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版《明史》志·卷六十九

自汉朝以来,刑法沿革不一。

隋朝变更了五刑的条例,设置三奏的法令。

唐朝编写律令,宪全以礼为标准而增损。

宋采用唐律,然而更重敕令,法律没有记载的,便听从敕令。

因而法令时轻时重,没有二个正确的标准。

元朝制度,取所行一时的办案事例作为条规而已。

明朝初年,丞相李善长等说:“历代的法律,都以汉《九章》为标准,到唐代纔集其大成。

现在的制度应该遵从唐时旧制。”太祖采纳了他们的意见。

开初,太祖以元朝刑律任意而松懈为戒,判案使用重法。

不过这祇是权宜之计,并非以此为法则。

后来多次下诏整饬纠正,到洪武三十年纔倡明统一的制度,斟酌损益的条款,极其细致完备,让子孙遵守。

群臣稍有更改的意见,就以变乱祖制治罪。

而后来又生出弊端,是由于人们不懂法律,胡乱理解律令纲要,不能依真伪变化而按寅情处理。

于是根据律令而建立案例,又根据案例推衍案例,案例越多而积弊越多,以致无穷。

起初皇帝下诏朝廷内外御史官,以讲读一条律令来考核有关官吏。

那些不能讲清楚的官吏按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希望人人都懂得律令的意思。

可是沿袭久了,就被当作一种空泛的形式。

由此奸吏枉法,任意减轻加重。

至于法律条文的设立,有的取自皇上裁决、临时处治,有的因罪在八议之内不能擅自提审、有的因一切疑案罪名难定、以及法律没有正式条文适用者,并不是说朝延可以任意决定人的生死。

而英宗、宪宗以后,上面的慎重怜恤之心衰微,密探之风炽盛。

巨奸大恶,案如山积,祇要圣旨从宫中下达,就放纵不追问;有的人本来没有该死的罪,只要一张纸条便会被关进钦犯监狱,祸害特别惨烈。

因此综观明代刑法概况,而以厂、卫终结。

东厂特务的姓名,列传部分记载不全,列在此处,以备考查。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就与臣下商议律令。

昊元年冬十月,太祖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球,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告谕他们:“法律贵在简洁恰当,使人容易明白。

若是条目头绪繁多,或者同一罪有两种判法,可轻可重,司法官吏就会借机谋私作弊,这不符合法律的意旨。

鱼网太密,则水中无大鱼;法网太密,则国内无没有受刑的臣民。

诸位悉心比较研究,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我亲自斟酌裁择。”太祖每次驾临西楼,都召见诸臣,赐坐,与他们随便讲论律文要义。

十二月,律书写成,共有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

太祖又怕小民不能都知道法律,命令大理卿周桢等取出所定律令,除了礼乐、制度、钱粮和选法之外,凡是与民间事携有关的条文,分类编辑成册,解释其意义,颁发给郡县,称之为《律令直解》。

太祖翻阅此书,兴地说:“我的臣民可以少犯过错了。”洪武元年太祖又命令儒臣四人同执法官讲习《唐律》,每天上奏二十条。

五年,制定宦官禁令及亲属们互相隐瞒的法律,六年夏,刊印《律令宪纲》,颁发给各部门。

当年冬天,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

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庶下,亲自加以裁夺。

等律书修成,翰林学士宋濂写表进奏道:“臣于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次年二月律书修成。

篇目完全以《唐律》为准,称作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和名例。

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作律文一百二十八条,将旧有法令改为律三十六条,根据需要制定律文三十一条,采撷《唐律》作为补遗一百二十三条,总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

有的增补,有的删削,有的沿袭旧制,务求轻重合宜。”九年,太祖发现律条还有不恰当的,命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细讨论,改正了十三条。

十六年,又命令尚书开济定下诈伪罪的律绦。

二十二年,刑部官员说:“近年来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案失当。

请求将律绦按类编印颁行,使朝廷内外都知道应遵守的规则。”于是太祖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官员,取近几年增加的条文按类附入《大明律》,改《名例律》,放在篇首。

总共三十卷,四百六十绦。

《名例》一卷,四十七条。

《吏律》二卷,职制十五条,公式十八条。

《户律》七卷,户役十五条,田宅十一条,婚姻十八条,仓库二十四条,课程十九条,钱债三条,市廛五条。

《礼律》二卷,祭祀六条,仪制二十条。

《兵律》五卷,宫卫十九条,军政二十条,关津七条,厩牧十一条,邮驿十八条。

《刑律》十一卷,盗贼二十八条,人命二十条,斗殴二十二条,骂詈八条,诉讼十二条,受脏十一条,诈伪十二条,犯奸十条,杂犯十一条,捕亡八条,断狱二十九条。

《工律》二卷,营造九条,河防四条。

绘制五刑之图两类。

第一类五种:笞,杖,徒,流,死。

笞刑五等,笞打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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