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二 熙寧四年(辛亥,1071)

起神宗熙寧四年四月盡其月

  夏四月丙辰朔,降詔卹刑。

  丁巳,太常丞許將為集賢校理。將上所業,召試學士院中等也。

  罷章惇相度夔州路差役。以惇言經制渝州夷賊疆土,難遍歷諸州,欲止以渝州役事立定條約,推行於一路。上批諸州役事不同,難止用一法,故罷之。上怪惇避事,王安石為惇解釋,且言惇材極高,但為流俗人所毀耳。上曰:「必不如呂惠卿。」安石曰:「誠如此。然如惇亦自為少及,但輕肆爾。」三月二日丁亥,遣惇經制渝州夷賊。

  司農寺言:「開封府界諸縣民歲納役錢,其鄉村第四等已下並免,如非單丁,即與第五等輪差壯丁【一】。」從之。他日,上與王安石言:「第四等助役錢可惜直放了,不若使種桑,而役錢得免。」安石曰:「桑者,將使人人種之,若須第四等免役錢而後種,則種者有限矣。但當令保長及保正督課使種,不種,則保長及保正糾舉罰錢,入糾者而為官司所糾,則并保正出罰。如此,則人人皆種桑如課,不須免役錢也。役錢一事,可以奨保甲習武藝。」五月十六日、十月一日,七年正月十三日。

  詔:「聞棄囉兀城堡,將官燕達等軍回遇賊多覆沒,令陝西都轉運司體量實數以聞。」尋又以走馬承受所奏數與前不同,詔鄜延經略司【二】并燕達各具上所亡實數。十二日事,燕達回軍遇賊,本傳無之。

  內侍省入內殿頭王化基不合直批聖旨於內酒坊取吏人。樞密院劄子,奉旨令本省依理施行。上以諸司取吏,非待執政稟旨,乃詔自今須是送朝廷出文字,不得直批聖旨及依奏,餘依例。上諭樞密院曰:「內臣宮中幹事須稱聖旨,若一一關申中書、樞密院,則傷繁碎或稽緩不及事,可令本省具久例開析以聞。」其後具到例三十七件,皆一時須索,非出令者,盡得如例施行。

  戊午,京西提舉常平等事陳知儉請先罷許州衙前管勾公使庫,以軍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從之。初,諸州差衙前管勾公使,多所賠費,有至破壞家產者,及是遂更用軍員代之。其後遍及諸路悉用此法,人以為便。

  庚申,上批:昨宣撫司令諸路簡刺蕃捉生,乃取於係籍熟戶,不惟分卻蕃部門族勢力,又徒費廩給而無益舊數。乃詔於近招降到蕃部中選少壯武勇者為之,毋過三千人,其熟戶更不揀選。

  韓絳言:「臣昨至渭州,與本路經略使蔡挺議及邊計,大抵言秦、慶二路兵寡弱,宜各與增三五千人,別調東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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