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漢書 李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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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李賢注》·後漢書卷五十七 杜欒劉李劉謝列傳第四十七

杜根字伯堅,潁川定陵人也。父安,字伯夷,少有志節,年十三入太學,號奇童。京師貴戚慕其名,或遺之書,安不發,悉壁藏之。及後捕案貴戚賓客,安開壁出書,印封如故,竟不離其患,時人貴之。〔一〕位至巴郡太守,政甚有聲。

〔一〕 離,被也。

  根性方實,好絞直。〔一〕永初元年,舉孝廉,為郎中。時和熹鄧后臨朝,權在外戚。根以安帝年長,宜親政事,乃與同時郎上書直諫。太后大怒,收執根等,令盛以縑囊,於殿上撲殺之。執法者以根知名,私語行事人使不加力,既而載出城外,根得蘇。太后使人檢視,根遂詐死,三日,目中生蛆,因得逃竄,為宜城山中酒家保。〔二〕積十五年,酒家知其賢,厚敬待之。

〔一〕 絞,急也。

  〔二〕 宜城縣故城在今襄州率道縣南,其地出美酒。廣雅云:「保,使也。」言為人傭力保任而使也。

  及鄧氏誅,左右皆言根等之忠。帝謂根已死,乃下詔布告天下,錄其子孫。根方歸鄉里,徵詣公車,拜侍御史。初,平原郡吏成翊世亦諫太后歸政,坐抵罪,與根俱徵,擢為尚書郎,並見納用。或問根曰:「往者遇禍,天下同義,知故不少,何至自苦如此?」根曰:「周旋民閒,非絕跡之處,邂逅發露,禍及知親,故不為也。」順帝時,稍遷濟陰太守。去官還家,年七十八卒。

  翊世字季明,少好學,深明道術。延光,中常侍樊豐、帝乳母王聖共譖皇太子,廢為濟陰王。翊世連上書訟之,又言樊豐、王聖誣罔之狀。帝既不從,而豐等陷以重罪,下獄當死,有詔免官歸本郡。及濟陰王立,是為順帝,司空張皓辟之。皓以翊世前訟太子之廢,薦為議郎。翊世自以其功不顯,恥於受位,自劾歸。三公比辟,不應〔一〕。尚書僕射虞詡雅重之,欲引與共參朝政,乃上書薦之,徵拜議郎。後尚書令左雄、僕射郭虔復舉為尚書。在朝正色,百僚敬之。

〔一〕 比猶頻也。

  欒巴字叔元,魏郡內黃人也。〔一〕〔好道〕。順帝世,以宦者給事掖庭,補黃門令,非其好也。性質直,學覽經典,雖在中官,不與諸常侍交接。後陽氣通暢,白上乞退,擢拜郎中,四遷桂楊太守。以郡處南垂,不閑典訓,為吏人定婚姻喪紀之禮,興立(校)學〔校〕,以獎進之。雖幹吏卑末,皆課令習讀,程試殿最,隨能升授〔二〕。政事明察。視事七年,以病乞骸骨。

〔一〕 神仙傳云:「巴,蜀郡人也。少而學道,不脩俗事。」

  〔二〕 幹,府吏之類也。晉令諸郡國不滿五千以下,置幹吏二人。郡縣皆有幹。幹猶主也。

  荊州刺史李固薦巴治跡,徵拜議郎,守光祿大夫,與杜喬、周舉等八人徇行州郡。

  巴使徐州還,再遷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常破貲產以祈禱。巴素有道術,能役鬼神,乃悉毀壞房祀,翦理姦巫,〔一〕於是妖異自消。百姓始頗為懼,終皆安之。〔二〕遷沛相。所在有績,徵拜尚書。〔三〕會帝崩,營起憲陵。陵左右或有小人墳冢,主者欲有所侵毀,巴連上書苦諫。時梁太后臨朝,詔詰巴曰:「大行皇帝晏駕有日,卜擇陵園,務從省約,塋域所極,裁二十頃,而巴虛言主者壞人冢墓。事既非實,寢不報下,巴猶固遂其愚,復上誹謗。苟肆狂瞽,益不可長。」巴坐下獄,抵罪,禁錮還家。

〔一〕 房謂為房堂而祀者。

  〔二〕 神仙傳曰「時廬山廟有神,於帳中與人言語,飲酒投杯,能令宮亭湖中分風,船行者舉帆相逢。巴未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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