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七 元祐二年(丁卯,1087)

起哲宗元祐二年十一月盡是年十二月

  十一月壬子,知鄆州、龍圖閣直學士滕元發知瀛州,知杭州、資政殿學士蒲宗孟知鄆州,朝散郎、監都進奏院王伯虎為校書郎。

  癸丑,復行慶關。從中書侍郎呂大防奏請也。(編錄冊有此,當考詳。)

  甲寅,詔運淮南、二浙所糴穀四十萬斛,賑濟京東路。

  乙卯,右僕射呂公著、中書侍郎呂大防、尚書左丞劉摯、右丞王存同上疏曰:臣等竊以朝廷設諫諍之官,固欲開廣視聽,以盡下情。然言事之臣,所言無由盡當,須繫朝廷審擇其言,或不可用,自當置而不行,若復挾情用意,則尤不可不察。伏見諫議大夫孔文仲累有文字論列左司員外郎朱光庭除太常少卿不當,其言殊為乖謬,臣等昨日已曾面奏,謹具條陳以聞。

  一、孔文仲稱朱光庭本無異於常人,止緣朋附推薦,驟居清要。謹按:光庭進用之初,惟是司馬光與臣公著,公著與光庭素不相熟,但見司馬光累稱於朝,陛下御筆親擢為諫官,即非因「朋附推薦」而進。

  一、孔文仲稱朱光庭未嘗獻一公言,補一國事。謹按:光庭自任諫官僅一年半,前後所上章疏不啻數百,賜對便殿亦及數十,凡內外法度有未便於民者,小大臣僚有不允公議者,光庭不避仇怨,未嘗不言,兼已往往施行。此皆陛下素所深知,豈可謂之「未嘗獻一公言,補一國事?」

  一、孔文仲稱朱光庭二年之閒,躐等超拔,望輕資淺,恩寵太過。臣等竊以朝廷用人,固不當專較歲月,兼自來兩省以上差除,亦不曾專用資序。況光庭始初自因御筆親除為左正言,一年後自正言遷司諫,即非「躐等」。後來因光庭累次居家待罪,一次為言蘇軾,一次為言張舜民,罷為右司員外郎,亦非「超拔」。今來自都司除太常少卿,雖班位少進,亦非峻遷。且如光庭同時諫官蘇轍,係知縣資序,供職在光庭後,今已為中書舍人;又如孔文仲,進用在光庭後,已是校書郎,歲餘為左諫議大夫。則光庭除少卿,豈是「恩寵太過」?

  一、孔文仲稱太常貳卿職嚴地密,使光庭居之,登列諫議、擢領風憲皆可也。臣等竊以朱光庭今來止是除太常少卿,何以知其後為臺諫?兼朝廷若欲用光庭為臺諫官,只自左司員外郎除授,有何不可?

  一、孔文仲稱朱光庭一日得志,援程納賈,當不旋踵。謹按:程頤、賈易或罷歸鄉或黜守外任,朝廷亦未有召用之議。然光庭今來止是除寺監官,其職事尤輕於左右司,里,豈能「援程納賈」?借使程頤、賈易復至朝廷,於國家豈有所害?只是文仲黨與自以為不便耳。

  臣等蒙陛下任用,列居輔弼,以進賢退不肖為職,只知為官擇人,不敢顧避人情。其朱光庭,臣等亦非以其人所為盡善,但今來既知孔文仲所言不當,若卻將朱光庭除命寢罷,則恐從此浮言浸盛,正人難立,朝廷之勢,日就陵遲。兼陛下既以臣等為執政之官,而不許臣等執持政事,臣等亦何以自處?伏望陛下曲回聖聽,特賜省察。其朱光庭除太常少卿新命,欲候來日簾前面稟,或更有臣僚黨助文仲論奏,亦乞陛下察其情偽,無至眩惑。乃寢文仲奏,光庭竟就職。(公著家傳又云:「文仲本以伉直稱,然憃不曉事,數為浮薄輩所使,以害善良。自程頤、賈易相繼去,騰說者日益勝,於是李常、杜純、范純禮各求補外,公與執政面奏:『善人懼讒邪而不敢自安,非朝廷之福也。』上嘉納焉。文仲晚乃自悟為小人所紿,感憤嘔血而卒。」按:文仲卒於元祐三年三月戊辰,此云「感憤嘔血」,更須考詳。李常乞補外,於實錄及本傳俱不見,今據常奏議附此月末。杜純七月二十八日已知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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