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百 元符元年(戊寅,1998)

起哲宗元符元年七月盡其月

  秋七月丁未朔,曾布以王斿事乞罷,不許。

  戊申,三省、樞密院同呈涇原奏,降羌喝強山言,西人欲以今秋併兵寇一路,仍云更不與實,袞都宗托卜德言不攻城塞也,但覓便深入,殺擄人戶。上深以為憂。眾亦言,羌人如此即是得策。曾布曰:「涇原竝邊,人物富庶,若賊馬入境,所獲不貲,為中國害不細,此誠不可忽,當更詳戒邊臣,為備禦之計。」上亦然之。再對,上又及涇原報,布曰:「適指揮極草草,朝廷當更別降丁寧約束備禦條件。」上曰:「邊人遭殺戮,皆無辜。」布曰:「不惟殺戮無辜,兼於國威虧損不細。」(約束條件,合是初五日所載者。)

  己酉,詔以今年十一月十二日有事於南郊。

  東上閤門使、勾當皇城司周宥再任。

  詔:時氣暑熱,應在京工役,竝給假三日。

  又詔,學官歲一試。

  涇原路經略司言:「收到部落子訛山等二十二人歸漢。按訛化唱山乃妹勒都逋親隨得力背嵬,能率人歸附,心甚明白,望特與補一殿侍名目。」從之。

  涇原又奏,於沒煙置二堡子。(布錄己酉。)

  熙河奏:遣王舜臣出界討蕩。(布錄己酉。)

  詔:劉混康茅山所居庵之旁,已營殿宇,可賜名元符觀。

  是日,御史蔡蹈上殿,曾布再對,因言蔡蹈曾向人說,密院人吏多不肅。臣謀謨德業無補朝廷,久妨賢路,臣所自知。若以密院職事言之,實不至有不整齊者。臣自備位以來,凡本院合用條格編類次序,無不全備明白,可以遵用,以至人吏行遣文字,有一字未安,亦臣親筆刊改。至於邊事,皆出臣等思慮,非人吏所能裁處,以此凡指揮之事,文字一一皆臣親筆草定,雖送三省看詳,其閒所增損者,百無一二。惟是昨探報王可權受贓事,皆是詐欺,悉已施行,今日見禁人吏,亦是因此干連彰露。其武臣與院吏飲食干請,乃是元祐六年事,今已七八年,非今日不肅。方今武德探報甚密,望更賜采察,若有不職,不敢逃責。上笑曰:「蹈云何?」布曰:「言人吏不肅。」上哂之而已。

  庚戌,詔左司員外郎曾取與入內內侍一員,同共取索刪修大禮令。(御集七月四日。)

  辛亥,御史臺言:「元豐官制朝參班序,有日參、六參、望參、朔參,已著為令。元祐五年改朔參官兼赴六參,有失先朝分別等差之意,請止依元豐儀令。」從之。

  樞密院奏:雖已檢會今年四月二十二日指揮,令諸路帥臣多方講議應敵方略,及內有道路險隘,可以控扼得賊馬之處,各選差兵官以勁兵利器伏截守把,使賊不能深入,凡百先事措置,過為備禦,尚慮諸州帥臣不切逐一丁寧約束,先事措置,臨時致有闕誤,須至再行檢舉前後所降朝旨,及合行畫一約束事件下項【一】。(四月二十二日指揮未見。)畫一指揮七項:

  一、應沿邊有道路險隘,可以控扼賊馬去處,多方博采眾議,子細審之,本路兵將官某人可以當得某處,各分定地分,責委逐人伏截守把,仍各令指揮合要得力戰鬥部隊將、使臣、軍員等,并合要兵馬器械,逐一相度應副,無令闕事。

  一、兵將官使臣等分定險隘地分,各要把截得賊馬不能深入近裏鈔掠人戶。如遇賊馬侵犯,雖見有小利可乘,不得輒有那動兵馬,拋離守把去處。如因此致透漏賊馬入本地分作過,竝從軍法施行。

  一、涇原路山前、山後堡寨不少【二】,及靜邊一帶,最係人戶莊園物業繁富之處,及德順軍等處,有自來不曾經賊馬侵犯地分,除責委兵將官守把伏截外,尚慮不測透漏,深入近裏,劫虜殺傷人畜財物,如至時,合先行迴避,即仰更切相度穩當【三】,密行告諭人戶,暫將財物之類,取便般移於賊馬不可到處,權暫迴避;其人口、孳畜,亦嘗作遷移迴避賊馬之計,無令緩急枉遭擄掠。仍選委城寨官令密切告諭,無令先事張皇行遣,致人戶驚疑,及差人前去催促,却致騷擾人戶。如密探得知,稍不依如此指揮,必定重行黜責。應陝西、河東其餘路分管下有似此去處,亦仰詳此指揮,相度施行。

  一、逐路如有賊馬併兵侵犯,除選委兵將官於要害險隘處守把伏截外,其餘兵馬仍相度分作頭項,各於要害利便處駐劄,務在持重。如遇賊馬頭重處,或見得閒隙有利可乘,即相度賊勢厚薄,分頭或併力前去掩擊捍禦。如輒敢逗遛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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