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 顏師古注》·漢書卷六十 杜周傳第三十
杜周,南陽杜衍人也。義縱為南陽太守,以周為爪牙,薦之張湯,為廷尉史。使案邊失亡,〔一〕所論殺甚多。奏事中意,任用〔二〕,與減宣更為中丞者十餘歲。〔三〕
〔一〕 文穎曰:「邊卒多亡也。或曰,郡縣主守有所亡失也。」師古曰:「此說皆非也。謂因虜入為寇,而失人畜甲兵倉廩者也。」
〔二〕 師古曰:「以奏事當天子之意旨,故被任用也。中音竹仲反。」
〔三〕 師古曰:「更,互也,音工衡反。」
周少言重遲,〔一〕而內深次骨。〔二〕宣為左內史,周為廷尉,其治大抵放張湯,〔三〕而善候司。〔四〕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五〕上所欲釋,久繫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六〕客有謂周曰:「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七〕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八〕周曰:「三尺安出哉?〔九〕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一0〕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一一〕
〔一〕 師古曰:「遲謂性非敏速也。」
〔二〕 李奇曰:「其用法深刻至骨。」
〔三〕 師古曰:「大抵,大歸也。放,依也,音甫往反。」
〔四〕 師古曰:「觀望天子意。」
〔五〕 孟康曰:「擠音躋。」師古曰:「擠,墜也。」
〔六〕 師古曰:「見,顯也。」
〔七〕 孟康曰:「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也。」師古曰:「循,因也,順也。」
〔八〕 師古曰:「言不當然也。」
〔九〕 師古曰:「安猶焉也。」
〔一0〕師古曰:「著謂明表也。疏謂分條也。」
〔一一〕師古曰:「各當其時而為是也。」
至周為廷尉,詔獄亦益多矣。二千石繫者新故相因,不減百餘人。郡吏大府舉之廷尉,〔一〕一歲至千餘章。章大者連逮證案數百,小者數十人;遠者數千里,近者數百里。會獄,〔二〕吏因責如章告劾,〔三〕不服,以掠笞定之。〔四〕於是聞有逮證,皆亡匿。獄久者至更數赦十餘歲而相告言,〔五〕大氐盡詆以不道,〔六〕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詔獄逮至六七萬人,〔七〕吏所增加十有餘萬。〔八〕
〔一〕 如淳曰:「郡吏,太守也。」文穎曰:「大府,公府也。」孟康曰:「舉之廷尉,以章劾付廷尉治之也。」師古曰:「孟說非也。舉,皆也。言郡吏大府獄事皆歸廷尉也。大府,丞相、御史之府也。」
〔二〕 師古曰:「往赴對也。」
〔三〕 師古曰:「皆令服罪如所告劾之本章。」
〔四〕 師古曰:「定其辭,令服也。」
〔五〕 師古曰:「更,歷也。其罪或非赦例,故不得除,而久逃亡不出至於十餘歲,猶相告言,由周用法深刻故也。更音工衡反。」
〔六〕 師古曰:「氐讀與抵同。抵,歸也。詆,誣也。並音丁禮反。」
〔七〕 師古曰:「中都官,凡京師諸官府也。獄辭所及,追考問者六七萬人也。」
〔八〕 師古曰:「吏又於此外以文致之,更增加也。」
周中廢,後為執金吾,逐捕桑弘羊、衛皇后昆弟子刻深,上以為盡力無私,遷為御史大夫。
始周為廷史,有一馬,〔一〕及久任事,列三公,而兩子夾河為郡守,家訾累巨萬矣。〔二〕治皆酷暴,唯少子延年行寬厚云。
〔一〕 師古曰:「廷史,即廷尉史也。」
〔二〕 師古曰:「訾與貲同。」
延年字幼公,亦明法律。昭帝初立,大將軍霍光秉政,以延年三公子,吏材有餘,補軍司空。〔一〕始元四年,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