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版《明史》志·卷七十
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刑部受理天下案件,都察院纠察犯法官吏,大理寺驳令改正。
太祖曾说:“凡有大案,应当由我亲自审讯,以防止捏造诬陷罗织罪名的弊害。”所以当时重要案件多由皇帝亲自审讯,不委托法司办理。
洪武十四年,太祖仑令刑部听取诉讼双方的证词,议定处理办法,然后上奏。
呈奏之后,抄录圣旨数份,分送四辅官、谏院官和给事中,复核无异之后,再上奏施行。
遇到疑案,,则四辅官加封驳回。
遇了一年,撤销四辅官之职,于是下令议案之事全部归于三法司。
十六年,皇帝命令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天到十天的三审五覆奏之法。
十七年,建三法司官署于太平门外钟山之北,取名叫贯城。
太祖下诏说:“贯穿七星如同串连珍珠,环绕成象名叫天牢。
天牢中部空虚则表明刑罚平正,官吏没有徇私枉法,所以狱中没有囚犯;贯内空间有星甚或有几颗,则表明刑罚繁苛,刑官不称职;有星而明亮,就是有无辜的贵人身陷囹圄。
现在模仿天道设置法司,你等诸法司要各慎其职,按天道行事,让天牢中空,希望不负朕造作之意。”又训谕法司官:“布政和按察司所拟定的刑名,其中若有人命要案,一律上奏转达刑部和都察院考察,然后大理寺详细拟定处理办法。
将此写成诏令。”刑部有十三个清吏司,审理各布政司的刑事案件,而陵园护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官曹和两京州郡官员,也分属各司。
按察司全名为提刑按察使司,算是京城之外的法司,有副使、愈事作辅助官,分别审理各府县的事务。
在京城,判处笞刑以上的罪,都由刑部议定。
洪武初年判案,鞭笞五十下的由县里判决,杖八十下的由州襄判决,杖罚一百下的由府里判决,判苦役以上将审讯结果呈送行省。
文书转呈驳回的程序繁复而贿赂风行。
皇帝于是下令中书省和御史台详加审定案件,将各司每月上报改为每季上报案件,以每季上报的案例,按类分为每年上报。
凡是府州县的一切轻重罪犯,都依法判决。
违律枉法的官吏,由御史和按察司纠察检举。
到二十六年定下制度,布政司及直隶的府州县,笞杖之罪就地判决行刑;苦役、流放、迁徙、充军和杂犯死罪之人押解到刑部,审查登录后下面再执行。
死囚犯的罪名上呈刑部,详细复议认为合律的,待大理寺复核,认为公正,将其收进监狱等候处决。
那些要立即处决的重罪犯,上报批准,即奏请派官员前往行刑。
案情不明或判决失当的,大理寺驳回改正,如果重审后上报驳回三次,而仍旧改拟不当,将主持审讯的官吏上奏弹劾问罪,叫做照驳。
如果疑案消除,判定罪名,囚犯翻供,则改调刭别的衙门审判。
如果两次翻供不服,则将材料全部上奏,会同九卿审讯,叫做圆审。
到三四次审讯后还不服,然后请求皇帝下旨裁决。
垂统四年,对直隶省内判决遣送的制度稍加变革,苦役流放就地判决遣送,判死罪则上奏。
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钮说:“南京的法司多用严刑,强迫囚徒自诬服罪,那些被纠察的案例也不过祇是改正,宣布无罪,这与法律旨意很不相合。”皇帝因此下诏大理寺参验复审刑部制度。
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鎏说:“刑部罪犯送到大理寺,寺官祇应当驳正错案,不应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回答:“刑具是永乐年间设置的,不可废弃。”皇帝认为他说得对。
会同诸官审讯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
当初制度,有大案一定由皇帝亲审。
十四年,又命令法司判罪,按照法律进行,然后上奏,由翰林院、给事中和春坊正字、司直郎会同复议,认为公允,再批覆奏议判决。
至此设置政平和讼理两面旗施,审讯罪囚宣布罪行。
皇帝诏谕刑部说:“从现在起,判决罪囚只有武臣和死罪由朕亲自审问,其余罪犯都将其所犯之罪奏上,然后将犯人引到承天门外,叫行人官拿着讼理施,向罪囚传达圣旨;对无罪应予释放的,则举着政平施,宣布皇帝的恩德而释放。”接下去又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和詹事府,偶尔还有驸马到场听讼,把受冤枉的记下来,将实情上奏。
没有冤屈的犯死罪以下都按律论罪,各种杂犯准许赎罪。
永乐七年,命令大理寺官员领着法司所判的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拿着符节传达圣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和六科等官员审核记录案情,就像洪武时的制度一样。
十七年,皇帝下令,把京城以外的死囚重罪犯,一律带到京城审核记录案情。
仁宗时特别下令内阁学士会审重罪犯,案情可疑的再审一次。
宣德三年上奏重罪犯,皇帝下令多方官员复审,说:“古代断案,一定要咨询三公九卿,以便符合最公道,重视小民性命。
你们前去共同复謇,不要让人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