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七十九 熙寧九年(丙申,1076)

起神宗熙寧九年十一月盡是年十二月

  十一月癸丑朔,御史彭汝礪言:「夫潛神於一堂,而欲以周知四海之遠;制法于一日,而欲施及萬世之久。夫豈一耳目手足之力哉,惟在盡人謀而己。惟陛下益廣言路,以通下情,下情通,則忠謀日至,而利害之跡、邪正之實,不得隱于天聽矣。蓋事繫于天下,則當與天下共之;用繫于眾人,則當與眾人共之。此非可以私也。臣觀朝廷近歲用言之道,同之,則眾譽之以為奇材【一】,為知治體而果用之;異之,則眾愚之以為同俗,為不知變而果廢之。夫是非在理,不在同異,使同之而有所附焉,則雖同乃所以為欺也;異之而有所取焉,則雖異乃所以為忠也。夫上所好惡,民之表也,上惟同之為好,則民亦以同為貴;上惟異之為惡,則人亦以異為賤。人不能無賢不肖,事不能無利害,而人人雷同以可不可為一,則將沮君子而為小人,將飾罪而為功,虛方欺而為實,利方詐而為義。末流之敝,臣恐不可勝治矣。惟陛下深為天下屈意聽納,以答天變,以同民憂。」朱本謂汝礪疏無施行,合刪去。今刊新本仍具載之。

  樞密院言,熙河駐泊兵歲滿,當以在京虎翼等指揮代之。上批:「衛兵已少,若于京師取足,必恐日益朘減,可在京步兵止差十二指揮:神勇、宣武、廣勇各一指揮,虎翼九指揮。」

  詔給司農寺、市易水利淤田司所計置澶定州、大名府封樁糧十五萬石,付河北西路轉運司。以乏軍糧故也。

  詔減罷濬川司勾當公事官二十二員,船一百八十五隻,役兵更不添給錢米;李公義令審官東院與合入差遣。從都水監請也。九月丙辰、十月丁酉,當考。

  詔諸路末鹽並用見錢并鹽鈔支賣,三司舊欠借末鹽錢一百二萬七千餘貫,以雜支錢撥還。

  甲寅,詔中書樞密院檢正、檢詳官兼領差遣並罷。

  工部郎中、天章閣待制孫思恭【二】卒。

  乙卯,出監主簿、助教告敕六十八,付廣南東路募人入貲,以助軍須。

  詔開封府界保甲所養馬毋過五千疋。朱本因時政記增此,十月二十七日可考。

  詔:「都市易司今日以前賒請錢物,限外已輸本息者,悉蠲其罰息。本息未足者,展半年。諸路指揮到日以前,並準此。」

  詔:「茂州關津已建堡寨,恐兵民有所倚恃,或侵擾蕃部,及出入賣買別致艱阻。仰鈐轄司常約束撫馭,務令漢蕃得所。」

  丙辰,命知樞密院事馮京兼羣牧制置使。

  詔:「都提舉市易司住行計置糯米,收糴在京市上新米與已糴米中,半支在京酒戶,候支絕,令人戶任便官私交易。其熙寧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指揮更不施行,及俵糯米官仰發遣歸合屬去處。」時政記二月十六日可考。

  丁巳,詔熙河路已罷官,自今不得奏乞增置,其已係減員數尚在本路者,仰疾速發遣。時政記。

  又罷都大提舉淤田司官。時政記。

  己未,詔熙河路經略安撫司,凡發軍馬,如非警急,並須計食調兵,毋得與轉運司輒分彼我,枉費軍儲,致緩急闕誤。

  詔臺諫官兼局不許見客處許見客。從中丞鄧潤甫奏請也。時政記。

  庚申,詔大理寺丞沈逵改一官,與堂除。論前任信州推官興置銀坑之勞也。

  詔以王君萬權提舉熙河路蕃部往來,照管順漢部族,毋得別致驚擾,俟其寧息,許以功贖過。時洮東羅斯結族下蕃部附鬼章故也。

  辛酉,同州司士參軍魏道嚴自陳唐相鄭公玄成後,詔流內銓特免試與注官。

  龍圖閣直學士孫固權知開封府。固與王安石議事數不合,故出守真定。安石罷,乃召還。

  御史中丞鄧潤甫、知制誥許將並兼直學士院,候有正官日罷。

  司勳員外郎、都提舉市易司呂嘉問罷檢正中書戶房公事,賜紫章服,兼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候二年三司副使闕,與差。

  詔省提舉三司帳司、勾院、磨勘、催驅司官,令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兼提舉【三】。既而又以祠部郎中、直史館葉均提舉帳司、勾院、磨勘司,不領於諸司庫務司。

  癸亥,詔三司近累有臣僚言陝西鹽鈔法,宜速講求利害條畫以聞。此據會要及時政記,明年二月二十五日戊申,三司條上沈括自誌、司馬記聞,或可附此,志在此四月二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