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六 景祐二年(乙亥,1035)

起仁宗景祐二年正月盡是年六月

春正月庚寅,詔嘗給事東宮及資善堂,不限存沒,並以名聞。於是馬軍都虞候、封州防禦使通川張潛等四十餘人並加秩,吏士增俸遷資者又踰百人。

甲午,殿中侍御史裏行高若訥言:「甲戌赦書,選人滿十二考並磨勘引見。今猥進者多,請以歷任無贓私及非昏耄者,乃聽改官,仍具與監當一任,詔須嘗有人奏舉者,方得施行。」從之。

壬寅,徙江東轉運使蔣堂為淮南轉運使兼發運司事【一】。時上封者屢以廢發運使非便,堂言裴耀卿、劉晏【二】、第五琦、李巽、裴休皆嘗為江、淮、河南轉運使,兼領發運司事,而歲輸京師常足。詔用其議。堂在淮南,歲薦部吏二百員,曰:「十得二三,亦足報國矣。」

度支判官、工部郎中許申為江南東路轉運使。

凡鑄銅錢,用劑八十八兩,得錢千,重八十兩十分。其劑,銅居六分,鉛、錫居三分,皆有奇贏。鑄大鐵錢,用鐵二百四十兩,得錢千,重一百九十兩。此其大法也。申在三司,景祐元年十月丁巳朔,申始以工中權度判。乃建議以藥化鐵與銅雜鑄【三】,輕重如銅錢法,而銅居三分,鐵居六分,皆有奇贏,亦得錢千,費省而利厚。因入內都知閻文應以納說,朝廷從之,即詔申用其法鑄於京師。然大率鑄錢雜鉛錫則其液流速而易成,雜以鐵則流澁而多不就,工人苦之。初命申鑄萬緡,逾月才得萬錢【四】。申性詭譎,自度言無效,乃求為江東轉運使,欲用其法鑄於江州。朝廷又從之,詔申就江州鑄百萬緡,無漏其法。中外知其非是,而執政主之,以為可行,然卒無成功。就江州鑄百萬緡,實錄在三月,并書。明年十二月甲申,申自江東徙湖南。

先是鹽鐵副使任布請鑄大錢一當十,而申欲以銅鐵雜鑄,朝廷下其議於三司。程琳奏曰:「布請用大錢,是誘民盜鑄而陷之罪。唐第五琦嘗用此法,訖不可行。申欲以銅鐵雜鑄,理恐難成,當令申試之。」申詐得售,葢琳亦主其議故也。琳傳載此事於天聖五年以前,誤也,當是景祐元年五月琳再為三司使時。王子融傳云:布請鑄大錢,行之京城,程琳集官議,子融時判度支,曰:「今軍營半在城外,獨行大錢城中,可乎?」事遂寢。與琳傳異,今不取。

天章閣待制孫祖德言:「偽銅,法所禁,而官自為之,是教民欺也。」固爭之,不從,遂出知兖州。(祖德出知兖州在二月癸未,今并書於此。)

丙午,詔太常禮院,孟冬祭神州地祇,宜如祭天地,遣內臣降香,春秋朝諸陵及諸祠有特祈解者亦如之。

侍御史韓瀆言:「天下賦役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則登耗之數無從鉤考。請復置實行簿。」下三司議,請如舊。丁未,詔再閏一造之。

又詔山澤之民,擷取草木葉為偽茶者,計其直從詐欺律,準盜論,仍比真茶給賞之半。

戊申,詔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淮南六路轉運使檢察州縣,毋得舉戶鬻產徙京師以避徭役,其分遣族人徙他處者,仍留舊籍等第,即貧下戶聽之。

己酉,改長寧宮為廣聖宮。宮在禁中前殿,有道家天神之象,後起觀閣以奉真宗神御,占宮城之西北隅。

庚戌,詔:「自橫隴河決,嘗下河北、京東西路以民租折納梢芟五百餘萬。今河決處自生淤灘,可省公費。其三路未輸梢芟,並權停。」

癸丑,置邇英、延義二閣【五】,寫尚書無逸篇於屏。邇英在迎陽門之北,東向。延義在崇政殿之西,北向。是日,御延義閣,召輔臣觀盛度進讀唐詩,賈昌朝講春秋。既而,曲燕崇政殿。

甲寅,詔凡禁中須庫物非有闕者,毋得下雜買務市之。

乙卯,詔帶御器械自今毋得過六員。

二月丙辰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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