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九 景祐三年(丙子,1036)
起仁宗景祐三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秋七月己卯,新作延寧觀。觀本王中正舊第,保慶太后出奩中物市其地以建。初有詔罷修寺觀,及是,諫官、御史以為言,帝謂輔臣曰:「此太后奩中物爾。諫官、御史欲邀名耶?」參知政事宋綬進曰:「彼豈知太后所為,但見興土木違近詔,即論奏之。且事有疑似【一】,猶指以為過,或陛下大闕失,近臣雖不言,自亦傳聞四方,為聖政之累,何可忽也。太祖嘗謂唐太宗為諫者所詆,不以為媿。何若動不過舉,使無得而言哉!朝廷已行之命,惟陛下守之自己,無令有以取名也。」
初,孫奭領太常,以國朝典禮倣唐王涇撰崇祀錄二十卷,未奏而卒,其子殿中丞瑜表上之。詔送史館。
邕州言交州申峒蠻寇邊,詔責問李德政,且令捕酋首正其罪以聞。此與二月壬申所書當是一事,但廣西轉運司與邕州言之各別耳。
罪人貸死者,舊多配沙門{鳥山},{鳥山}在登州海中,至者多死。辛巳,詔當配沙門{鳥山}者,第配廣南遠惡地牢城。廣南罪人乃配嶺北,其後亦有配沙門{鳥山}者。
乙酉,翰林侍讀學士馮元獻金華五箴,降詔褒答。
丁亥,工部郎中王軫直祕閣。軫上所撰五朝春秋二十五卷,特擢之。
禁民閒私寫編敕刑書及毋得鏤版。
戊子,翰林侍講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禮部侍郎馮元【二】,度支判官、工部郎中、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聶冠卿,太常博士、直史館宋祁等,上景祐廣樂記八十一卷。己丑,以元為戶部侍郎,冠卿為刑部郎中、直集賢院,祁為工部郎中。
庚寅,右諫議大夫、集賢院學士孫沖上所撰五代紀七十七卷,降詔褒答。
乙未,初置大宗正司,以寧江節度使允讓知大宗正事,彰化留後守節同知大宗正事,仍賜器幣、襲衣、金帶、鞍馬。時諸王子孫眾多,既聚居睦親宅,故於祖宗後各擇一人使司訓導,糾違失。凡宗族之政令,皆關掌奏,事毋得專達,先詳視可否以聞。紀聞載,允讓管勾宗正事,已于二年十一月宗室改西班官時辨之。本志云景祐二年置大宗正司,會要云慶曆初,置大宗正司,並誤也。
前權蘇州觀察支使劉文,自言以父任為太廟齋郎,歷十三考無過,請換右職。丁酉,授西頭供奉官。文父厚德嘗知涿州,率吏民內屬者也。
開封府言捕得逃卒張興等,常集同類匿內城前渠中,謂之無憂洞,請修閉京城裏外渠口,從之。
己亥,命翰林學士丁度、知制誥胥偃、直史館高若訥、直集賢院韓琦同詳定黍尺鐘律。
還盧多遜家懷州所沒田宅。
庚子,太平興國寺災。是夕,大雨震電,火起寺閣中,燔開先殿及寺舍數百楹。
辛丑,遣官疏決三京及畿內繫囚雜犯,死罪以上遞降一等,徒以下釋之。其因太平興國寺火被繫者特放。朝廷始議修復火所焚處,崇政殿說書賈昌朝言:「易震卦之象曰:『洊雷震,君子以恐懼修省。』凡六爻之旨,皆以能自戒懼,乃免咎眚。春秋傳曰:『人火曰火,天火曰災。』竊維近年寺觀屢災【三】,此殆天示譴告,獨可勿繕治,以示畏天戒愛人力之意。」從之。
癸卯,詔審官院,自今員外郎知州,其通判毋得差郎中;博士知州,毋得差員外郎;餘勿拘。
泗州新作普濟院成。詔給田十頃,保慶太后施錢所建也。
八月丁未,置廣南西路駐泊兵馬都監一員。
滑州言建雄節度使高繼勳卒。繼勳性謙謹,有機略,善撫御士卒,臨戰未嘗不勝。在蜀有威名,號神將。知滑州時,方河漲怒齧隄,繼勳雖老,猶督役卒夜下楗露坐河上,水乃殺怒,滑人德之。
戊申,徙陝西都轉運使、兵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王沿知滑州【四】。先是,朝廷將減戍卒,就食內地,詔與知州、部署、鈐轄等議。沿即奏減卒數萬,知樞密院李諮以為不可。復下緣邊都監議,沿上疏曰:「兵機當在廊廟之上,豈取則小人哉?」諮怒其言,奏罷之。
己酉,詔:「天下士庶之家,屋宇非邸店、樓閣臨街市,毋得為四鋪作及鬥八【五】。非品官毋得起門屋。非宮室、寺觀毋得彩繪棟宇及閒朱黑漆梁柱鼼牖,彫鏤柱礎。凡器用,毋得表裏用朱漆金漆,下毋得襯朱。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里之家,毋得用金釦器具;用銀釦者毋得塗金。非宮禁毋得用玳瑁酒食器;若純金器,嘗受上賜者,聽用之。命婦許以金為首飾,及為釵、簪、釧、纏、珥、鐶,仍毋得為牙魚【六】、飛魚,奇巧飛動若龍形者【七】;其用銀毋得塗金。非命婦之家,毋得衣珠玉。凡帷幔、帟幕、簾旌、牀襦毋得純用錦繡。宗室、戚里茶擔、食盒毋得覆以緋紅。貴族所乘車毋得用朱漆及五采繪,許用黑漆,而閒以五彩。民家毋得乘肩輿及以銀檛導從,肩輿毋得過二人。非四品以上官毋得服金帶,嘗受賜者聽服。非五品以上毋得乘谱裝銀鞍;其乘金塗銀裝絛子促結鞍轡者【八】,自文武升朝官及內職禁軍指揮使、諸班押班、廂軍都虞候、防團副使以上聽之,亦毋得以藍為絛、白皮為韉轡。民庶用氊皮絁紬韉,京官任通判以上者許權依升朝官例。違者物主、工匠論違制,工匠黥隸他州,募告者賞錢五萬。其過百日而不變毀者坐之。宣徽院、御史臺、閤門、左右金吾街司、開封府舉察上聞。」尋又詔官司所用銅器及鍮石為飾者,毋得塗金。
庚戌,知大宗正事允讓等請自今宗室每朝罷各就位聽讀,從之。
甲寅,以審刑院詳議官、殿中丞王果為衣庫副使。初,果上書陳擇將備邊之策,召試舍人院而除之。
許并州立學。
吏部流內銓詳定內外臣僚歲所舉幕職、州縣官:自今待制、觀察使以上舉三人,知雜御史、閤門使以上二人,侍御史、諸司使以上一人。其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即不限人數,舊當三人者止當一人,仍須有本部監司長吏及通判薦舉者始聽磨勘。
丙辰,左正言、知制誥、史館修撰宋祁為契丹生辰使,禮賓副使王世文副之。工部郎中、判戶部勾院李宗詠為正旦使,供奉官、閤門祗候崔準副之。
戊午,以招箭班隸東西班。
詔府州招蕃部子弟,自今招及蕃部五十戶以上補指揮使。舊招八十戶始補之,以數多難及也。
初,知蘄州、虞部員外郎王蒙正故入知蘄水縣、太常博士林宗言死罪,詔殿中侍御史蕭定基往按之。定基諭所隨吏蔡顒等曰:「蒙正必賂汝,汝第受之,亟告我。」蒙正果賂顒等直三百萬,定基因以正其獄。庚申,貶蒙正為洪州別駕,本路轉運使蔣堂坐失察舉,降知越州,副使吴遵路知洪州,提點刑獄徐越知廬州,同提點刑獄趙日宣為杭州都監。上欲官定基一子,定基以讓顒等,於是顒等四人並補三班借職、殿侍、差使。
辛未,三司使、刑部侍郎程琳為吏部侍郎,崇儀使、英州刺史、入內副都知張永和領貴州團練使,引進副使王克基為西上閤門使,並以修睦親宅成也。監督工作使臣而下,第賞之。
甲戌,戶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姚仲孫言:「諫議大夫以諫諍名官,蓋朝廷之選不可以歲月序遷。今諫議大夫十二員,諸寺卿至前行郎中三十五員,帶近職者不在茲數,若皆以年勞可進,恐五七年閒,諫議大夫員益多。望自今擇雅有時望者除之,餘止於卿監中遷授。」詔當除者具履歷資序奏裁。
右司諫、直集賢院韓琦言:
樂音之起,生於人心,是以喜怒哀樂之情感於物,則緃殺嘽緩之聲隨而應之,非器之然也。故孔子曰:「樂云樂云,鐘鼓云乎哉!」孟子之對齊宣王,亦云今樂猶古樂,能與百姓同樂,則古今一也。唐太宗聽祖孝孫新樂,乃謂禮樂之作,蓋聖人緣物設教,治之隆替,亦不由此。魏文公對以樂在人和,不由音調。皆述樂之至言也。
臣奉詔與丁度等詳定阮逸、胡瑗、鄧保信所造鐘律,粗考前志,參驗今法,二家之說,差舛未安。蓋阮逸之主分方,保信之用長黍,質之典據,悉無所聞。伏自祖宗已來,通用王朴之樂,未嘗更易,以至天下無事,垂八十載。為樂之用,非不和也。頃燕肅妄加磨鑢,適會李照至闕,謂其音未諧,陛下再加練覈,許之改作。洎逸、瑗繼至,盛言照樂穿鑿,再令造律,則又圍徑乖古【九】。保信續上新法,亦復長廣未合。
竊以祖宗舊樂,遵用已久。屬者徇一臣之偏議【一○】,變數朝之同律,賜金增秩,優賞其勞,曾未周歲,又將易制。臣慮後人復有從而非之者,不惟有傷國體,實亦虛費邦用。歷觀前代議樂,古之管尺尚存,而猶是非紛紜,累年方就,未見若今之速而易也。臣竊計之,不若窮作樂之原,為致治之本,使政令平簡,民物熙洽,海內擊壤鼓腹,以歌太平,斯乃治古之樂【一一】,何得以器象求乎?既達其源,又當究今之所急者。且西北二陲,久弛邊備,敵人之性,豈能常保?此陛下與左右大臣宵旰所慮,宜先及之。緩茲求
樂之議,移訪安邊之策,急其所急,在理為長。請下有司,且記三家【一二】律法及所造管尺、鐘磬、權量,存而未行,再訪天下有精曉音律者,俾之詳正,而後施用。一二年閒,訖無至者,則將王朴、逸、瑗、保信三法,別詔稽古之臣,取其中多合典志者,以備雅奏,固亦未晚。
詔丁度等速詳定以聞。
九月丙子朔,司天監丞邢中和上所藏古今天文格子圖。
戊寅,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趙良規通判蘄州,屯田員外郎、崇政殿說書、諸王府侍講趙希言通判沂州。初,良規等領宗正丞事,坐宗正史薛誥盜太廟夾室冊匣所飾金,既贖銅,罷所領,而言者尚以為責輕,故復黜之。
庚辰,幸睦親宅,燕宗室及從官,賜宗室器幣有差,時儒臣多為賦頌以獻者。
許絳州立學。
丁亥,詳定黍尺鐘律丁度等言:「鄧保信所製尺,用上黨秬黍圓者,一黍之長,累百而成。又律管一,據尺裁九十黍之長,空徑三分,圍九分,容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長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不同,其龠合升斗深闊,推以算法,類皆差舛,不合周、漢量法。阮逸、胡瑗所製,亦上黨秬黍中者,累廣求尺,製黃鐘之律。今用再累成尺,比逸、瑗所製,又復不同。至於律管,龠、合、升、斗、斛、豆、區、鬴,亦率類是。蓋黍有圓長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圓黍,又首尾相銜。逸等止用大者,故再考之即不同。尺既有差,故難以定鐘磬。謹詳古今之制,自晉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權量參校,故歷代黃鐘之管,容黍之數不同。惟後周掘地得古玉斗,據斗造律,兼制權量,亦不同周、漢制度。故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說,悉起於於黃鐘。今欲器數之制參伍無失,則班志積分之法為近。逸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長為分,雖合後魏公孫崇說,然當時已不施用。況保信今尺以圓黍累之,及首尾相銜,又與實龠之黍再累成尺不同。其器量分寸既不合古,即權衡之法不可獨用。詔悉罷之。
又詔度等詳定太府寺并保信、逸、瑗所制四尺。度等言:
尺度之興,尚矣。周官璧羡以起度,廣徑八寸,袤一寸。禮記布手為尺。淮南子十二粟為寸。孫子十釐為分,十分為寸。雖存異說,莫可適從。漢志,元始中,召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劉歆典領之。是時,周滅二百餘年,古之律度,當有存者。以歆之博貫藝文,曉達曆算,有所制作,宜不凡近。其審度之法云:「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先儒訓解經籍,多引以為義,歷世祖襲,著之定令。然而歲有豐儉,地有磽肥,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內,取黍校驗,亦復不齊。是蓋天之生物,理難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爾。故前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參校焉【一三】。晉泰始十年,荀公曾等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公曾等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當時以公曾尺揆校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前史稱其用意精密。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以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武銅尺相合。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制作,可取則焉。而隋氏鑄毀金石,典正之物,罕復存者。
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一四】。周之圜法,歷載曠遠,莫得而詳。秦之半兩,實重八銖。漢初四銖,其文亦曰「半兩」。孝武之世,始行五銖。下洎隋朝【一五】,多以五銖為號。既歷年代,尺度屢改,故大小輕重,鮮有同者。惟劉歆制銅斛之世,所鑄錯刀并大泉五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後世復有鑄者。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五十,重十二銖,徑一寸二分。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寸。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圜好徑二分半。貨泉重五銖【一六】,徑一寸。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相參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校其首足【一七】、肉好,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而可知矣【一八】。況經籍制度皆起周世,如劉歆術業之博,祖沖之算數之妙,荀公曾之詳密,既合周尺,則最為可法。兼詳隋牛里仁等議,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鐵尺與銅尺【一九】,以調鐘律,以均田度地【二○】。唐祖孝孫云隋平陳之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然比晉前尺長六分四釐。今司天監景表尺,和峴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以其洛都舊物也。公曾所用西京銅望臬者,蓋西漢之物。和峴謂洛陽西京乃唐都爾。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校之,則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由此論之,銅斛與貨布等尺寸,昭然可驗。
有唐享國三百年【二一】,其制作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今朝廷必求尺度之中,當依漢錢分寸。若以為太祖膺圖受禪,創制垂法,嘗詔和峴等用景表尺典修金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詒謀,則可且依景表舊尺,俟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周、漢之制。王朴律準尺,比漢錢尺寸長二分有奇,比景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經太祖朝更易;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尺,其制彌長,去古彌遠。又逸進周禮度量法議,欲先鑄嘉量,然後取尺度、權衡,其說疏舛,不可依用。謹考舊文,再造景表尺一,校漢錢尺二,并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
詔度等以錢尺、景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并太常新舊鐘磬,考定音之高下以聞。度等言:「前承詔考太府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寸參校景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謂宜準景表尺施用。今被旨造律管,驗音高下,非素所習,乞別詔曉音者,總領較定。」
詔乃罷之,而高若訥卒用漢貨泉度一寸【二二】,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藏於太常寺:一,周尺,與漢志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尺同;二,晉田父玉尺,與梁法同,比晉前尺為一尺七釐;三,梁表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四,漢官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分七毫【二三】;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比晉前尺為一尺四分七釐;六,晉後尺,晉江東用之,比前尺為一尺六分二釐;七,魏前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七釐【二四】;八,中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一分一釐;九,後尺,同隋開皇尺、周市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十,東魏後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寸八毫;十一,蔡邕銅龠尺、後周玉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寸五分八釐;十二,宋氏尺,與錢樂之渾天儀尺、後周鐵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四釐;十三,太府寺鐵尺,制大樂所新造尺也;十四,雜尺,劉曜渾儀土圭尺也,比晉前尺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七分一釐。太常所掌,又有後周王朴律準尺,比晉尺長二分一釐,比梁表尺短一釐;有司天監景表尺,比晉前尺長六分三釐,同晉後尺;有中黍尺,亦制樂所新造也。此要用本志聯書,度等詳定四尺,乃十月丁卯,高若訥上十五種尺又不在今年,今且附見。實錄又云:丁度等以王朴律準為率,則太府寺鐵尺比律尺長三寸二分強,景表尺長四分,鄧保信尺長一寸九分強,阮逸等尺長七分強。詔度等以太府寺第四等尺比較詳定可以行用者以聞。然論者謂漢志「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然則尺生於黃鐘也,晉、隋以來,諸儒之議,乃先制尺而為律,至有縱黍、橫黍之別,而容受不能合,故其說皆置而不用。所以然者,由漢志脫文「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八字,今逸等所陳,乃古人棄而不用之說。度等又泥於漢書脫文,卒不能是正之。此實錄,蓋范鎮所修,故專主房庶議,今移見皇祐三年。
己丑,出內藏庫緡錢五十萬,下河北轉運司市糴邊儲。
賜河南府新修太室書院名曰嵩陽書院。
庚寅,以潞王舊宅為嘉慶院。舊嘉慶院為殿前都虞候廨舍【二五】,昭成太子舊院為開封府司。
辛卯,召輔臣至邇英閣觀講書。
詔淮南轉運使歲一詣闕奏事。先是,罷發運使及歲入奏計。至是,祠部郎中楊告領轉運使、兼發運使,請復之。
壬辰,以鎮江節度推官阮逸為鎮安節度掌書記、知城父縣,鄉貢進士胡瑗試校書郎。初召逸、瑗作鐘磬律度,按之雖與古多不合,猶推恩而遣之。
乙未,以祠部員外郎、崇文院檢討、崇政殿說書、國子監直講王宗道,太常博士、國子監說書兼丞事楊中和【二六】,並為睦親宅講書,仍兼國子監講、說。睦親宅講書始此。
詔自今翰林侍講、侍讀學士,雜給並如龍圖閣學士例。
增崇政殿說書月廩錢十千。
辛丑,御崇政殿閱諸軍轉員,凡三日。
詔里正、衙前歲滿,而有主守官物未得代者,其戶下稅租權與免折科。
冬十月乙巳朔,國子博士周越為膳部員外郎、知國子監書學。越上所纂集古今人書并所更體法,名曰書苑,凡二十九卷,特除之。越,起弟也。
降提點廣西路刑獄、金部員外郎牛昭儉知婺州,以知桂州于大城言昭儉在所部按劾不公也。
丁未,以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翰林學士丁度權御史中丞,張觀同考課諸路提點刑獄。
詔三司以紬二十萬下河北路,絹五十萬下京西路,市糴軍儲。
澶州言,橫壠水口西岸物料場火,凡焚薪芻一百九十餘萬。詔轉運司劾主守官吏以聞。
甲寅,命知制誥王舉正看詳編排三館、祕閣書籍。
新作朝集院成。詔常參官並以至闕先後為次,非自川、廣代還及服闋人,無得占般家位,仍令三司、御史臺檢劾之。
乙卯,詔太廟、奉慈廟、后廟每室各差內臣一員攝宮闈令,應奉行事【二七】。
丙辰,以契丹歸明人蒙佐為三班奉職,賜名守中,仍賜錢五萬。
丁巳,詔徐州知州、通判並帶開治溝洫河道事。
辛酉,鎮國節度使、駙馬都尉李遵勖上所纂天聖廣燈錄三卷,請下傳法院,編入藏經。從之。
癸亥,儀鸞使、雅州刺史、內侍副都知王守忠為皇城使,左藏庫使、嘉州刺史、入內押班劉從原為內藏庫使,西京左藏庫使、韶州刺史、內侍押班史崇信為文思使、供備庫使、忠州刺史、內侍押班藍元用為西京左藏庫使,崇儀使、內侍押班任文慶為六宅使。
右司諫韓琦言:「近睦親宅成,自提舉臣僚而下,有詔增秩。入內都知張永和實總其事,故授遙團之命,逮夫同列,旋亦推恩。當時公言,咸謂非當。蓋以一人效職,而眾人蒙賞故也。或謂省局之內,官次相妨,因而敍遷,未甚為害,臣是以不敢遽有論列。今聞前省都知以降,又復優加使額,臣竊愈懷疑,誠以沮勸之方,爵賞為大。若匪閱其官簿,酬以年勞,則必顯著功伐,特申寵拜,或不由是,皆涉無名。故書曰:『官不及私暱,惟其能;爵罔及惡德,惟其賢。』昔衛人賞于奚以邑,辭;請繁纓以朝而許之。孔子謂:『不如多與之邑。惟名與器不可假人。』自古所重。願亟行追寢,以示勸沮。」
癸亥,詔京東聽民采金,官為收市之。
乙丑,御崇政殿,觀三館、祕閣新校兩庫子集書,凡萬二千餘卷。賜校勘官并管勾使臣、書寫吏器幣有差,遂賜輔臣、兩制、館閣官燕於崇文院。
丁卯,詔霸州民田為塘水所占及隔在界河外者,其稅租亦除之。
辛未,許合州立學。
十一月乙亥朔,詔天下乾元節嚴斷屠宰,節前仍毋得過殺物命。
詔懷遠軍本隸宜州,自今奏事毋得專達。
許江州立學。
丙子,詔審刑詳議官闕,自今以大理詳斷官補之。如在寺歲未滿,而舉外任嘗歷詳斷,詳覆官者【二八】,亦聽。
丁丑,詔外任官得替,毋得受民所獻金銀花。
戊寅,保慶皇太后崩。始,上在乳褓,莊獻使后護視。上起居飲食,后必與之俱,所以擁佑扶持,恩意勤備。性慈仁,謙謹寡過。帝嘗召其姪永節、永德見禁中,欲授諸司副使,后辭曰:「小兒豈勝大恩?儻小官可也。」乃並命為左右侍禁。莊獻崩,后嗣享尊號,上奉牋稱臣,后固辭之。又歲奉緡錢二萬,助湯沐,后復辭曰:「此皆出民力,願留以贍軍。」上不從。上未有嗣,后從容勸上選宗子養宮中,由是英宗自宮邸未齠齔養后所。后無疾而終,殯于皇儀殿,敕知樞密院事王隨為園陵監護使。禮官請為后服緦麻,帝改用唐武宗服義安王太后故事,加服小功,以五日易月而除,不視前後殿朝凡八日,不朝前殿四日。御素紗巾幞、淺黃袍、黑革帶。竢虞主祔奉慈廟,始復常服。內出緡錢十萬佐園陵費,上諡曰莊惠,祝冊文並稱「孝子嗣皇帝」。
壬辰,詔諸路轉運司,今歲豐穀賤,宜曉諭民間,毋得廣費及捐棄食物。
禮院言:「奉慈廟室六間,莊獻明肅太后、莊懿太后室各二間,殿之東西夾室舊藏尊號冊寶,今請冊寶止藏於本室,而分二間以奉安保慶太后神主。」從之。
甲午,西南蕃遣龍光辨等貢方物。
戊戌,舒州團練使楊景宗為成州防禦使。景宗,太后從父弟也,少蒲博無賴,客京師,坐罪,黥隸致遠務。后入宮為美人,物色得景宗,奏脫兵籍,授以官。景宗性粗率,於是入臨皇儀殿,被酒讙譁,右司諫韓琦請治其罪。上以太后故,不欲重貶,但出景宗為兖州部署。
己亥,進封乳母崇國夫人許氏為齊國太夫人,尋又加號曰永聖保壽。
十二月戊申,詔宣敕劄子非經通進銀臺司,毋得直下諸處。初,龍圖閣直學士李紘領銀臺司,具言宣敕劄子皆不經本司,封駮之職,遂廢不舉,請用舊制申明之。
己酉,西平王趙元昊落起復。
庚戌,詔睦親宅講書王宗道、楊中和赴北宅講書。
辛酉,禁宗室賣酒,募告者賞之。
詔諸州軍宮觀、寺廟在城外當朝拜者,知州、通判、幕職官自今聽更往。其兵馬都監、監押毋得與。
丙寅,戶部侍郎、知樞密院事李諮卒。上幸其第臨奠,輟視朝一日,贈右僕射,諡憲成。諮性明辨,周知世務,其處煩常若閒暇,吏不敢欺。在樞府專務革濫賞,以遏僥倖。其戎馬功簿之目,能悉數上前,號為稱職。初,三班使臣七年乃磨勘,李迪初入相,奏減二年。諮請自詔下經七年磨勘後,乃用新制。事雖均一,然眾頗怨之。
丁卯,奉國留後、同知樞密院事王德用知樞密院事,翰林學士承旨、兼侍讀學士、龍圖閣直學士、禮部侍郎章得象同知樞密院事。得象為人莊重,度量宏廓,初為楊億所稱,以為有公輔器。或問之,答曰:「閩士多輕狹,而得象渾厚有容,此所以貴也。」嘗與億戲博李宗諤家,一夕負錢三十萬,罷而酣寢自如。它日博勝,得宗諤金銀一奩。逾數月博又負,即反奩於宗諤,緘識未嘗發也。在翰林十二年,怡然自得。莊獻太后臨朝,宦官熾橫,太后每遣內侍至學士院,得象必正色嚴待之,或不交一言,議者以此稱焉。
詔諸路轉運使察所部知縣令不治者,以聞。
己巳,契丹遣遼州觀察使耶律兖、西上閤門使郭揆來賀正旦。
辛未,契丹使還,出京畿,聽用樂。
西京左藏庫使、端州刺史、入內副都知皇甫繼明為文思使,西京左藏庫使、忠州刺史、入內副都知藍元用為洛苑使,內殿崇班裴湘為內殿承制。繼明等並以管勾三館、祕閣上新校四庫書,特遷之也。
趙元昊自制蕃書十二卷,字畫繁宂,屈曲類符篆,教國人紀事悉用蕃書。私改廣慶三年曰大慶元年。再舉兵攻回紇,陷瓜、沙、肅三州,盡有河西舊地。將謀入寇,恐唃厮囉制其後,復舉兵攻蘭州諸羌,南侵至馬銜山,築城瓦川、凡川會,留兵鎮守,絕吐蕃與中國相通路。沈存中云:元昊叛,其徒遇乞先創造蕃字,獨居一樓上,累年方成,至是獻之。元昊乃改元,制衣冠禮樂,下令國中,悉用蕃書、胡禮,自稱大夏國。史載用蕃書,即改元大慶。按大慶二年,元昊叛,遂改天授禮法延祚元年,今從國史,以用蕃書附改元大慶時。
初,唃厮囉娶李立遵女,生二子:曰瞎氊,曰磨角氊。又娶喬氏,生子曰董氊。立遵死,李氏寵衰,斥為尼,置廓州,錮其二子。瞎氊及磨角氊結母黨李巴全竊載其母出奔【二九】,瞎氊據河州,磨角氊據邈川城,撫有其眾,唃厮囉不能制。元昊聞厮囉二子怨其父,因以重賂閒之,且陰誘諸酋豪。而溫逋奇之子一聲金龍者,擁眾萬餘,陰附元昊。厮囉勢蹙,更與喬氏自宗哥西徙歷精城,元昊益得自肆。兩朝本傳云,瞎氊居龕谷,磨角氊居宗哥城。據此則河州當是龕谷也,宗哥城當是邈川城也。後又遷徙,更須考詳。聚米圖經謂元昊既屠氂牛城,築凡川會,誘脅唃氏諸部酋豪,厮囉因二子猜沮,徙居歷精城。元昊無吐蕃之患,始再舉兵攻回紇,陷瓜、沙、肅三州。與實錄附傳先後不同,今從附傳,但取誘脅酋豪事,增入之。元符隴右日錄又云:元昊既行賂,閒厮囉二子,遂舉兵數犯宗哥。及破氂牛城,厮囉勢折,西徙青唐,不如元昊破氂牛前比矣。聚米圖經以為明道中,亦太早,當依元昊傳,實景祐二年事。今又築凡川會,以絕西蕃通中國路,厮囉更徙居青唐,其理勢當然也。今但取二子怨父及元昊行閒事增入。歷精城在宗哥西,聚米圖經云南徙歷精城,誤也,今從隴右日錄。歷精城去渭川西約十五程,日錄云厮囉勢折,西徙青唐城。或歷精即青唐也,當攷。隴右錄云瞎氊據河州。聚米經云瞎氊在鞏沁城。與河州地圖各別,未知孰是,當考。本傳云,明道元年自邈川徙青唐與隴右日錄不同,當考。
篆文官王文盛言于少府監曰:「在京糧料院印,多偽傚之以摹券歷者。謂宜鑄三面印,圓其制,而面闊二寸五分;於外圍周匝篆紀年及糧料院名,凡十二字;以圍篆十二辰,凡十二字;中央篆正字,上連印鈕,令可轉旋,以機穴定之。用時,月分對【三○】,年中互建十二月【三一】,自寅至丑,終始循環。每改元,即更鑄之云。若此,使姦人無復措其巧矣。」少府監以奏,詔三司詳定,請如文盛言。文盛又曰:「舊例,親王、中書印各方二寸一分,樞密、宣徽、三司、尚書省、開封府方二寸,節度使寸九分,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寸八分半,防禦團練使、轉運使、州縣印寸八分。凡印各上下寸七分,皆闊寸六分。雖各有差降,而無令式以紀其數。」詔從其言,著于令。據本志,在景祐三年,今附年末。
注 釋
【一】且事有疑似「且」原作「耳」,據宋本及宋史卷二九一宋綬傳改。
【二】翰林侍講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禮部侍郎馮元「侍講」原作「侍讀」,據宋本、閣本及隆平集卷一四、東都事略卷四六及宋史卷二九四馮元傳改。
【三】竊維近年寺觀屢災「觀」字原脫,據宋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補。
【四】徙陝西都轉運使兵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王沿知滑州「都」字原脫,據宋本及宋史卷三○○王沿傳補。
【五】毋得為四鋪作及鬥八宋會要輿服四之六、宋史卷一五三輿服志均作「毋得為四鋪作鬧鬥八」。
【六】仍毋得為牙魚「仍」字原脫,據宋本及同上書補。
【七】奇巧飛動若龍形者「者」字原闕,據宋會要輿服四之七及宋史卷一五三輿服志補。
【八】其乘金塗銀裝絛子促結鞍轡者「子」字原闕,據宋史卷一五○輿服志補。
【九】則又圍徑乖古「圍徑」原作「違經」,據宋本及安陽集家傳卷一、編年綱目卷一○改。
【一○】屬者徇一臣之偏議「屬」原作「曩」,據同上書改。
【一一】斯乃治古之樂「治古」,編年綱目卷一○同;上引安陽集作「上世」;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作「治本」;治蹟統類卷六景祐君臣議樂則作「隆古」。
【一二】三家上引安陽集同。宋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治蹟統類均作「二家」,上文亦出「二家」,疑當從。
【一三】必求古雅之器以參校焉「參」原作「黍」,涉上而誤,據宋會要樂二之一七改。
【一四】惟有法錢而已「法錢」原作「漢錢」,據宋本、閣本、活字本及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改。又「法錢」,上引宋會要作「錢法」。
【一五】下洎隋朝「隋朝」原作「隋唐」,據宋本及上引宋會要、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治蹟統類卷六景祐君臣議樂改。
【一六】貨泉重五銖「重」字原脫,據宋本、宋會要樂二之一八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一七】但當校其首足「首」原作「手」,據上文及上引宋會要改。
【一八】從而可知矣「而」字原脫,據宋本及治蹟統類卷六景祐君臣議樂補。
【一九】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鐵尺與銅尺「與銅尺」,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及上引治蹟統類均作「與銅尺同」;上引宋會要則作「與宋尺符同」。
【二○】以均田度地「地」原作「也」,據宋本、宋會要樂二之一八及上引治蹟統類改。
【二一】有唐享國三百年「有唐」原作「唐代」,據宋本及同上書改。
【二二】而高若訥卒用漢貨泉度一寸「一寸」原作「二寸」,據宋本及上引治蹟統類改。
【二三】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分七毫「前」字原闕。按晉尺有前尺、後尺之別,具見上、下文。按隋書卷一六律曆志載:「漢官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三分七毫。」今據補「前」字。
【二四】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七釐「二寸」原作「一寸」。按上引隋書載:「後魏前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七釐。」今據改。
【二五】舊嘉慶院為殿前都虞候廨舍「舊嘉慶院」四字原脫,據宋本補。
【二六】太常博士國子監說書兼丞事楊中和「丞」上原衍「監」字,據宋本刪。
【二七】應奉行事「事」原作「之」,據閣本改。
【二八】而舉外任嘗歷詳斷詳覆官者「詳覆官」原作「覆官」,據宋會要職官一五之四○補「詳」字。
【二九】瞎氊及磨角氊結母黨李巴全竊載其母出奔「結」字原脫,據宋本及宋史卷四九二吐蕃傳補。
【三○】月分對通考卷一一五王禮考同,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志作「逐月分對」。
【三一】年中互建十二月上引通考同,上引宋史作「年終轉逮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