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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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七 熙寧六年(癸丑,1073)

起神宗熙寧六年九月盡是年十月

  九月辛丑朔,判司農寺曾布、權御史中丞鄧綰、權知審刑院崔台符,並兼詳定一州、一縣、一司、一務敕。

  詔自今巡教使臣校殿最,雖以十分為率,其第一等事藝及八分、或射親不及三分,雖入最,不行賞。

  提舉詳定編敕宰臣王安石等言:「新修編敕,雖已經審刑、刑部、大理寺、殿前馬步軍司等看詳,尚慮事理未盡,欲更送中書、樞密院再看詳籤貼,及付在京刑法司、律學官吏等各具所見,申中書,送提舉詳定官看詳。如當改正,即改正刊印頒行。」從之。

  上批:「賜河州沿邊安撫司錦綵,令招撫蕃部。」五月四日,初置洮西安撫司。王安石白上,宜專委王韶。先是,上論景思立、王韶事,上以為王韶作緣邊安撫司,事體與景思立不同。至是,安石為上言:「陛下前用王韶為沿邊安撫司,以羌事成敗專責王韶。當是時,若陛下即用王韶為經略使,則洮、河事成疾二三年。惟其用王韶為沿邊安撫,別置帥,此韓縝所以出違異之言,郭逵所以起矯誣之獄也。今沿邊安撫司非專任洮、河成敗者,與王韶事不類,即每事當令聽王韶。不如此,軍政不一,上下更生釁隙,害國家邊事。」上曰:「武臣自來安敢與帥臣抗?」安石曰:「先朝以來,任帥臣如此,非失計,但置帥臣非其人,乃是失計。」馮京曰:「孟德基止因經朝廷言利便,不由王素,王素移令監教閱,幾欲自殺。」安石曰:「若置帥,即部內利便,人爭自言,何至乃令經朝廷自獻?只緣置帥不善,故有此。」又為上言:「邊事得失,在幾微之中,不可不察。如房琯、賀蘭進明事,乃致睢陽不守,其本甚微,其末甚大。」安石自敍云:「蔡挺方主景思立,害王韶,故以此警上。」孟德基,當考王素作帥時任何官。

  安石又因論鹽事,言兩浙近立廂軍額少,不便,乃至令衙前自雇人送綱【一】。上曰:「祖宗時,廂軍數少。」安石曰:「帳籍既不可知,又祖宗時事不同。」上曰:「祖宗時官少,故占廂軍少。」安石曰:「亦恐不止為此。臣耳目所接,尚見圓融門內戶夫修造及送綱,多令鄉戶衙前自雇夫脚。諸夫力縻費,出於民力而不出於兵力者甚眾。自韓琦、富弼執政以來,即稍禁止此事,非但近歲差役法以來禁止也。恐如此之類,亦是占使兵士多,供役不足,然此事實可愛惜得民力。若是公私為一體,即稍費廂軍,不為害也。」

  壬寅,知熙州王韶言河州平,有隨軍百姓三十餘人殺降人,略財物,已斬之。詔韶密推究殺降兵級及降人被略殺傷數,并詳度部押使臣人員合與不合勘劾;仍命內臣梁從政密體量以聞。朱本削去,新本同朱本,今復存之。

  先是,王韶亦以書抵王安石言殺降事,安石白上:「部轄使臣,將校宜按劾,不如是,無以明紀律,後難復用。」上難之,安石又論其當治之狀,乃有是命。上既難治殺降事,又問:「王韶所言或指涇原人?」安石曰:「韶奏狀并熙、秦亦有。」上乃怪韶不當遽受其降,以為殺傷涇原人眾矣,而遽受降,故士卒發憤。安石曰:「若不受降,即城未必遽下。」上曰:「奏云掘城,城欲透。」安石曰:「城中尚有二千人,必不肯坐死。即殺傷,又非特二千人而已。今受降極善,豈可復以為非耶?」

  荊湖北路轉運司言,辰州南江將官楊萬等與蠻鬥敵有功。詔楊萬、夏方遷兩資,餘遷資、減磨勘年,賜絹有差。

  相度兩浙路水利沈括言:「浙人以治田為生,所入甚廣,急欲得錢,賤糶於有力人家,迨春夏闕食,又從有力之家貴糴。今欲立斂散法,且於一二州置和糴倉,候其成緒,以漸推行,庶不至傷農。」從之。

  管勾鄜延路經略司趙卨言:「自今遇大閱漢蕃陣隊,且以萬二千五百人為法,旌旗、徽幟各隨方色:先鋒、策先鋒為一色,左翼一、左翼二為一色,右翼一、右翼二為一色,殿後、策殿後為一色。內中軍所建六纛、五方旗外,餘亦為一色。戰國之時,大將之旗以龜為飾,蓋取前列先知之義。今中軍亦宜以龜為號。其八隊旗,則繪天、地、風、雲、龍、虎、鳥、蛇【二】。天、地則狀其方圓,風、雲則狀其飛揚,龍、虎則狀其猛厲【三】,鳥、蛇則狀其翔盤之勢,以備大閱。」而樞密院以為陣隊旗號若繪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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