自言舊籍邢州之內邱,祖紹溫陷契丹,距今八十年。比歲因饑,挈族來歸,祖莊尚在,且有祖永安侍中告身四通。嘗訴於縣,而村保房從莫肯認者。乃詔賜田於鄧州,仍令長吏善撫之。
詔進奏院,自今諸道州府更有附遞到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等實封奏章,並令收接進納。
注 釋
【一】凡內降恩「內降」原作「中降」。按下文兩出「內降」,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六曹利用罷樞密使、編年綱目卷九、宋史全文卷七上、宋史卷二九○曹利用傳、續通鑑卷三七均作「內降」,為上下同文相應,今改。
【二】其必可得矣「矣」原作「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編年綱目、宋史全文、續通鑑改。
【三】室家不和「和」原作「知」,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四】宗道獨曰不可「獨」原作「乃」,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全文改。
【五】江寧府原作「江陵府」。按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九、宋史全文卷七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六曹利用罷樞密使、續通鑑卷三七、東都事略卷五二並宋史卷三一一張士遜傳均作江寧府,本卷正月癸卯編注引王陶談淵,今據改。
【六】士遜得宰相曹利用之薦也「薦」原作「力」,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編年綱目、宋史全文、長編紀事本末并編年錄卷四改。
【七】有老賈人識之「賈」原作「估」,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八】侍中敗官「敗」原作「改」,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九】以戶部副使度支員外郎王鬷為司封員外郎知湖州「王鬷」原作「王騣」,「王騣」未見。按隆平集卷七、東都事略卷五五、宋史卷二九一均著王鬷傳,宋史本傳并云鬷任三司戶部副使,樞密使曹利用得罪,鬷以同里為利用所厚,出知湖州。「王騣」顯為「王鬷」之訛,今據上列各書及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三○改。「湖州」原作「潮州」,并據上引宋會要、宋史改。
【一○】韓琚原作「韓璩」,上引宋會要作「韓琚」。按宋史卷二七七韓國華傳,琚、璩并國華子。據韓琦安陽集卷四六三兄司封行狀及五兄著作墓誌銘、尹洙河南先生文集卷一六故兩浙轉運使朝命郎尚書司封員外郎護軍賜紫金魚袋韓公墓誌銘,坐為曹利用所舉出通判濠州者,乃韓琚而非韓璩,今改。下同改。
【一一】曾被薦舉及嘗親暱之人「及」字原脫,據僧文瑩湘山野錄卷上補。
【一二】毋得於京師廣置物業「物業」,宋會要刑法二之一七作「屋」,疑是。
【一三】力靳其數「靳」原作「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四、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六曹利用罷樞密使改。
【一四】其法原作「其注」,據宋本、宋撮要本、宋會要選舉一○之一七、編年綱目卷九、治蹟統類卷二七、通考卷三三選舉考、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及續通鑑卷三七改。
【一五】有司較之「有司」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六】然後試秘閣「試」下原有「之於」二字,蓋活字本所加,據同上書刪。
【一七】建議復賢良方正科「復」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隆平集卷七、東都事略卷五五、宋史卷二九二盛度傳補。
【一八】度又請建四科「四科」原作「六科」。按上引隆平集、東都事略及宋史盛度傳均作「四科」,而本編正文亦作「四科」。「六科」蓋涉下而誤,今據改。
【一九】陳越原作「陳茂」。按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一○之七--八均作「陳越」,陳越宋史卷四四一有傳,咸平中詔舉賢良,刑部侍郎郭贄薦之,策入第四等,與上引宋會要及本注所載者合,今據改。
【二○】并許詣理檢使審問以聞「詣」原作「指」,據宋會要職官三之六六、編年綱目卷九、宋史全文卷七上改。
【二一】其失官物三二分者「三二分」,宋會要食貨四六之二作「三五分」,疑是。
【二二】既而上謂輔臣曰「上」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九、宋史全文卷七上補。
【二三】阿私而罔上「阿」原作「陳」,據閣本及東都事略卷五仁宗紀改。
【二四】則姑息者獲安「則」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五】籍成武人也「成武」原作「武城」,宋撮要本,閣本同;宋本則作「武成」。按隆平集卷五、東都事略卷六六及宋史卷三一一龐籍傳均謂籍為單州人,單州有「成武」而無「武城」或「武成」,今據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以下簡稱司馬光文集)卷七六太子太保龐公墓誌銘、王珪華陽集卷三五龐莊敏公籍神道碑、寰宇記卷一四、歐陽忞輿地廣記卷七及宋史卷八五單州條改。
【二六】但緣經費尚廣「經」字原脫,「尚」原作「甚」,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治蹟統類卷二九祖宗用度損益、續通鑑卷三七改補。
【二七】未能弛之「弛」原作「施」,據同上書改。
【二八】孰與設重禁壅閼之為民病「與」原作「令」,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治蹟統類、續通鑑改。
【二九】上因謂輔臣曰「因」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上、續通鑑卷三七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