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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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五十九 元豐八年(乙丑,1085)

起神宗元豐八年八月盡是年九月

  八月癸亥,詔:太皇太后遇南郊、坤成、興龍節推恩親屬恩數,臨時取旨。

  乙丑,詔按察司所至【一】,官有才能顯著者,保明以聞。

  丙寅,刑部言:「敕令格式有更造,春秋都省付下者,并先下條,並準式雕印,限四月、十月頒畢。其已頒者,歲以二月、八月錄目行下。」從之。

  丁卯,翰林學士兼侍讀鄧溫伯為翰林學士承旨。朝奉郎、吏部郎中曾肇,朝請郎、禮部郎中林希,兼著作。職事官有兼職自此始。(兼職始此據林希傳,當考。)

  承議郎蘇轍為校書郎。朝奉郎、直集賢院、權發遣鳳翔府范育為直龍圖閣、知秦州。通議大夫、知鄧州賈昌衡提舉鴻慶宮。

  詔:朔望皇帝御前殿,合赴起居官次日赴延和殿垂簾起居。從御史中丞黃履請也。

  己巳,鎮江軍節度使、知河南府韓絳加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名府,兼北京留守。絳陛見,面諭以「河北水災,非故老大臣,莫能安集。」遣使就第賜告。時河決小吴未復,議者欲為支川,傍北都注故道。魏人惴恐。絳五上疏,乞復澶淵故道,朝廷為之寢河役。(此據絳本傳附見,當考。元祐三年二月己丑,馮京言合參照。)

  戶部狀:「勘會諸路,自去年推行市易、抵當,至今一年有餘,逐旋申明條畫頒行。訪聞諸處商賈,少願市賣物貨入官,本處官吏或不曉法意,即不免拘攔障固,本部雖屢行約束,尚恐未能止絕。歲課未集,已有侵擾之患。兼勘會鎮寨市易、抵當,已準敕旨更不與置,今相度,除諸路州軍抵當收息至薄,以濟民間緩急,可存留外,其州縣市易及餘處抵當,一切可皆省罷。」從之。仍詔抵當如敢抑勒,依給納常平錢物法。(五月八日【二】可考。此據法冊。舊錄:戶部言:「諸路州軍抵當,可以省罷。」從之。抑勒仍依給納常平錢物法。新錄:詔:「諸路州軍抵當,取息至薄,民間緩急賴之,可以存留。其中市易並罷。如抑勒,依給納常平錢物法。」從戶部請也。二錄並脫誤,不可曉。今以法冊全文增入。政目云「詔罷州縣市易、縣鎮抵當。」玉牒云「詔罷諸路州軍市易、抵當。」玉牒又誤也。抵當元不罷,但罷市易耳。)

  又詔給散青苗錢,不許抑勒。仍不立定額。(此據九月王巖叟疏【三】、又明年閏二月司馬光疏增修。然政目亦不載此,更須考詳,恐合削。)

  禮部言:皇太妃生日節序物色,其冠服之屬,減皇后五分之一。詔翰林學士、給、舍、禮部、太常寺,同詳定以聞。(舊錄云:先是,詔依皇后禮儀者,以為帝母,其禮當崇於后,既而以為過厚,有司觀望,故損之。新錄辨曰:后、妃之制,固自不同,況宣仁臨朝,欽聖在位,則皇太妃儀物不得不少損,避兩宮也。謂之觀望,非也。自「先是詔依」至「故損之」三十二字【四】,今並刪去。)

  太皇太后聖節,紫衣師號、度牒依元豐五年例,共二百道。皇太后紫衣師號五十道,度牒五十道,皇太妃紫衣師號二十道,度牒二十道。(政目初八日事。)

  詔知瀘州王光祖先次放罷,令梓州路轉運司劾治。以言者論光祖苛暴不公,下監司詢究得實故也。(呂陶奏議可考。)

  詔大官令為正九品。

  庚午,右屯衛將軍高遵裕卒,贈永州防禦使。(遵裕傳辨誣已見三月。)

  壬申,詔:諸將副、押隊、訓練官,非教閱事有違法者,許本州長吏覺察,監司點檢。

  癸酉,詔朝奉大夫錢曜,宣德郎、御史臺主簿俞勤,並為都水監丞,自今並中書省差。

  朝請大夫、提舉玉隆觀張頡為直龍圖閣、知鳳翔府。

  詔:「官司事有疑惑而應申請者,上尚書本部,已申而不報,申尚書省或樞密院,又不報,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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