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 顏師古注》·漢書卷二十一下 律曆志第一下
統母
日法八十一。〔一〕元始黃鐘初九自乘,一龠之數,得日法。
〔一〕 孟康曰:「分一日為八十一分,為三統之本母也。」
閏法十九,因為章歲。合天地終數,得閏法。 統法千五百三十九。以閏法乘日法,得統法。 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參統法,得元法。 會數四十七。參天九,兩地十,得會數。 章月二百三十五。五位乘會數,得章月。 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推大衍象,得月法。 通法五百九十八。四分月法,得通法。 中法十四萬五百三十。以章月乘通法,得中法。 周天五十六萬二千一百二十。以章月乘月法,得周天。 歲中十二。以三統乘四時,得歲中。 月周二百五十四。以章月加閏法,得月周。 朔望之會百三十五。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得朔望之會。 會月六千三百四十五。以會數乘朔望之會,得會月。 統月萬九千三十五。參會月,得統月。 元月五萬七千一百五。參統月,得元月。 章中二百二十八。以閏法乘歲中,得章中。 統中萬八千四百六十八。以日法乘章中,得統中。 元中五萬五千四百四。參統中,得元中。 策餘八千八十。什乘元中,以減周天,得策餘。 周至五十七。參閏法,得周至。
(統)〔紀〕母。
木金相乘為十二,是為歲星小周。小周乘巛策,為千七百二十八,是為歲星歲數。
見中分二萬七百三十六。 積中十三,中餘百五十七。 見中法千五百八十三。見數也。 見閏分萬二千九十六。 積月十三,月餘萬五千七十九。 見月法三萬七十七。 見中日法七百三十萬八千七百一十一。 見月日法二百四十三萬六千二百三十七。
金火相乘為八,又以火乘之為十六而小復。小復乘乾策,為三千四百五十六,是為太白歲數。
見中分四萬一千四百七十二。 積中十九,中餘四百一十三。 見中法二千一百六十一。復數。 見閏分二萬四千一百九十二。 積月十九,月餘三萬二千三十九。 見月法四萬一千五十九。 晨中分二萬三千三百二十八。 積中十,中餘千七百一十八。(「十」一作「七」) 夕中分萬八千一百四十四。 積中八,中餘八百五十六。 晨閏分萬三千六百八。 積月十一,月餘五千一百九十一。 夕閏分萬五百八十四。 積月八,月餘二萬六千八百四十八。 見中日法九百九十七萬七千三百三十七。 見月日法三百三十二萬五千七百七十九。
土木相乘而合經緯為三十,是為鎮星小周。小周乘巛策,為四千三百二十,是為鎮星歲數。
見中分五萬一千八百四十。 積中十二,中餘千七百四十。 見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見數也。 見閏分三萬二百四十。 積月十二,月餘六萬三千三百。 見月法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五。 見中日法千九百二十七萬五千九百七十五。 見月日法六百四十二萬五千三百二十五。
火經特成,故二歲而過初,三十二過初為六十四歲而小周。小周乘乾策,則太陽大周,為萬三千八百二十四歲,是為熒惑歲數。
見中分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積中二十五,中餘四千一百六十三。 見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見數也。 見閏分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 積月二十六,月餘五萬二千九百五十四。 見月法十二萬二千九百一十一。(「二千」一作「一千」) 見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萬七千三百七十三。 見月日法九百九十五萬五千七百九十一。
水經特成,故一歲而及初,六十四及初而小復。小復乘巛策,則太陰大周,為九千二百一十六歲,是為辰星歲數。
見中分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積中三,中餘三萬二千四百六十九。 見中法二萬九千四十一。復數也。 見閏分六萬四千五百一十二。 積月三,月餘五十一萬四百二十三。 見月法五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九。 晨中分六萬二千二百八。 積中二,中餘四千一百二十六。 夕中分四萬八千三百八十四。 積中一,中餘萬九千三百四十三。 晨閏分三萬六千二百八十八。 積月二,月餘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二。 夕閏分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四。 積月一,月餘三十九萬五千七百四十一。 見中日法一億三千四百八萬二千二百九十七。 見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萬四千九十九。 合太陰太陽之歲數而中分之,各萬一千五百二十。陽施其氣,陰成其物。 以星行率減歲數,餘則見數也。 東九西七乘歲數,并九七為法,得一,金、水晨夕歲數。 以歲中乘歲數,是為星見中分。 星見數,是為見中法。 以歲閏乘歲數,是為星見閏分。 以章歲乘見數,是為見月法。 以元法乘見數,是為見中日法。 以統法乘見數,是為見月日法。
五步
木,晨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二十一日。始留,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度一,八十四日。復留,二十四日三分而旋。復順,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一十一日有百八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二分而伏。凡見三百六十五日有百八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五分,除逆,定行星三十度百六十六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分。凡見一歲,行一次而後伏。日行不盈十一分度一。伏三十三日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分,行星三度百六十七萬三千四百五十一(一作「三」)分。一見,三百九十八日五百一十六萬三千一百二分,行星三十三度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分。通其率,故曰日行千七百二十八分度之百四十五。
金,晨始見,去日半次。逆,日行二分度一,六日。始留,八日而旋。始順,日行四十六分度三十三,四十六日。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四日而伏。凡見二百四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四度。伏,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三十三有奇。〔一〕伏八十三日,行星百一十三度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分。凡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行星三百五十七度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分。夕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一日百七分日四十五。順,遲,日行四十六分度三(一作「四」)十三,四十六日。始留,七日百七分日六十二分而旋。逆,日行二(一作「三」)分度一,六日而伏。凡見二百四十一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一度。伏,逆,日行八分度七有奇。伏十六(「一作六十」)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十四度三百六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一凡夕見伏,二百五十七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一作「一」)分,行星二百二十六度六百九十萬七千四百六十九分。一復,五百八十四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一〕 師古曰:「奇音居宜反。下皆類此。」
土,晨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七日,始留,三十四日而旋。逆,日行八十一分度五,百一日。復留,三十三日八十六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分而旋。復順,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五日而伏。凡見三百四十日八十六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分,除逆,定(一多「餘」字)行星五度四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三十分。伏,日行不盈十五分度三。(百)三十七日千七百一十七萬一百七十分,行星七度八百七十三萬六千五百七十分。一見,三百七十七日千八百三萬二千六百二十五分,行星十二度千三百二十一萬五百分。通其率,故曰日行四千三百二十分度之百四十五。
火,晨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始留,十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度十七,六十二日。復留,十日而旋。復順,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而伏。凡見六百三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三百一度。伏,日行不盈九十二分度七十三(分),伏百四十六日千五百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分,行星百一十四度八百二十一萬八千五分。一見,七百八十日千五百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分,凡行星四百一十五度八百二十一萬八千五分。通其率,故曰日行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分度之七千三百五十五。
水,晨始見,去日半次。逆,日行二度,一日。始留,二日而旋。順,日行七分度六,(一多「十」字)七日。順,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一多「一」字)十八日而伏。凡見二十八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八度。伏,日行一度九分度七有奇,三十七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行星六十八度四千六百六十一萬一百二十八分。凡晨見、伏,六十五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行星九十六度四千六百六十一萬一百二十八分。夕始見,去日半次。順,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十六日二分日一。順,遲,日行七分度六,七(一作「十」)日。留,一日二分日一而旋。逆,日行二度,一日而伏。凡見二十六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六度。伏,逆,日行十五分度四有奇,二十四日,行星六度五千八百六十六萬二千八百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