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 開寶五年(壬申,972)

起太祖開寶五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乙未,詔罷荊襄道歲貢魚腊。

  丁酉,禁民鑄鐵為佛像、浮屠及人物之無用者,上慮愚民多毀農器以徼福,故禁之。

  己亥,詔自今沿黃、汴、清、御等河州縣,除準舊制種蓻桑棗外【一】,委長吏課民別種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仍按戶籍上下定為五等,第一等歲種五十本,第二等以下遞減十本。民欲廣種蓻者聽踰本數,有孤寡窮獨者免之。

  前鄆州盧縣尉鄢陵許永詣匭自言,父瓊年九十有九,長兄年八十有一,次兄年七十有九,而永年七十有五,欲求近地一官以就養。庚子,上召見瓊於便殿,問以近事,瓊歷歷能記,上悅,因厚賜之,即授永鄢城縣令【二】。

  壬寅,省諸道州縣胥吏幹力等。

  吏部尚書致仕陳國公張昭卒。戒其子曰:「吾事數朝,無功德及人,勿請諡及立碑,以重吾過也。」

  府州言北漢軍寇方山、雅爾兩寨,擊走之。

  浚閔河。

  二月壬戌朔,以江南進奉使劉崇諒為都官員外郎。崇諒,仁贍之子也。(當考崇諒在江南為何官,以何事來,何時到。)

  癸亥,詔潭州歲調紙百七十八萬餘幅特免十年。

  乙亥,以荊南荊門鎮為荊門軍。

  權知慶州史福(福,未見。)言敗戎人于華池,殺百餘人,獲牛羊六百餘口。時刺史姚內斌入朝,久留京師,故命福權知州事。(實錄稱慶州刺史史福,蓋誤也。時姚內斌實為刺史。內斌以四年入朝,久留京師,故命左衛將軍史福權知慶州,見于八月【三】。內斌尋復還本任,至七年二月始卒。史福固未嘗真拜刺史也,今改之。)

  丙子,詔開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隄判官一員,以本州通判充,如闕員,即以本州判官充。

  己卯,令僧尼各不相統攝,當受戒者,各於本寺置壇。

  庚辰,以鳳州屯銀冶為開寶監。

  初,職方郎中邊珝掌建安榷貨務,奏徙務於揚州。有富民訴廣陵尉謝圖殺其父,本部收尉囚之,官吏相繼推劾,凡三百日,獄未具,州以狀聞。命珝按鞫,盡得其實,乃富民畜私憾誣告,即反坐之。甲申,以珝知揚州,仍兼榷務。珝,華州人也。

  戊子,禁黃河私渡,民素具舟濟行人者,籍其數毀之。

  庚寅,以端明殿學士、兵部侍郎劉熙古【四】(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