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 顏師古注》·漢書卷八十三 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
薛宣字贛君,東海郯人也。〔一〕少為廷尉書佐都船獄史。後以大司農斗食屬察廉,補不其丞。〔二〕琅邪太守趙貢行縣,〔三〕見宣,甚說其能。〔四〕從宣歷行屬縣,〔五〕還至府,令妻子與相見,戒曰:「贛君至丞相,我兩子亦中丞相史。」察宣廉,遷樂浪都尉丞。〔六〕幽州刺史舉茂材,為宛句令。〔七〕大將軍王鳳聞其能,薦宣為長安令,治果有名,以明習文法詔補御史中丞。
〔一〕 師古曰:「贛音貢。郯音談。」
〔二〕 師古曰:「斗食者,祿少,一歲不滿百石,計日以斗為數也。不其,縣名也。其音基。」
〔三〕 師古曰:「行音下更反。其下亦同。」
〔四〕 師古曰:「說讀曰悅。」
〔五〕 師古曰:「以宣自從也。」
〔六〕 師古曰:「趙貢察舉宣,故得遷也。樂音洛。浪音郎。」
〔七〕 師古曰:「樂浪屬幽州。故為刺史所舉也。宛音於元反。句音劬。」
是時,成帝初即位,宣為中丞,執法殿中,外總部刺史,上疏曰:「陛下至德仁厚,哀閔元元,躬有日仄之勞,而亡佚豫之樂,〔一〕允執聖道,刑罰惟中,〔二〕然而嘉氣尚凝,陰陽不和,〔三〕是臣下未稱,而聖化獨有不洽者也。臣竊伏思其一端,殆吏多苛政,政教煩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條職,〔四〕舉錯各以其意,多與郡縣事,〔五〕至開私門,聽讒佞,以求吏民過失,譴呵及細微,責義不量力。〔六〕郡縣相迫促,亦內相刻,流至眾庶。是故鄉黨闕於嘉賓之懽,九族忘其親親之恩,飲食周急之厚彌衰,送往勞來之禮不行。〔七〕夫人道不通,則陰陽否鬲,〔八〕和氣不興,未必不由此也。詩云:『民之失德,乾餱以愆。』〔九〕鄙語曰:『苛政親,煩苦傷恩。』方刺史奏事時,宜明申敕,〔一0〕使昭然知本朝之要務。臣愚不知治道唯明主察焉。」上嘉納之。
〔一〕 師古曰:「周書亡逸之篇稱文王之德曰『至于日中仄,弗皇暇食』,宣引此言也。仄,古側字也。佚與逸同。」
〔二〕 師古曰:「允,信也。中音竹仲反。」
〔三〕 師古曰:「凝謂不通也。」
〔四〕 師古曰:「刺史所察,本有六條,今則踰越故事,信意舉劾,妄為苛刻也。六條解在百官公卿表。」
〔五〕 師古曰:「錯,置也,音千故反。與讀曰豫。豫,干也。」
〔六〕 師古曰:「言求備於人。」
〔七〕 師古曰:「勞音郎到反。來音郎代反。」
〔八〕 師古曰:「否,閉也,音皮鄙反。鬲與隔同。」
〔九〕 師古曰:「小雅伐木之詩也。餱,食也,解在元紀。餱音侯。」
〔一0〕師古曰:「申,束也,謂約束也。」
宣數言政事便宜,舉奏部刺史郡國二千石,所貶退稱進,白黑分明,〔一〕繇是知名。〔二〕出為臨淮太守,政教大行。會陳留郡有大賊廢亂,〔三〕上徙宣為陳留太守,盜賊禁止,吏民敬其威信。入守左馮翊,滿歲稱職為真。
〔一〕 師古曰:「稱,舉也。白黑猶言清濁也。」
〔二〕 師古曰:「繇讀與由同。」
〔三〕 師古曰:「廢亂者,政教不行也。」
始高陵令(陽)〔楊〕湛、櫟陽令謝游皆貪猾不遜,持郡短長,前二千石數案不能竟。〔一〕及宣視事,詣府謁,宣設酒飯與相對,接待甚備。已而陰求其罪臧,具得所受取。宣察湛有改節敬宣之效,乃手自牒書,條其姦臧,〔二〕封與湛曰:「吏民條言君如牒,或議以為疑於主守盜。〔三〕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