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八十 熙寧十年(丁酉,1077)

起神宗熙寧十年正月盡是年二月

  春正月壬子朔,以才人朱氏為婕妤。

  秦鳳路轉運司言:「茶場司歲供熙河糴買,近雖折以茶而價高不售,今屯聚兵馬,用度極廣,欲借次年數,聽減價變易。」上批:「轉運司急於得錢,多減茶價,則一時售者既眾,蕃漢積茶猥多,必壞茶利,兼妨買馬。如不得已,可與一限數。」乃借支茶場司茶,為錢十萬緡付之。

  上批:「安南行營軍前動靜,朝廷欲日知之,可令權發遣邕州事周沃日具以聞。遞角後,別用長牌大書樞密院急速文字,毋得入鋪。」

  庚申,知制誥,新知荊南章惇知湖州。初,惇自湖州徙荊南,仍令親至辰、沅州安撫叛蠻,受命即倍道疾馳,道中墜馬傷足,遂自陳開:辰、沅州事已定,乞二浙一郡。上批可還惇前任故也。熙寧八年十月,惇自三司使出知湖州,九年十月移知荊南。惇本傳云;出知湖州,荊湖蠻復擾邊,移知荊南。至則事平,以親老再請湖州。

  中書言:「近許市易司與江南西路轉運司兌洪、撫等五州軍鹽,和買紬絹,及差屬官歐陽成總領,以鹽引從便移易,與轉運司財賦並場務課額有妨,欲令以諸州所支和買鹽數,委轉運司相度裁定,罷還市易務所差官。」從之。

  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唐義問言:「北路近年廢荊門軍為長林縣【一】,隸江陵府。此軍控制巴蜀,備防百越,今以為縣,城郭不完,屯兵減少,不足以控制要會。比者奉使訪察之臣,惟以興事塞責,減放役人,樁留役錢為利。聞自廢軍以來,鹽酒課息每歲虧數過於所存役錢。乞復建軍。」詔荊湖北路監司相度以聞。既而不行。

  御史彭汝礪言,乞約束刑部,毋得以公事疑難為名,巡廳商量。詔法寺有疑難公案,並具刑名並執見不同,申中書、樞密院,方得稟白,令御史臺覺察。

  禮院言,今以慶曆五年以後祠祭沿革,參酌編修成祀儀三本,乞一本留中,餘付監祭禮司。從之。

  賜判太常寺陳襄等銀絹有差。賜銀絹,自三月十九日移入。

  詔借河北路災傷五分以上戶麥種,戶一石。

  成都府路鈐轄、轉運司言,乞修安遠城樓櫓,移威遠軍就彼。從之。當考,朱本與墨本並同。

  知成都府馮京乞修永康軍城,及移蠶崖關於溪谷口。其城逼近大山,夏秋多雨,土性疏惡易摧,乞壘以塼石。從之。

  知賓州、殿中丞石亘【二】勒停。坐聞交趾將為寇,避亡出城也。

  癸亥,廣南東路轉運司言,軍興之際,州縣闕官,欲令江西十州軍見任京朝官、選人、大小使臣,各依合入資序指射,本路員闕,上銓院奏差。從之。

  侍御史周尹言:「臣累曾奏李稷為事乖謬,不可處之監司,乞停稷職事,及治其父死不葬之罪,廢棄終身,至今未蒙指揮施行。近訪聞河北西路提刑司體量到稷,詣實事理,與臣所言並同,卻奉聖旨劄與李稷知。臣初得其說,固不以為信,蓋朝廷往時嘗有兩禁臣僚,素抱才業,累歷清近,時名朝望,人主所知,偶為言者舉劾,暴其罪狀,而傳聞未審,曖昧不明,虛實為疑,情或可恕,即有聖旨劄令本官知。而稷擢自冗僚,地輕資淺,非在兩禁清近也;所至官守,曾無廉譽,非負時名朝望也;本道按刑,已究見實狀,非傳聞不審也;二十餘年不葬父,惡逆最著,非曖昧不明也。今中外傳報,已有上項指揮,稷何人斯,乃獲幸免。夫監司之職,表帥一方,郡縣觀其政而輕重,朝廷信其言而賞罰官吏。其任之也,既殊他職;其責之也,宜異眾人。若受委非才,罪愆已著,尚加函貸,實虧公論。臣職忝風憲,以澄清為先,如稷所為,尤宜彈治。朝廷或謂稷小官不足數,小事不足問。即異時臣僚間有所任,官資比稷為稍重,所犯罪惡校稷為可疑,則言事之臣,慮朝廷復不聽察,孰敢冒怨仇而論之者乎?伏望檢會臣前後劄子並奏狀,特賜指揮,將稷早行責降。使臣私心無愧,獲安職分。」中書時政記正月十二日事。

  甲子,皇第七子生,遣岐王顥告于太廟。(价。)

  雄州言:「北界巡馬過河以來,敵情難測,忽有奔衝,則知縣、縣尉、弓手不多,勢力難敵。自今遇有巡馬,許呼集應接,人馬授甲於駐泊都監,聽排敵於西北門裏,以備非常。」從之。

  詔:「已差官修築河北破缺塘隄,收櫃水勢,其信安軍等處因塘水減涸退出田土,已召人耕佃者,並令起遣。仍差河北東路提點刑獄韓正彥同屯田都監謝禹珪檢括畫圖以聞。」

  詔:「安南行營諸軍病死及戰歿之家,所借衣物料錢,並與除放。衣賜毋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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