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语类》·朱子語類卷第三十一 論語十三

雍也篇二

  子華使於齊章

  子升問:「冉子請粟,聖人不與之辨,而與之益之。」曰:「聖人寬洪,『可以予,可以無予』,予之亦無害,但不使傷 惠耳。」木之。  「冉子與之粟五秉」,聖人亦不大段責他。而原思辭祿,又謂:「與爾鄰里鄉黨」,看來 聖人與處卻寬。恪。

  「張子曰:『於斯二者,可見聖人之用財。』雖是小處,也莫不恰好,便是『一以貫之』處。」夔孫。義剛錄云:「聖人於小處也區處得恁地盡,便是一以貫之處。聖人做事著地頭。」

  「范氏曰:『夫子之道,循理而已,故「周急,不繼富」,以為 天下之通義,使人可繼也。』游氏曰:『「餼廩稱事」,所以食功也。今原思為 之宰,而辭祿不受,則食功之義廢矣。蓋義所當得,則雖萬鍾不害其為 廉。借使有餘,猶可以及鄰里鄉黨。』蓋鄰里鄉黨有相賙之義。尹氏曰:『「赤之適齊也,乘肥馬,衣輕裘」,而冉求乃資之。「與之釜」者,所以示不當與也。求不達其意,而請益,與之五秉,故夫子非之。』又曰:『原思之辭常祿,使其苟有餘,則分諸鄰里鄉黨者,凡取予一適於義而已。』第四章凡七說,今從 范氏游氏尹氏之說。伊川謂:『師使弟子,不當有所請。』其說雖正,然恐非本意。據 冉求乃為 其母請,其意欲資之也。使冉求為 子華請,則猶可責之以弟子之禮;若為 其母請,則止欲附益之,故責之以繼富。恐或外生一意,非夫子責冉求之意。范氏第二說與楊 氏謝氏之說,大率以辭受取舍順理合義為 文,只說大綱。其間曲折詳備 ,則不如尹氏之深切。呂 氏曰:『富而與人分之,則廉者無辭於富。』造語未盡,不能無差。向使不義之富可以分人,廉者所必辭也。富之可辭與不可辭,在於義不義,而不在於分人與不分人也。謝氏曰:『「與之釜」,「與之庾」,意其祿秩所當得者。』此說恐未穩。使祿秩當得,夫子不待冉子之請而與之。祿有常數 ,夫子何心輕重於其間哉!『為 其母請粟』,觀其文勢 ,非祿秩也明矣。」曰:「為 其母請,即為 子華請也。呂 氏說,只據 原思辭祿而言,非謂不義之富也。」榦。  子謂仲弓章

  問:「子謂仲弓曰:『犁牛之子,騂且角。』伊川謂多一『曰』字,意以仲弓為 犁牛子也。考之家語,仲弓生於不肖之父。其說可信否?」曰:「聖人必不肯對人 子說人父不善。」謨。

  「犁牛之子」,范氏蘇氏得之。榦。

  問:「此章前後,作用人不以世類。南軒以仲弓言『焉知賢才』之故,故孔子教之用人。此說牽 合,然亦似有理脈。」曰:「橫渠言:『大者苟立,雖小未純,人所不棄也。』今欽夫此說無他,只是要回互,不欲說仲弓之父不肖耳。何不虛心平氣 與他看,古人賢底自賢,不肖底自不肖。稱其賢,可以為 法;語其不肖,可以為 戒。」或曰:「恐是因仲弓之父不肖,而微其辭。」曰:「聖人已是說了,此亦何害。大抵人被人說惡 不妨,但要能改過。過而能改,則前愆頓釋。昔日是箇不好底人,今日有好事自不相干,何必要回互。然又要除卻『曰』字。此『曰』字,留亦何害。如『子謂顏淵曰:「吾見其進也。」』不成是與顏淵說!況此一篇,大率是論他人,不必是與仲弓說也。只蘇氏卻說此乃論仲弓之德,非是與仲弓言也。」大雅。

  子曰回也章  問「三月不違仁。」曰:「仁與心本是一物。被私欲一隔,心便違仁去,卻為 二物。若私欲既無,則心與仁便不相違,合成一物。心猶鏡,仁猶鏡之明。鏡本來明 ,被塵垢一蔽,遂不明。若塵垢一去,則鏡明矣。顏子三箇月之久無塵垢。其餘人或日一次無塵垢,少間又暗;或月一次無塵垢,二十九日暗,亦不可知。」南升。

  問「三月不違仁」。曰:「三月,只是言久爾,非謂三月後必違也。此言顏子能久於仁爾,雖念慮之間間有不善處,卻能『知之而未嘗復 行也』。」去偽 。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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