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六十二 元豐八年(乙丑,1085)

起神宗元豐八年十一月盡其月

  十二月辛酉朔,高麗國賀登寶位使、通議大夫、兵部尚書林槩【一】,副使、大中大夫、兵部侍郎李資仁以下見於紫宸殿。

  頒行釋奠、社稷、風伯、雨師新修祀儀。

  壬戌,樞密直學士、知永興軍劉庠,充涇原路經略安撫使、知渭州。(十一月丙午劉摯言劉昌祚。)

  昭宣使、入內押班梁從吉管勾景靈宮。

  詔興龍節以諒闇中上壽宜罷,蠲放沂、青州諸縣失敷役錢。

  還于闐國黑汗王所進獅子,仍賜銀絹。

  詔:「今月十五日開講筵,講論語,讀寶訓,講讀官日赴資善堂,以雙日講讀,仍輪一員宿直。初講及更旬,宰相執政並赴。」

  罷太學保任同罪法。(舊錄云:初,三舍法成,士或濫冒,於是立法,使五人以上更相保任,犯而情重及應送所屬者,免夏楚聽贖。至是因言者。從之。)

  又罷栽桑物法【二】,蠲民所欠罰錢。(舊錄云:熙寧六年立法,勸民栽桑,若不趨令,則倣屋粟、里布為之罰。至是,以楚邱民胡昌等有言,故罷。勸課種桑榆立法,在熙寧五年七月。趙子幾言霍舜封等擾民,在六年五月十九日。)

  癸亥,侍御史劉摯言:「近者曾有論列,乞罷刑部侍郎蹇周輔及其子司封員外郎序辰職任,不蒙施行。伏緣理有未安,事有未可以已者,須當再有申列。竊以周輔、序辰繼於東南虐行鹽法,為朝廷生怨讟於數路之民,其於掊斂刻剝,公論所共棄,與吴居厚【三】、王子京輩無少異也。居厚等初有廉按指揮,即先罷見任,而周輔等獨得不罷,在職如故,乃是罪同而法異也。若曰居厚、子京事在所部,勢不可不罷,周輔等於江湖,非所部,無嫌故不必罷,臣竊以為不然。謂所部當罷是也,謂非所部不罷,則子京所部在福建,而罷泰州何故也?不可如居厚例,豈不可與子京同例也。要之待罪之人,必去見事職任以需命爾。故王道能使之無偏,政令能去其二三,槩行公平之法,然後可以服人心而正天下。周輔等雖有被害之地非所部,然今並游京師,安處華要,往來奔走權門,經營道地,以為徼幸之計,則其害有大於所部之嫌也。臣風聞有旨催促陳次升等,疾速體量結絕。臣竊見昨者所遣之使,幸皆精選於臺省,其人必無所觀望。萬一有見周輔父子在朝廷,獨不去職,與居厚等行遣不同,又促其使事,必疑謂朝廷欲寬其事,故風以此意。或采察按治,滅裂回隱,東南之害,將有不得盡達於聖聽,而法有不得行焉者。故詔令來止於催促,則周輔經營之術似已行矣。伏望聖慈深察其故,不可使公道獨行於外,而不行於內,早賜罷免周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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