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四 熙寧四年(辛亥,1071)

起神宗熙寧四年六月盡其月

  六月甲寅朔,宰臣王安石為明堂大禮使,樞密使文彥博為禮儀使,參知政事馮京為儀仗使,樞密副使吴充為鹵簿使,參知政事王珪為橋道頓遞使。

  樞密使兼羣牧制置使文彥博言:「羣牧之官,近制不許兼領他職。今河北監牧使、都官郎中周革【一】兼提點刑獄,非制也,乞罷兼領之命。」從之。

  是日,王安石為上言楊繪不宜在言職,且曰:「臣事陛下即有罪,大臣、近臣理無肯蔽覆者,不必得一楊繪乃察臣所為。但如繪者使在言路,四方宣力奉法之臣,更疑畏沮壞,政令何由成?古人為國皆約七年五年必為政於天下,其施行有次第可必故也。今朝廷事為之數年,行之未幾,輒復被沮壞,欲望成效,恐不可得也。」

  乙卯,詔:「鄜延比增屯兵,過費邊儲。令趙卨相度,如遇事宜合駐軍馬計會;轉運使趙瞻專在本路於要害城寨廣備糧草。」

  丁巳,詔:「河北災傷州軍,已遣官體量賑濟。其劫盜罪至死者,並減死刺配廣南牢城,候豐熟日如舊。」

  又詔:「罷委官看詳臣僚所上封章,令中書看詳以聞。」初命館職看詳,在三年五月戊戌,今罷之必有故,日錄亦無其說,當考。

  上批:「賈蕃可令治其不奉法之罪,其他罪勿劾。昭示四方,使知朝廷用刑公正。」王安石曰:「臣亦嘗責趙子幾但案蕃違法壞助役事,勿治他事,子幾乃云已得其罪狀不敢貸,若法當治,治之固不害朝廷用刑公正也。臣於蕃輩,未嘗與之計校,緣臣所為盡是國事,蕃輩附下罔上,壞得陛下國事,臣有何喜慍?且小人眾多,安可一一與計校?孟子謂『政不足間,人不足適,一正君而國定』。臣所以但欲開導聖心,庶幾感悟,若聖心感悟,不為邪辭詖行所惑,則天下自定,小人自當革面順從,豈須臣區區每與計校?若聖心未能無惑,而臣一一與小人計校,亦何能勝其眾多!」又言:「朝廷立法,惠在弱遠不知所以然之人,怨在強近能造作讒謗者,此陛下所當察。」按:林希野史載王安石納上批不行,今附注在十三日丙寅錄繫囚後。

  詳定編修三司令式所刪定官周直孺言:「在京麴院,自來酒戶沽賣不常,難及初額【二】,累經更張,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於麴數過多,酒數亦因而多,多則價賤【三】,賤則人戶折其利。為今之法,宜減其數,增其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苦,而官額不虧矣。請以一百八十萬斤為足額【四】,遇閏年則添額踏十五萬斤【五】。舊價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請增作二百文。省舊法,以八十五為陌,請並紐計省錢,便於出入。舊額二百二十二萬斤約計錢三十七萬貫,今額一百八十萬斤計錢三十六萬貫【六】,三年一閏十五萬斤計三萬貫,又減小麥萬餘石及人功,並不虧元額錢數;況免賒麴酒戶納小官錢【七】,借賃契書及公私費用不過每斤添支十文,令用麴無餘,官物無積;況國初麴價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興國六年始減五十,并具到酒戶情願事件。」從之。十一月乙酉,賞直孺章服。

  戊午,環慶路經略司言都監任懷政已發赴慶州諸堡寨照管熟戶法訖【八】。樞密院言:「昨石昌等蕃戶驚疑犯順之後,种診以厚利啗之,乃復安輯。凡撫御蕃族之方,在明賞與罰,知其疾苦,申其抑塞,則自宜感恩畏威。至於酒食犒設之類,但務從舊來規式,亦不當頓為優厚,使蕃情測度,明見姑息之意。」詔:「劄與本路,仍令經略司分析差任懷政因依以聞。」要見分析如何。

  劉摯言:臣竊以為為治之道,惟知人為難。蓋善惡者,君子小人之分,其實義利而已。然君子為善,非有心於善,而惟義所在;小人為惡,頗能依真以售其偽而欲與善者淆。故善與惡雖為君子小人之辨,而常至於不明,世之人徒見其須臾而不能覆其久也。故君子常難進,而小人常可以得志,此不可不察也。

  恭惟陛下承百年太平,履大有為之會,寤寐人物,不次而用,至於今日,未見卓卓有功狀可以補國利民仰稱詔旨,而中外頗有疑焉。此何謂也?豈所以用之或未能盡得其人歟?臣且以將命出使者言之,其規畫法度,始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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