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六 熙寧六年(癸丑,1073)

起神宗熙寧六年七月盡是年八月

秋七月甲辰,權發遣開封府判官、職方員外郎沈忱權發遣梓州路轉運使。庚戌日可并此。

置河州折博務,令制置解鹽司倣熙州東、南、西鹽交引,減直召商旅入中。

權發遣廣南東路提點刑獄陳倩言,本路已團定保甲,乞給鑼鼓、旗物,遇襲逐盜賊,遞相擊發應接,從之。

乙巳,交阯進奉使李懷素等乞根尋牙官鄧暗。初,暗道病,舁至張三館,自言病且愈,不願復舁,已而失之,不知所在。詔客省牒邕州具交人自入界至起發因依,移文靜海軍,及令開封府具鄧暗事,給與懷素等公據。

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一】各置一鑄錢監,江西、荊湖南路以十五萬緡,餘路以十萬緡為額,給轉運司。志有此,五月二十五日。

丙午,大食陁婆離入貢。都蕃首、保順郎將蒲陁婆離慈言,子麻勿將貢物,乞賜號將軍,仍請以自代,詔以麻勿為郎將。

丁未,虞鄉縣令呂溫卿為衛尉寺丞、同管勾河北路常平等事。溫卿,惠卿弟也。

內侍押班蘇利涉為右班副都知,仍詔自今兩省押班,五年無闕,並除副都知。

詔知瀘州李曼、轉運副使李竦、鈐轄張承祐、都監孫仲達,並罷任取勘。此據御集,日錄亦勘陳充。按充四月十九日已送審官矣。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曼等四人同責。

戊申,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太常丞、館閣校勘蒲宗孟,荊湖南路提刑、館閣校勘朱初平【二】,太子中允、充館閣校勘陳侗,並為集賢校理。朱初平、陳侗,並見治平三年十一月。

詔:「洮、岷州山林深險,糧道難繼,而河州方興兵役,宜令王韶依累詔指揮,詳度事幾,務在持重。仍戒張玉、高遵裕等毋得深入。」先是,王韶奏:「於河州未築城以前,招定洮、岷。今瞎吴叱兵未解,階、成、秦州緣邊皆恐,且兵不得休息,不如及今討蕩,自不妨河州之舉。」僉以為不可。時韶并與王安石書言之。安石曰:「若深入討蕩,恐難。今洮、岷聚兵久,師已老,吾以見兵加之,必潰散,即階、成、秦一帶皆安帖,且自不妨河州之舉,但當戒韶以詳審也。」上亦以為然,乃令依韶奏,戒以詳審而已。

己酉,分命輔臣祈雨。

詔諸路配人罪,除凶惡盜及應配本州、鄰州若沙門{鳥山}外,少壯者配河州;內應配廣南及去河州千里者,決如法,餘並免決配,及五百人止。

庚戌,提點梓州路刑獄、司勳員外郎張充宗,提點利州路刑獄、屯田員外郎范百祿兩易其任,百祿仍直集賢院。上言:「百祿體量李曼事得實。人多庇曼者,中丞亦不免,百祿乃能如此,宜賞以館職。」且欲大經制淯井夷事,或請專委百祿。上曰:「百祿能言此,未知能了此否?」王安石曰:「百祿與陳忱無以大相過,忱自此往中書、樞密院,可以詳論經制大意也。」乃止令百祿代充宗。可并甲辰。

提舉在京市易務言,河東漢蕃市易久廢,乞委轉運副使趙子幾經度,從之。

癸丑,相度在京諸司庫務利害劉永淵言:「近準詔於瓊林苑藏冰一井,校其消釋,多冰井務纔十分之二。苑中二井,除四分以镝消釋,實收三萬八千段,而歲支三萬八千三百,所少纔三百。乞於金明池西北岸更置三井,則冰有餘用,歲□民力及減輦載人工請給之費,罷冰井務及監官,命苑官管勾。」從之。

龍猛軍級,經章惇出頭,乞於懿、洽效用。上怪禁軍不由軍帥,擅經章惇投狀,王安石曰:「軍士乞效命,雖不由軍帥,恐無條禁止。」上以為軍制不宜如此,安石曰:「不知如此後有何害?」上曰:「經章惇乞效用,猶可,恐別有妄作。」安石曰:「別有妄作,即自有科禁,若經有所征討官司乞效用,正是募兵所欲,不知如何加罪?」吴充曰:「軍當聽於一。今如此,即不一,不如不差往。」安石曰:「今乞效用,不知何害?軍聽於一,若令彼經殿前司投狀,即殿前司必不許,不許,則壯士何所求奮?」蔡挺曰:「若別有結連,奈何?」安石曰:「結連,即自有重法購賞镝具。今經朝廷所差官乞效用,不知如何因此卻致得別有連結?」陳升之曰:「臣見韓絳宣撫時,兵級亦經絳求效用。」上乃令勘會進呈。既而上終以為害事,安石曰:「士卒固欲其願戰,請效死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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