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一 景德二年(乙巳,1005)

起真宗景德二年八月盡是年十二月

  八月丁丑朔,以翰林學士李宗諤、左諫議大夫張秉同判太常寺,仍命內臣監修樂器。時殿中侍御史艾仲孺上言:「每監祠祭,伏見太常樂器損闇,音律不調。郊禋在近,望遣使修飾,及擇近臣判寺。」故以命宗諤等。宗諤素曉音律,乃令太樂、鼓吹兩署工較其優劣,黜去濫吹者五十餘人。宗諤因編錄律呂法度,樂物名數,目曰樂纂,又裁定兩署工人試補條式及肄習程課,皆施行之。

  戊寅,羣臣復上表,請郊畢聽樂如故。宰相繼以面論,卒不許。

  庚辰,永興鳳翔節度使、太傅、兼中書令雍王元份薨,贈太師、尚書令,追封鄆王,謚恭靖。上於元份友愛尤篤,元份寢疾,上時在澶淵,聞之甚憂,就遣太醫,中使旁午於路。及還京,屢自臨省,醫禱備至。元份母任氏早卒,特贈太儀,以慰其心。既薨,哭之甚哀,他日見宰相語及,再三雪涕。舊制,親王母為太妃,公主母為太儀,時不欲有妃號,故特贈太儀。

  辛巳,詔:「諸州縣案帳、要切文書、鈔榜等,委官吏上籍收鎖,無得貨鬻毀棄。仍命轉運使察舉,違者重寘其罪。」時魏州判官王象坐鬻案籍文鈔,除名為民,配隸唐州,因著條約。

  癸未,令諸路轉運使不得以京朝官、使臣隨行指使。

  三司言利州轉運使稱閬州素出甆器,請約所售價,收其算,不許。

  丙戌,西川轉運使黃觀言,益州將吏民庶舉留知州張詠,詔褒之。始,車駕北征,四方搖心,詠慮遠夷乘隙為變,欲出奇以勝之,因取盜賊之尤無狀者,磔死於市,眾皆懾服,遂底嘉靖。每訊牒便文,久不得判,詠率爾署決,莫不允當。蜀中喜事者論次其詞,總為誡民集,鏤板傳布【一】。上嘗遣使巡撫西川,因令諭旨曰:「得卿在彼,朕無西顧之憂也。」

  詔以劉承珪新定權衡法附編敕。(實錄、會要皆云詔以承珪新定權衡法附編敕,而不頒下。案承珪新式,自淳化三年已行用矣,不知此所謂不頒下者果何法也。會要云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其法益為精備。所謂不頒下者豈此法耶?其實與淳化所用不殊,當是已行用,故不復頒下,而承珪新式及是始附編敕耳。當考。)

  丁亥,翰林學士、右諫議大夫晁迥責授左司郎中,依前充職。初,迥與給事中馮起等五人並為鄆王元份留守官屬,王以獄逸囚,驚悸得疾,遂死,迥等坐輔導無狀,并及於責。

  戊子,詔咸平編敕後續降宣敕,所在編錄二本,一長吏主之,一法司行用,轉運使檢察,無漏落。

  命河北轉運使劉綜提點雄州榷場,孔揆等與諸州軍長吏共平榷場物價。以和好之始,務立永制也。

  己丑,令三司抽算商旅茶,許民就西京、白波、鞏縣及緣河倉入粟博買。從殿中丞京兆周實之請也。

  庚寅,令益、梓、利、夔諸州營內鎮將,不得捕鄉村盜賊、受詞訟。

  全椒縣主簿、知縣事王巘為歙縣令。巘在全椒有清政,轉運及使者連薦其能,故移宰劇邑。

  免秦州所逋博糴軍糧八千六百九十餘石。

  通判鳳翔府王為寶請於興元府置榷茶務,上以擾民,不許。

  上之駐蹕澶淵也,樞密使陳堯叟慮敵騎侵軼,建議令緣河悉撤橋梁,毀船舫,稽緩者論以軍法。河陽、河中、陝府皆被詔,監察御史王濟時知河中,獨持其詔不下,曰:「陝西有關防隔礙,舳艫相屬,軍儲數萬,奈何一旦沈之?且動搖民心。」因密疏奏寢其事。上深嘉歎,遣使褒諭。甲午,詔拜工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賜金紫。(記聞載王濟事云:陝州通判張績,時以公事在外,州中已撤浮橋,績聞河中不撤,乃復修之。寇準由是知此二人,績亦以為三司判官、轉運使。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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