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四 熙寧八年(乙卯,1075)

起神宗熙寧八年五月盡其月

  五月辛酉朔,疏決開封府繫囚,雜犯死罪以下第降一等,杖以下釋之。府界及諸路亦如之。

  詔監司、提舉司於察訪體量官並申狀吏人,有習法令、錢穀卓然可選用者,察訪體量官具名上中書。

  軍器監言:「在京及諸路造大名府、澶定州軍器什物,欲分遣官催促,仍委逐路職司一員往來提舉。」從之。

  詔御史臺劾世居本宮尊屬最長者以聞。

  甲子,詔分環慶路兵五萬二千六十九、馬六千四百七十六為四將,副總管林廣為中軍將,都鈐轄梁從吉副之;鈐轄种古為第二將,董穎叔副之;都監雷嗣文為第三將,知大順城竇瓊副之;都監李孝孫為第四將,慶州北路都監巡檢孫昭諫副之。閏月十一日分秦鳳兵為四將,七月二十八日分涇原五將,新紀不書,獨書此。分環慶兵為四將,誤也。舊紀見三月一日。

  詔腰斬進士李侗。坐與世居、李逢等謀不軌也。

  丙寅,命輔臣禱雨于天地、宗廟、社稷。

  淮南節度使、守司徒、兼侍中、判相州韓琦改為永興節度使再任。琦自去秋累上章請致仕,章每上,必遣近侍齎詔慰諭不許,於是又力請,而有是命。琦時已病,不及拜也。

  太常丞、集賢殿修撰、侍御史知雜事張琥【一】兼判司農寺。

  王安石言:「司農欲令定州煮粥散饑民,此非便,向已修條貫。今及未困,募之興利,而諸路多且如舊,不肯推行。」上曰:「河東煮粥,李承之云須至如此,人得米乃食生米。」安石曰:「人食生米未知虛實,不知何故有米乃不能炊煮,假令有此,亦由官司失於措置。若聚人每大口日給一升,小口給半升,即饑民須廢業待給,如此則容有不暇炊煮者。今救饑俵飯凡半年,若以作飯之米計口俵與,令各與營生,官所費無加,而饑民得實惠,不妨經營衣食,猶勝於聚,而俵粥飯不能救死,徒成疫癘也。」

  詔知大宗正司官及十年取旨,仍歲與一子若孫遙郡刺史以下官,減二年磨勘。

  又詔三司判官杜訢展二年磨勘,檢法官賈種民特衝替。坐斷犯倉法人從杖罪,中書以為不當故也。

  監管趙世居【二】親的骨肉陳惟和言,居有乳母姨〈女監〉乞配度為尼。從之。又言已籍記其家貲。詔均給其妻焦氏等,令大宗正司給訖具數以聞。

  丁卯,太學進士楊伋權武學傳授,候一年召試。伋撰述李靖兵法,并上圖議,特錄之。

  判大名府文彥博言:「昨以范濟口分減御河水勢,歲有勞費,故改作石堰,欲經久堅完,而用工累年,數月輒壞。其被賞官吏,望賜追奪。」從之。

  監察御史裏行蔡承禧言:「前日世居之獄,徐禧乞不簽書,而鄧綰、范百祿故在也,朝廷即令二中使就審其誠否。乞自今大獄有疑,或勘官異同,精擇侍從或錄問官以往,事已之後明辨曲直。又聞禧、百祿為李士寧刑名封章互上,乞降二人書辨之。」不報。朱史簽貼云:無施行,合刪,今復存之,但云不然。案孝寬、琥被命,或因承禧有言也,豈得謂「無施行」。

  詔曾孝寬、張琥看詳監察御史裏行徐禧、同知諫院范百祿互奏李士寧文字,劾理曲者以聞。

  先是,百祿與鄧綰、徐禧雜治世居獄,士寧以術游公卿,間嘗遇居母,以詩遺之,有「耿、鄧忠勳後,門連坤日榮」之語,初以為士寧所為,既而內出仁宗御集,乃賜曹傅挽詞,士寧亦以此自解。百祿訐士寧贈詩之意,士寧對曰:「彼乃太祖之後,帝子王孫是甚差事?」百祿謂士寧熒惑居,以致不軌之禍,且疑知居逆謀,推問不服。居及李逢亦以士寧為不與謀也。禧語百祿:「豈有人十七八年前率意作詩,便欲加罪?」百祿以為不然,禧乃奏:「士寧贈詩未為狂悖,彼亂人挾借解釋,何所不至。而百祿之意以為士寧嘗在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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