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漢書 李賢注
广告x

《後漢書 李賢注》·後漢書卷四十六 郭陳列傳第三十六

郭躬弟子鎮 陳寵子忠

  郭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也。家世衣冠。父弘,習小杜律。〔一〕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于公。年九十五卒。〔二〕

〔一〕 前書,杜周武帝時為廷尉、御史大夫,斷獄深刻。少子延年亦明法律,宣帝時又為御史大夫。對父故言小。

  〔二〕 于公,東海人,丞相于定國父也。為郡決曹,決獄平,羅文法者,于公所決皆不恨。見前書也。

  躬少傳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人。後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奴,騎都尉秦彭為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固奏彭專擅,請誅之。顯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明法律,召入議。議者皆然固奏,躬獨曰:「於法,彭得斬之。」帝曰:「軍征,校尉一統於督。〔一〕彭既無斧鉞,可得專殺人乎?」躬對曰:「一統於督者,謂在部曲也。〔二〕今彭專軍別將,有異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關督帥。且漢制棨戟即為斧鉞,於法不合罪。」〔三〕帝從躬議。又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復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四〕『君子不逆詐。』〔五〕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遷躬廷尉正,坐法免。

〔一〕 督謂大將。

  〔二〕 前書音義曰「大將軍行有五部,部有曲」也。

  〔三〕 有衣之戟曰棨。

  〔四〕 詩小雅也。如砥,貢賦平。如矢,賞罰中。

  〔五〕 論語孔子之言。

  後三遷,元和三年,拜為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繫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一〕又自赦以來,捕得甚眾,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蕩宥,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死罪而繫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躬奏讞法科,多所生全。永元六年,卒官。中子晊,亦明法律,〔二〕至南陽太守,政有名跡。弟子鎮。

〔一〕 廣雅曰:「無慮,都凡也。」

  〔二〕 晊音質。

  鎮字桓鍾,少修家業。辟太尉府,再遷,延光中為尚書。及中黃門孫程誅中常侍江京等而立濟陰王,鎮率羽林士擊殺衛尉閻景,以成大功,事在宦者傳。再遷尚書令。太傅、三公奏鎮冒犯白刃,手劍賊臣,姦黨殄滅,宗廟以寧,功比劉章,〔一〕宜顯爵土,以勵忠貞。乃封鎮為定潁侯,食邑二千戶。拜河南尹,轉廷尉,免。永建四年,卒於家。詔賜冢塋地。

〔一〕 章,齊王肥子也,高帝孫,誅諸呂有功,封朱虛侯也。

  長子賀當嗣爵,讓與小弟時而逃去。積數年,詔大鴻臚下州郡追之,賀不得已,乃出受封。累遷,復至廷尉。及賀卒,順帝追思鎮功,下詔賜鎮謚曰昭武侯,賀曰成侯。

  賀弟禎,亦以能法律至廷尉。

  鎮弟子禧,〔一〕少明習家業,兼好儒學,有名譽,延熹中亦為廷尉。建寧二年,代劉寵為太尉。禧子鴻,至司隸校尉,封城安鄉侯。

〔一〕 許其反。

  郭氏自弘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

汉程国学app下载
用户反馈
  • 基本信息

  • 问题类型

  • 问题描述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