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 大中祥符六年(癸丑,1013)

起真宗大中祥符六年正月盡是年六月

  春正月癸巳朔,御朝元殿受朝。

  丙申,高州蠻人來貢。

  庚子,詔自今凡更定刑名、邊防軍旅、茶鹽酒稅等事,並令中書、樞密院參詳施行,以上封者言二府命令互出,或有差異故也。

  令審刑院、大理寺、三司詳定配隸法。既而取犯茶、鹽、礬、麴,私鑄錢,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等十二條【一】,悉減從輕焉。

  詔:「如聞入內內侍省遣親事卒於京城察事,因緣騷擾,並止絕之。」

  辛丑,詔益、利兩路去秋災歉,宜令本路轉運使洎長吏倍加存撫。

  倚閣廬、壽、和、泗州所逋去年秋稅,以水災故也。

  乙巳,夔州徼外蠻覃如綰等八十三人來貢。

  詔諸路州軍所須繁碎物,以正稅折納者,自今悉罷之。

  兩浙轉運使陳堯佐,言杭、潤等州米〈豆斗〉錢六十,蓋淮泗不稔,行商販鬻,致有增價,乞行禁止。詔不許,仍令發廩賤糶,以濟貧民。

  丙午,詔:「使臣犯入己贓徒已上罪【二】,敍用已至本職降兩資者止;犯入己贓杖罪及元斷徒以上,該恩特停官者,敍用至元職降一等止。縱逢赦命,不得敍進。」又詔援赦敍理選人【三】,如曾犯贓及酷刑害命者,令流內銓責其再犯當永不敍用知委狀。先是,太宗時貶黜再用人,皆責改過狀,以示儆戒,於是申明之。

  丁未,中書言:「命官犯罪配諸州衙前者,承前經赦止放從便。昨赦恩內許令敍理。今請以贓重及情理蠹害者授諸州參軍,餘授判司,京朝官、幕職、令錄簿尉,等第甄敍。」從之。

  戊申,詔內臣將命于外,干預州縣公事,及所在官吏不即以聞,並寘于罪。凡內臣出使,皆責知委狀,敢妄奏他事者當伏軍令,祖宗舊制也。(責軍令狀,見江休復雜志,今附此。)又詔:「如聞入內內侍省遣親事卒於京城采察公事,因緣騷擾,並止絕之【四】。」

  己酉,詔京城賜酺五日。

  知舒州蘇國華言,部內官吏、僧道、耆老二千二百七十三人詣州列狀,請車駕謁靈仙觀,詔諭止之。

  庚戌,諸州勝境曾賜先朝御製書者,並降上所作太宗聖文神筆頌刻石。

  辛亥,進封衛國長公主為徐國,楚國為邠國,越國為宿國。

  詔仙官、仙經之號有犯聖祖名者,咸改之。

  命中使葺唐州淮瀆廟。

  甲寅,上謂宰臣曰:「羣臣出任,受命之後,多以南北非便為訴。」向敏中曰:「國家任人,豈容自便,當須釐革。」上曰:「若所任非所便,則其心不安,心既不安,則何以久于其事?」王旦曰:「俯從人欲,實由聖慈。中外素知,未可遽改也。」上然之。

  丁巳,以監察御史唐肅為梓州路提點刑獄。先是,肅為泰州司理參軍。有商人夜宿逆旅,而同宿者殺人亡去,旦起視之,血污其衣,為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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